医疗美容
现代社会妇女拥有更多、更先进的美容方法,她们通过自然美容、蒸汽美容等,使自己青春常驻、容颜俊美。美容专家预测,喷雾型和涂抹型化妆品的需求量将大幅度增长,这些化妆品使美容方法更加简单易行,妇女可以在家里自行操作,这将促使家庭美容更加普及。
1、简介
使容貌美丽的一门艺术。古埃及时期,人们为了滋润皮肤和防止日晒,在皮肤上涂抹各种敷剂和油膏。古埃及妇女喜欢用黑颜料来描眼的轮廓,用孔雀石粉制成的绿颜料涂在眼皮上,用黑灰色的锑粉把眉毛描得像柳叶一样细长,用乳白色的油脂抹在身上,用红颜料涂抹嘴唇和脸颊,甚至在手、脚的指甲上都要染上橘红色,十分惹人注目。美容在中世纪盛极一时,到了文艺复兴时期,美容艺术大大发展。人们不惜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涂脂抹粉、擦口红、卷发、染发、用东方进口的麝香抹手和皮肤。19世纪70年代,欧洲开始出现了近代美容院。在中国殷商时期,人们已用燕地红蓝花叶捣汁凝成脂来饰面。据记载,春秋时周郑之女,用白粉敷面,用青黑颜料画眉。汉代以后,开始出现妆点、扮妆、妆饰等词语。唐代出现了面膜美容。据记载,杨贵妃使用的面膜,是用名贵的中草药提炼而成,并用珍珠、白玉、人参研磨成粉,以上等藕粉调和。这种古老的美容面膜不但可祛除黄斑,使皮肤白嫩,还可将毛孔深处的污垢、油脂吸出和清除。现代社会妇女拥有更多、更先进的美容方法,她们通过自然美容、蒸汽美容等,使自己青春常驻、容颜俊美。美容专家预测,喷雾型和涂抹型化妆品的需求量将大幅度增长,这些化妆品使美容方法更加简单易行,妇女可以在家里自行操作,这将促使家庭美容更加普及。
医疗美容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需求的不断增加,医疗整形美容行业也得到了不断发展,每年有几十万人接受各类医疗整形美容手术
2、项目目录
1医疗美容心理诊断及辅导
2美容外科
2.1眉部美容外科
2.1.1眉提升术
2.1.2修眉手术
2.2眼部美容外科
2.2.1重睑术
2.2.2下睑袋矫正术
2.2.3上睑下垂矫正术
2.2.4眼睑其他美容术
2.3鼻部美容外科
2.3.1隆鼻术
2.3.2驼峰鼻矫正术
2.3.3鹰钩鼻矫正术
2.3.4鼻翼缺损修复术
2.3.5鼻尖美容术
2.3.6鼻小柱及鼻孔美容术
2.3.7唇裂术后鼻畸形修复术
2.3.8歪鼻矫正术
2.4耳郭美容外科
2.4.1招风耳矫正术
2.4.2杯状耳矫正术
2.4.3隐耳矫正术
2.4.4耳垂畸形修复术
2.4.5耳郭再造术
2.5口唇部美容外科
2.5.1唇裂修复术
2.5.2唇裂术后畸形修复术
2.5.3重唇美容术
2.5.4唇峰、薄唇增厚美容术
2.5.5唇珠美容术
2.5.6口角成形术
2.5.7酒窝成形术
2.5.8唇系带延长成形术
2.6颌面部美容外科
2.6.1颞部填充术
2.6.2颧部美容术
2.6.3颏成形术
2.6.4下颌角肥大矫正术
2.7面部除皱术
2.7.1额部除皱术
2.7.2颞部除皱术
2.7.3面颈部除皱术
2.7.4中面部除皱术
2.7.5额颞部除皱术
2.7.6额颞面部除皱术
2.7.7颞面颈部除皱术
2.7.8全面颈部除皱术
2.7.9内窥镜除皱术
2.7.10面部悬吊除皱术
2.8乳房美容外科
2.8.1隆乳术
2.8.2乳房肥大缩小术
2.8.3乳头内陷矫正术
2.8.4乳头肥大缩小术
2.8.5乳房下垂矫正术
2.8.6乳头乳晕重建术
2.9脂肪抽吸及腹壁成形术
2.9.1负压脂肪抽吸术
2.9.2超声脂肪抽吸术
2.9.3电子吸脂术
2.9.4注射器法吸脂术
2.9.5腹壁成形术
2.10会阴部美容外科
2.10.1处女膜修补术
2.10.2阴道松弛紧缩术
2.10.3阴蒂肥大缩小术
2.10.4小阴唇肥大缩小术
2.10.5包皮环切术
2.10.6阴茎延长术
3美容牙科技术
3.1牙齿美容修复技术
3.1.1洁齿术
3.1.2牙齿修形术
3.1.3牙齿漂白术
3.1.4复合树脂黏结修复技术
3.1.5瓷贴面修复技术
3.1.6桩冠修复技术
3.1.7金属烤瓷冠桥修复技术
3.1.8全瓷冠技术
3.1.9自凝丙烯酸树脂临时冠技术
3.1.10可摘局部义齿美容修复技术
3.1.11全口义齿美容修复技术
3.1.12即刻义齿美容修复技术
3.1.13植牙美容修复技术
3.1.14黏结铸造固定桥美容修复技术
3.1.15柔性义龈美容修复技术
3.1.16隐性义齿美容修复技术
3.1.17套筒冠义齿美容修复技术
3.2牙周美容技术操作
3.2.1牙龈切除术
3.2.2牙龈成形术
3.2.3牙冠延长术
3.2.4牙周骨手术
3.2.5根尖向复位瓣术
3.2.6侧向转位瓣术
3.2.7双乳头瓣移位术
3.2.8冠向复位瓣术
3.2.9自体游离龈瓣移植术
3.2.10牙周引导组织再生术
3.2.11牙糟骨修整术
3.2.11.1牙糟骨嵴修整术
3.2.11.2牙槽嵴增高术
3.3牙牙合畸形美容矫治技术
3.3.1机械性活动性矫治器矫治技术
3.3.2功能性矫治器矫治技术
3.3.3固定矫治技术
4美容皮肤科
4.1美容皮肤内科
4.1.1诊断技术
4.1.1.1真菌镜检技术
4.1.1.2斑贴试验技术
4.1.1.3皮肤活检术
4.1.2治疗技术
4.1.2.1糖皮质激素皮损内注射
4.1.2.2药物加压治疗
4.1.2.3外用药物治疗
4.1.2.4光化学疗法
4.2美容皮肤外科
4.2.1皮肤磨削术
4.2.2酒渣鼻切割术
4.2.3皮肤肿物切除术
4.2.4拔甲术
4.2.5刮除术
4.2.6自体表皮移植术
4.2.7腋臭手术
4.2.8足病修治术
4.2.9毛发移植术
5美容中医科
5.1针灸美容
5.1.1针刺术
5.1.1.1毫针术
5.1.1.2三棱针术
5.1.1.3皮肤针(梅花针)术
5.1.1.4皮内针术
5.1.1.5火针术
5.1.1.6电针术
5.1.1.7水针(穴位注射)术
5.1.2灸术
5.1.3耳针术
5.1.4拔罐术
5.2中医推拿美容
5.3中药外治
5.4其他中医美容技术
5.4.1穴位埋线疗法
5.4.2结扎法
6应用技术
6.1物理美容治疗术
6.1.1激光美容治疗术
6.1.2高频电美容治疗
6.1.3冷冻美容治疗
6.1.4其它物理美容术
6.1.4.1脱毛术
6.1.4.2穿耳技术
6.2注射美容技术
6.2.1A型肉毒毒素美容注射技术
6.2.2皮肤(软组织)注射(填充)美容技术
6.3美容文饰技术
6.3.1纹眉技术
6.3.2纹眼线技术
6.3.3纹唇技术
6.4不良文饰修复技术
3、相关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1后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