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点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1、起征点概念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根据起征界限对象的不同,起征点分为起征价额和起征税额。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价额;以应征税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税额。根据起征界限的数额不同,起征点又可分为幅度起征点和额度起征点。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只规定一定幅度作为开始征税起点的,称为幅度起征点;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规定具体数额作为开始征税的起点的,称为额度起征点。
2、概念辨析
免征额与起征点不同。起征点是对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数额的不征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数额的则按全额征税,而免征额是对课税对象数额未超过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超过免征额的也只就其超过部分征税。
在财政学中,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用,否则无法区分税法中的一些规定。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假设当月工资是2050元,如果是免征额,2000就免了,只就超出的50块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000的不用交,超出2000的全额缴税,即以2050元为基数缴税。
为了便于理解,现以个人所得税举例加以说明:
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1499元、1500元和1501元。现在我们规定1500元为纳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0×10%=150(元);
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1×10%=150.1(元)。
现在其他条件不变,我们规定1500元为免征额,这时,3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
丙的收入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1501-15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样的数额规定为起征点和规定为免征额,对那些收入在规定数额以下的人来说,似乎看不出什么差异,但对应收入超过规定数额的纳税人而言,其影响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两种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所纳的税额均相差150元之多。
3、营业税起征点
2011年11月1日起上调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提高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此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举例,假设当地月营业额起征点为20000元,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的话,则:
1.实际营业额为18000元的,低于起征点,无须纳税。
2.实际营业额为20000元的,达到起征点,应全额征税。
应交营业税=20000*5%=1000元
3.实际营业额为25000元的,超过起征点,应全额征税。
应交营业税=25000*5%=1250元
4、企税起税点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法定税率为25%,无起征点的规定。国务院此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29条具体意见,其中在税收方面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个税起税点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3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该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6、最新进展
2014年3月,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个人所得税按家庭征收及进一步提高个税起征点再次成为热点话题。全国人大代表俞学文表示:“我国的个税征收对高收入缺乏有效应对手段。”
2014年3月6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谈及个人所得税改革时说,下一步要对个税征收方式作调整,把分项征收改成综合所得税,简单地提高起征点并不公平,不能体现每个家庭的差异。*部门正努力通过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来解决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