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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科普小知识2022-04-17 05: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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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医药卫生*改革的总体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经国务院同意,于2015年5月5日印发的。

1、简介

2015年5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发改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通知》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其中:(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通知》强调,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和*“两只手”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地发挥*的作用,有关部门都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药品*定价后,要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监管。按照“统筹考虑、稳步推进”的要求,《通知》重点从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监管等方面,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以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并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同时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监管,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治疗。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价格监测体系,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评估机制,密切关注改革后药品价格和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2、全文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医药卫生*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二、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是推进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医药卫生*改革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职能,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的要求,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二、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

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其中:

(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五)其他药品,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三、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发挥*、市场“两只手”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取消药品*定价后,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按照“统筹考虑、稳步推进”的要求,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

(一)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规范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的相关要求和措施,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要调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保经办机构等多方参与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

(二)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在调查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向医保、价格等部门提交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以及采购数量等信息。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减轻患者费用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2015年9月底前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

(三)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科学合

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管理,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要逐步公开医疗机构诊疗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检查检验收入占比等指标,并纳入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加快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价格信息公开。

(四)强化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指导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探索建立跨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掌握真实交易价格数据,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要充分发挥12358全国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此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对地方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改革扎实有序推进。

(二)建立评估机制。药品价格改革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建立药品价格改革评估机制,加强对改革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要密切关注改革后药品价格和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政策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向广大群众解释清楚药品价格改革的意义、内容和预期目标,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3、解读

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药品会如何定价?

取消最高零售价后,人们关心的是原来享受特殊待遇的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的药品会如何定价?按通知精神,这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会一同取消,但点苍鹤预判会转化为两种定价方式:即专利或独家品种通过谈判,其他通过省级集中招标采购,但会在质量层次上加以区分或赋予经济技术标加分项。

多方谈判(毕竟单独定价里有专利品种,或者说,专利品种本身就是独家品种)。医保部门会参与或主导医保品种的支付方式,通过医保控费的方式来约束最终支付价格。

是否会大批量谈判?

有人认为专利药物,独家品种很难大批量谈判,点苍鹤认为不要掉以轻心。安徽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16+1个采购单元,涉及面够广吧?工作量也够大吧?但大批量药品遭遇野蛮粗暴的价格打压,还不是执行下去了?

所谓大批量,安徽每个地级市至少是1000个品种以上的数量和规模,涉及N多个厂家,经过商业公司之手,干净利落把价格打压下去。而专利品种,本来数量就不多,即便加上独家品种,规模也会不超过安徽那个数量级,如果把谈判=压价=政治任务(孙志刚副主任为招标唯价格论正名不是白说的),大批量谈判不是不可能。

质量如何分层?

各省招标,在招标中以质量分层的方式与普通GMP产品相区别。7号文也有对质量较高的品种也有一定优待措施的表述,如出口欧美日的制剂厂家有加分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一定会被区别对待,否则与国家十二五药品安全规划在法理上政策上就相冲突。但质量分层问题,长期以来众说纷纭,没有统一标准,各省自定,以后会否统一?个人认为很难统一标准。

医保支付标准

据通知要求,人社部、卫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2015年9月底前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执行规则。该规则是在调查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目前在医保支付改革处于探索实践的地区有三明、绍兴、安徽和重庆,尤其是三明,已于去年9月份开始实施第一批14个品种的医保支付改革,其做法是在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品种中,选取中标价最低的仿制药品价格作为医保支付价;绍兴与安徽则是医保支付价(参考价)=省级中标价,鼓励医疗机构与厂家议价谈判,低于支付价(参考价)的差额归医疗机构;重庆采集全国平均价与重庆实际交易价进行比对,原则是就低不就高。

三种模式在各地的不同探索,其设计思路不尽相同,三明是以医保控费为出发点,只用最低价;

绍兴和安徽,特别是后者,鼓励医疗机构通过带量采购的方式实施事实上的二次议价,让医疗机构和药企直接砍价,然后通过医保支付的方式将差额转移到医院,砍价(差额)部分,其实是替代了药品取消加成后医院的损失。

重庆的计算稍微复杂,通过实际交易价和外省的中标价的比对,还是有一定的衡量依据。但计算方式会影响医疗机构的用药选择,高价药依然还是会继续受欢迎,二次议价也在所难免。

人社部会同卫计委制定医保支付标准规则,根据通知精神,实际交易价格显得尤为重要,可能会成为一个制定的重要依据。点苍鹤认为,实际交易价格不仅仅是各省中标价,也包含零售药店、快批市场上有据可查的价格。甚至,药品出厂价,只要有单据,都是实际的交易价格。

价格体系管理,全国一盘棋

因此,值得各厂商注意的是,一定要有维护药品价格体系的意识和行动,全国一盘棋。按照通知精神,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探索建立跨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掌握真实交易价格数据,必要时会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并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