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通
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简称债券通。自2008年起,*就陆续出台各项政策推动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在政策的助推下,债券互联互通的步伐日益坚定。2014年5月9日,国务院正式发布新“国九条”,推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深化债券市场互联互通。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表示,支持香港发展,会不断增加力度,准备在2017年首次在香港内地进行债券通,允许*资金购买境内债券。要进一步探索开放债券市场。
1、背景
长期以来,中国债券市场存在证监会主管的“公司债券”、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券”、央行主管的“金融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品种,三者的发行和监管制度相互独立、差异明显,并形成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两个相互割裂的市惩监管体系。债券法制的不统一、监管*的分散化导致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缺乏有效监管和统一规划,债券市场总体规模较小,影响了资本市场有机整体的形成和发展。
债券通
中国债券市场一直是以银行间为主、交易所和商业银行柜台为辅的市场结构。中国的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主导,所以在银行间市场集聚了绝大多数的债券品种、债券托管量和交易主体。而交易所债市则相对边缘化,市场规模小。根据央行数据显示,当前中国债券市场总托管量约30万亿元。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量约28万亿元,占总托管量的94%,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一家独大"。
目前三个债券市场之间存在严重的分割,主要表现为市场交易机制不同、清算托管方式不同、交易主体不同、交易品种不同。严重分割之下,统一的收益率曲线难以形成,制约了债券市场的发展。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门槛高等原因,交易主体以金融机构为主,个人投资无法参与。而交易所和柜台市场交易主体比较多元化,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和个人都可以参与。交易所市场的连续竞价,连续交易机制对价格形成机制、价格连续性和价格发现有独特优势,有助于形成真正的价格曲线和收益率曲线,且交易所债券市场高度透明。
但目前交易所市场品种少,规模小,占整个债券市场的比重仅3%左右。因此,交易所债券市场还具有很大的潜力和空间,可以使更多的投资者尤其是个人参与债券市场的投资。
针对“多龙治水”的宿疾,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提出,促进债券跨市场顺畅流转。
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发达经济体普遍拥有发达的债券市场。中国目前加大铁路投资和保障房、棚户区改造的投资等,很大程度上要依靠金融市场和债券市场。
而债券市场要不断发展扩大,须尽快实现两个市场的互联互通,才能进一步发挥各个市场的优势和潜力,最终实现债券市场的统一。
2、进程
自2008年起,*就陆续出台各项政策推动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在政策的助推下,"互联互通"的步伐日益坚定。
*
在2013年底,经央行和证监会批准,国开行在上交所试点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先后四次,共发行2年、5年和15年期限债券300亿元,完成政策性金融债的跨市场试点工作,实质性推动了中国证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对于打破中国债市一直以来的银行间和交易所两个市场分割问题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国开金融债在上证所的发行给交易所带来了大量增量资金。很多上市银行的开户资金进入交易所,带来了增量资金,包括QFII和RQFII资金也大量进入,大概购入了国开金融债近三成。
2014年6月23日,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正式登陆上交所,成为首只登陆交易所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ABS),开启了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登陆证券交易所的里程碑,标志着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融合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2014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就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了六项举措,其中包括推动债券市场统一。
2014年5月9日,国务院正式发布新“国九条”,推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深化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在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完善债券品种在不同市场的交叉挂牌及自主转托管机制,促进债券跨市场顺畅流转。鼓励债券交易场所合理分工、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债券登记结算机构信息共享、顺畅连接,加强互联互通。提高债券市场信息系统、市场监察系统的运行效率,逐步强化对债券登记结算体系的统一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
2016年11月29日,香港金融发展局(金发局)发表题为《有关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债券通”的建议》的报告,建议推动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报告探讨了内地与香港的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的可行性,以便利两地的零售投资者。
2017年3月9日,香港经民联成员与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会面。香港金融服务界*、经民联副主席张华峰表示,沪港通、深港通已推行一段时间,希望将两地互联互通扩大至其他产品,除之前提议的ETF通、债券通,还希望考虑设新股通。刘士余响应称,上述产品均会考虑,特别是债券通会在优先考虑之列。
2017年3月1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表示,支持香港发展,会不断增加力度,准备在2017年首次在香港内地进行债券通,允许*资金购买境内债券。要进一步探索开放债券市场。
3、路线图
债券通
2017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联合公告称,决定同意内地基础设施机构和香港基础设施机构开展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公告称,初期先开通“北向通”,即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未来将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即境内投资者经由两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安排,投资于香港债券市场。“北向通”没有投资额度限制。
另外,“债券通”初期拟采用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做市机构交易模式,以有效降低*投资者的交易对手方风险,在市场发生波动时亦可较好地吸收流动性冲击、稳定市场。
4、正式启动
债券通
2017年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公告称,决定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香港债务工具*结算系统(统称“两地基础设施机构”)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上线(简称“债券通”)。其中,“北向通”于2017年7月3日上线试运行。
5、联合公告
央行香港金管局联合公告:开展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
联合公告
为促进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共同发展,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决定同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内地基础设施机构)和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香港债务工具*结算系统(以下统称香港基础设施机构)开展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以下简称“债券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券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初期先开通“北向通”,即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未来将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即境内投资者经由两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安排,投资于香港债券市场。
二、“债券通”是**支持香港发展、推动内地和香港合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巩固与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有利于稳步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有利于*投资者拥有更多的投资渠道,有利于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三、“债券通”遵循两地债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北向通”遵守现行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政策框架,同时尊重国际惯例做法。“北向通”投资者和交易工具范围均与人民银行相关公告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通过两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合作互联,*投资者可以更加便捷地投资内地债券市场、配置人民币资产和进行相关风险管理。“北向通”没有投资额度限制。
四、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监管机构将各自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双方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目的,在“债券通”下建立有效机制,及时应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监管机构将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监管合作安排和联络协商机制,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公平交易秩序。
五、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应当按照稳妥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积极推进“债券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完成相关规则和系统建设、回应市场参与者实际需求、获得相关监管许可及其他所有必需的工作准备就绪后,正式启动“债券通”。
“债券通”正式启动时间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6、意义
债券通
弥合割裂,深化中国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对于推动中国建立层次丰富、功能完善的统一债券市场,促进中国债券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便于债券的跨市场交易,进一步打通各个市场的融资者和投资者的交易渠道,有利于提高债券的流动性;第二,有利于盘活社会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第三,有利于债券的创新,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第四,有利于化解"影子银行"风险,使金融市场发展更加阳光化;第五,有利于降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分散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第六,将使各市场债券之间的价差逐步收窄,有利于促进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完善,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发掘市场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长期以来,中国直接融资比例过低。尽管近年来各类公司债券有了一定发展,但发展规模总体上仍然较小,滞后于其他金融市场的发展。直接融资的发展不足不仅会造成银行风险的积累,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且也会影响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限制市场功能的发挥和市场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7、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2017年5月31日,央行网站消息,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债券通
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出,“债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本办法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投资者(简称“*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南向通”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标的债券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其他机构可代*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北向通”没有投资额度限制。
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投资。使用外汇投资的,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以下统称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使用外汇投资的,在其投资的债券到期或卖出后,原则上应兑换回外汇。
“北向通”下的资金兑换纳入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香港结算行应遵守人民币购售业务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管理、真实性审核、信息统计和报送等义务,并对债券持有人的自有人民币和购售人民币以适当方式进行分账。香港结算行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头寸时,应确保与其相关的*投资者在本机构资金兑换和外汇风险对冲,是基于“北向通”下的真实合理需求。
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北向通”进行监督管理,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安排,共同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加强反洗钱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北向通”下人民币购售业务、资金汇出入、外汇风险对冲、信息统计报送等实施监督管理,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跨境监管合作,防范利用“北向通”进行违法违规套利套汇等活动。
暂行办法发布
201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7年第1号令《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当日起施行。《暂行办法》规定,符合要求的*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通过“北向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标的债券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
债券市场
《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暂行办法》删除了“‘北向通’没有投资额度限制”这条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北向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标的债券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
*投资者通过“北向通”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托管机构名下,并依法享有债券权益。境内外托管机构等应做好衔接,确保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后,及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登记托管。
《暂行办法》规定,*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投资。使用外汇投资的,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以下统称“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使用外汇投资的,在其投资的债券到期或卖出后,原则上应兑换回外汇。
《暂行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北向通”进行监督管理,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安排,共同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加强反洗钱监管。
8、办法全文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债券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即“债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
本办法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南向通”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北向通”遵循香港与内地市场现行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标的债券为可在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其他机构可代*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第五条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香港地区债券登记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债券登记托管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托管机构)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名义持有的全部债券余额。
境内托管机构为*托管机构办理债券登记托管,*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名义持有人债券账户和自营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债券登记托管。
*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登记的债券总额应当与境内托管机构为其名义持有人账户登记的债券余额相等。
*投资者通过“北向通”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托管机构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本条所称名义持有人,是指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债券的机构。
第六条*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参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认购。境内外托管机构应做好衔接,确保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后,及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登记托管。
第七条*投资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发送交易指令,并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电子交易平台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交易。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应将交易结果发送至境内托管机构进行结算。
第八条境内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和*托管机构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债券过户通过境内托管机构的债券账务系统办理,资金支付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办理。
*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提供债券结算服务。
第九条境内外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
托管机构应当逐级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每一位投资者,下一级托管机构应逐级向上一级托管机构按时上报*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下一级托管机构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境内托管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跨境人民币收支信息。
第十条*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投资。使用外汇投资的,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以下统称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使用外汇投资的,其投资的债券到期或卖出后不再投资的,原则上应兑换回外汇汇出,并通过香港结算行办理。
第十一条使用外汇投资的,债券持有人应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北向通”下的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结算行办理“北向通”下的外汇风险对冲业务。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第十三条“北向通”下的资金兑换纳入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香港结算行应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人民币购售业务等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真实性审核、信息统计和报送等义务,并对债券持有人的自有人民币和购售人民币以适当方式进行分账。
香港结算行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头寸时,应确保与其相关的*投资者在本机构的资金兑换和外汇风险对冲,是基于“北向通”下的真实合理需求。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北向通”进行监督管理,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安排,共同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加强反洗钱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北向通”下人民币购售业务、资金汇出入、外汇风险对冲、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实施监督管理,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跨境监管合作,防范利用“北向通”进行违法违规套利套汇等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及时调取“北向通”*投资者数据。
第十五条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处罚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托管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北向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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