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1、公约简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缩写:UNCLOS)在中文语境中,一般是指1982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决议条文。这一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2、历次会议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56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两年后达成以下公约:
领海与临接海域公约
大陆架公约
公海公约
公海生物资源与渔业公约
该等公约在1958年前后皆已由美国、苏联、中国等国家批准生效。
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60年联合国继续召开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却未能达成更新的决议。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73年联合国在纽约再度召开会议,预备提出全新条约以涵盖早前的几项公约。1982年断续而漫长的会议,终于以各国代表共识决达成结论,决议出一本整合性的海洋法公约。依规定,公约在1994年第60国签署后生效。该公约对有关“群岛”定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以及争端仲裁等都做了规定。
3、会议情况
第一、二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半数。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而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4、主要成员
签署并批准:152国
签署但未批准:26国,包括美国、利比亚、阿富汗、柬埔寨、伊朗、朝鲜、瑞士、中非*等。
未签署:18国,以色列、委内瑞拉、教廷、叙利亚、哈萨克、阿塞拜疆、摩多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等。
5、公约目录
第一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
第四部分 群岛国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
第六部分 大陆架
第七部分 公海
第八部分 岛屿制度
第九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
第十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
第十一部分 “区域”
第十二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
第十六部分 一般规定
第十七部分 最后条款
附件一 高度回游鱼类
附件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三 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附件四 企业部章程
附件五 调解
附件六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附件七 仲裁
附件八 特别仲裁
附件九 国际组织的参加
6、主要内容
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7、公约生效
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公约”是国际间多种*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
自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以后,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中国是第一批签字的国家之一。按照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中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公约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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