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防空识别区
东海防空识别区,即*东海防空识别区,是*国防部在2013年11月23日宣布划定的防空识别区。划定设立该识别区域的声明由新华社发布。中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是为保障国家空防安全提供足够的预警时间,其要义在于防卫,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和目标。
1、简介
*国防部2013年11月23日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国防法》、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民用航空法》和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飞行基本规则》,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中国*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目的是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领空安全,维护空中飞行秩序。
2、背景
东海防空识别区
中国安全环境复杂。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划设,正是基于这一形势的发展要求,是维护领土领空主权和安全的正当合法之举。
2013年12月16日,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常万全在雅加达与印尼国防部长普尔诺莫会谈时说,当前东海问题的核心是钓鱼岛问题。中方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完全是自己的权利,有些国家借机生事、蓄意挑动地区对立的言行有百害而无一利。中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的决心意志是坚定的,也是毋庸置疑的。
3、范围
东海防空识别区总体位于中国东海上空,具体范围为以下六点连线与中国领海线之间空域范围:
北纬33度11分、东经121度47分,
北纬33度11分、东经125度00分,
北纬31度00分、东经128度20分,
北纬25度38分、东经125度00分,
北纬24度45分、东经123度00分,
北纬26度44分、东经120度58分。
4、公告
2013年11月23日*国防部根据中国*分布关于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声明。
东海防空识别区航空器识别规则公告如下:
东海防空识别区
一、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以下简称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本规则。
二、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提供以下识别方式:
(一)飞行计划识别。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向*外交部或民用航空局通报飞行计划。
(二)无线电识别。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必须开启并保持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系,及时准确回答东海防空识别区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识别询问。
(三)应答机识别。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配有二次雷达应答机的应当全程开启。
(四)标志识别。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有关国际公约规定,明晰标示国籍和登记识别标志。
三、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服从东海防空识别区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指令。对不配合识别或者拒不服从指令的航空器,中国武装力量将采取防御性紧急处置措施。
四、东海防空识别区管理机构是*国防部。
五、本规则由*国防部负责解释。
六、本规则自2013年11月23日10时起施行。
5、外交部阐释
防空识别区是濒海国家为防范可能面临的空中威胁,在领空外划设的空域范围,用于及时识别、监视、管制和处置进入该空域的航空器,留出预警时间,保卫空防安全。这是中国有效行使自卫权的必要措施,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和目标,不影响有关空域的飞越*。
中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有充分法律依据,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20世纪50年代以来,包括一些大国和中国周边部分国家在内的20多个国家先后设立了防空识别区。中方的有关做法符合《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中国《*国防法》、《*民用航空法》、《*飞行基本规则》等国内法规对维护国家领土领空安全和空中飞行秩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战机在东海防空识别区
*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范围,是根据国家空防需求和维护空中飞行秩序需要确定的。防空识别区最东端距离中国依然最近,作战飞机自该点很快就能抵达中国领空。中方有必要从该点开始对航空器进行识别,判明其意图和属性,为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留出预警时间,保卫空防安全。而且,相关国家早在1969年就公布实施了防空识别区,其距离*最近处也约为130公里。
《*东海防空识别区航空器识别规则公告》对位于有关空域的航空器的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这符合国际惯例。对于来自海上方向的空中威胁和不明飞行物,中方将根据不同情况,及时采取识别、监视、管制和处置等相应措施加以应对。中方一贯尊重各国依国际法享有的飞越*,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设立不改变有关空域的法律性质。国际航班在东海防空识别区内的正常飞行活动,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中国划设防空识别区“就好比一个缓冲区或是防火墙,对于来自海上方向的空中威胁和不明飞行物,根据不同情况,及时采取识别、监视、管制和处置等相应措施加以应对。”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常务副会长罗援说。
“*防空识别区的划设基于国家安全形势发展的要求,可以完善*海洋方向的防御体系。”军事专家尹卓说,“了解了飞行器的航向、航速、高度等航行数据,还可保障区内飞行的其他航空器的安全。”
从20世纪50年代起,美国、加拿大等许多国家划设了防空识别区,中国划设防空识别区的做法虽然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但仍然引起了个别国家的强烈反应。
针对反应,外交部部长助理郑泽光2013年11月24日就此向美国驻华大使骆家辉提出严正交涉,要求美方立即纠正错误,停止对中方说三道四。日本外务省亚洲大洋洲局长伊原纯一还向*驻日使馆韩志强公使提出所谓*,被韩志强当即驳回。
6、国际法依据
中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既有充分法律依据,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20世纪50年代以来,包括一些大国和中国周边部分国家在内的20多个国家先后设立了防空识别区。中方的有关做法符合《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各国划设防空识别区的做法在国际法上是有其依据的。虽然,从大多数国家划设的防空识别区范围来看,通常是以一国领海基线为基准,向外延伸到预警雷达可探测的最大距离,一般会大于其专属经济区范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五条对专属经济区的界定,专属经济区并不属于一国领海,因此专属经济区上空也不是一国领空,一国不能在其专属经济区上方的空气空间行使其在领空内享有的主权。
各方针对防空区言论变化
但根据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所确定的一个原则,空间的法律性质取决于毗邻陆地或水域的法律性质(即“以陆定空”原则),由此延伸出一国得在其专属经济区上方的空气空间行使其在专属经济区所享有的权利,尤其是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理论为防空识别区的划设及相应限制的设置提供了一定依据。
划设防空识别区的行为在国际上尚无正式的条约或其他法律文件得以确认,但从这么多年以来各国的实践来看,可以说划设防空识别区的行为本身已经形成了国际习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国际习惯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要素:相关实践通例的存在和法律确信。前者是指各国对某一行为有长期、重复的实践;后者是指该实践作为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规则。
自从1950年美国率先划设防空识别区以来,先后已经有超过20个国家划设防空识别区或建立起类似的防空预警机制。在将近60年的发展历程中,大部分国家已经接受了防空识别区划设这一做法。
所以,可以说,划设防空识别区这一行为本身(包括对在识别区内航空器进行识别、问询、查证等做法)已经形成了国际习惯,但对于划设范围如何确定、在防空识别区内一国的详细权利等具体操作问题,由于在各国间尚无统一做法,所以对防空识别区制度是否已经形成国际习惯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中国空军新闻发言人申进科指出,中国空军在东海防空识别区内进行空中巡逻,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国际航班在东海防空识别区内的正常飞行活动,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中国军队有能力对东海防空识别区实施有效管控,将根据不同空中威胁采取相应措施,保卫空防安全。从国际社会制定并承认的国际法来看,现行的国际法体系中对“防空识别区”没有做出任何强制性规定,国际社会也不存在有关“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国际公约,是否建立“防空识别区”、如何划定“防空识别区”则完全根据各个国家的国内法来确定,属于国家*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
针对中国周边的紧张局势,有军事专家认为,中国也应尽快划定并公布“防空识别区”,认为从法理的角度,这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58条等规定的所赋予沿海国剩余权利内容的重要补充,是推进国际法对等原则及和平利用原则与我国的国家根本利益深度结合的重要举措,也可以减少美日等国抵近侦察的及“中美南海撞机事件”,更可以减少因为抵近侦察带来的海洋资源信息和沿海电磁信息的双重流失,可以有效、对等与美日等国在各自防空识别区展开博弈,这本身也是宣誓了中国维护海洋主权的坚定决心和勇气。
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至此为止,关于建立“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还不存在,很多已经建立“防空识别区”的国家,都只是对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的相关条款进行适应本国特性的单方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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