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由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年)推广到全国。“一条鞭法”的内容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就是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大大简化了征收手续,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实行这种办法,使没有土地的农民可以解除劳役负担,有田的农民能够用较多的时间耕种土地,对于发展农业生产起了一定作用。同时,把徭役改为征收银两,农民获得了较大的人身*,比较容易离开土地,这就给城市手工业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力来源。没有土地的工商业者可以不纳丁银,这对工商业的发展也有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封建制度本身的局限,此法虽有良好初衷,却最终残民害民,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明朝的灭亡。一条鞭法之目的有三:一简化税制,二增加收入,三方便征收税款。
性质:赋税及徭役制度
时间:明代嘉靖时期
推广:万历九年
相关人物:张居正
1、历史背景
张居正
一条鞭法是介于“两税法”与摊丁入亩之间的赋役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赋役制度的演变中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它将力役部分摊入田赋,加强了力役由户丁转向土地的趋势。同时,折银制度和雇役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此外由于赋税折银征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起了促进作用,从而更加繁荣了城乡经济。总之,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2、改革情况
宣德皇帝
早在中国明代宣宗宣德年间(1426~1435)江南出现的征一法,英宗正统年间(1436~1449)江西出现的鼠尾册,英宗天顺(1457~1464)以后东南出现的十段锦法,至成化年间(1465~1487)浙江、广东出现的均平银,弘治年间(1488~1505)福建出现的纲银法,都具有徭役折银向田亩转移的内容。但这些改革只是在少数地区实行。推行全国的一条鞭法是从嘉靖九年(1530)开始的。
实行较早的首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省,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1567~1572)的十多年间始逐渐推广。万历初首辅张居正执政时期,经过大规模清丈,才在全国范围推行,进展比较迅速。万历十年(1582)后,西南云、贵和西北陕、甘等偏远地区也相继实行。但即在中原地区,有些州县一直到崇祯年间(1628~1644)才开始实行。
这一改革由嘉靖至崇祯,前后历经百年。当时积极主张实行的,*大吏除桂萼、张居正等人外,嘉靖间有大学士顾鼎臣、御史傅汉臣、吏部尚书霍韬;地方官吏中,嘉靖年间有江南巡抚欧阳必进、应天巡抚欧阳铎、苏州知府王仪、江西巡抚蔡克廉、广东巡抚潘季驯等,而以历任广东、南直隶、浙江等省高级地方官的庞尚鹏,历任应天、江西巡抚的周如斗,以及隆庆间江西巡抚刘克济、应天巡抚海瑞、凤阳巡抚王宗沐等人推行尤力。但总的看来支持与反对的意见都很多:支持者以为一条鞭法负担公平、舞弊困难、税额确定、征输便利;反对者认为负担不平、无普遍适用性、征银于农不利、容易侵吞等。因此,“一条鞭法”改革历经百年,此期仍屡兴屡废,“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由于首辅张居正的大力推动,“一条鞭法”才得以通行全国,成为稳定的制度。
3、主要内容
(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
使税赋相对均平。针对当时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税减的情况,只有从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赋役均平。仅据部分清丈的结果,就增加了土地2.8亿亩,使不少地主隐瞒的土地缴了税。
(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
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将役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雇人代役。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因此,丛弊为之一清,使税赋趋向稳定,农民得以稍安。
(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我国封建田赋,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从此,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4、实施特征
在役银编征方面打破了过去的里甲界限,改为以州县为基本单位,将一州县役银均派于该州县之丁粮。编征时并考虑民户的土地财产及劳动力状况,即所谓“量地计
丁”。据隆庆四年(1570)户部奏:江南布政司所属府、州、县各项差徭,通计一岁共用银若干,照依丁粮两项编派,有丁无粮者作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有粮者编为中户,丁粮俱多者编为上户,“俱照丁粮并纳”。此经批准“著为定例”。可见“量地计丁”是当时编征役银的基本原则。
一条鞭法执行过程中,各地区具体做法有很大差异。有的固定丁粮编征的比例,如南直隶江宁、庐州、安庆等府,河南邓州(今河南邓县)和新野等县役银按“丁一粮三”比例编征,陕西白水县役银按“丁六粮四”比例编征;有的固定民每丁、粮每石或地每亩摊征的银额,如江苏嘉定县每丁摊征役银一分、每亩摊征役银七厘七毫,浙江余姚县每丁摊征役银五分、每亩摊征役银四厘,山东曹县每丁摊征役银七分二厘、每大亩摊征役银七分一厘;也有将役银全部摊派于地亩的,如广东始兴县每粮一石带征丁银二钱六分,山东鱼台县将役银均派于税粮。就役银由户丁摊入地亩的比例而言,除明代晚期少数地区将役银全部摊入地亩,户丁不再负担役银者外,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①以丁为主,以田为辅,以州县为单位,将役银中的小部分摊入地亩,户丁仍承担大部分役银。②按丁田平均分摊役银,即将州县役银的一半摊入地亩,另一半由户丁承担。③以田为主,以丁为辅,即将州县役银中的大部分摊入地亩,其余小部分由户丁承担。
5、火耗问题
黄仁宇认为一条鞭法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努力:役被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但是即使在立法层面上,这一理想也距离现实非常遥远。首先是役并未被完全取消,仍有一部分劳役在条编之外独立存在;其次实物税还在许多物品上保留着,尤其是供应宫廷的物资;此外丁银的存在也意味着人头税依旧存在。
按照一条鞭法的初衷是在均平赋役,苏解民困,“民如限输钱讫,闭户卧,可无复追呼之挠”,从现存记载看,在一条鞭法实行之初,确曾起到革新旧法之弊的作用,也受到民众欢迎。“自条鞭之法行,则夏税、秋粮、均徭、带征,确有定额。里胥无由飞洒,奸豪无从规避,简易均平”,刘光济在江西推行一条鞭法,“父老于是无亲役之苦,无鬻产之虞,无愁叹之声,无贿赂侵渔之患”,百姓感激他而为之立仁政祠,但是这种改良并没有维持多久。
一条鞭法原以征银入官、取用于官,但一条鞭法施行后,旧的摊派并没有消除。一条鞭法没有达到消除杂役之害的目的,海瑞就曾经指出“各州县尚有力差名目可恨可叹”。一条鞭法的破坏,突出表现为额外增派,万历十五年六月,户部覆礼科右给事中袁国臣等题奏:“条鞭之法,有司分外又行增派,挠民殊甚”。《通鉴》说“自嘉靖以来行一条鞭法,颇称简便,然诸役冗费名罢实存,有司追征如故”。结果“粮长里长之名罢而其实存,诸役仍至复佥农民,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行也”。大体上在万历末天启初,一条鞭法已不遵守。崇祯三年,河南巡抚育范景文言:“民所患苦,莫如差役。钱粮有收户、解户、驿递有马户,供应有行户,皆佥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户。究之,所佥非富民,中人之产则为之倾。自变为条鞭法,以境内之役均之境内之粮,宜少苏矣,乃民间仍岁奔走,罄资津贴,是条鞭行而大户未尝革也。”
一条鞭法施行还滋生了另一个以后影响非常久远的问题,即火耗问题,因税法规定纳银,而银两熔铸过程就产生了所谓“火耗”,于是地方官府纷纷向纳税人收取额外的费用,号称弥补熔铸的损耗,火耗成为地方聚敛的一个巧妙的手段,也成为纳税人沉重的负担。火耗归公直到清朝才得到基本解决。
一条鞭法的施行,大体状况如此。客观地看,一条鞭法曾在施行之初,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旧法之弊,但不久,旧法的弊端又都以不同的形式一一显现出来了,与此同时,新的问题也开始产生。
6、意义作用
历史意义
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条鞭法的出现具有一定历史意义。首先,明代中叶后,由于官绅地主的剧烈兼并,各里之间的土地多寡日益悬殊,原以里甲为编审单位的徭役制使民户的负担越来越不平均,不少农民破产逃徙。改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其次,明初为保证赋役征发而制定的粮长制和里甲制,对人户实行严格控制,严重限制了人民的行动*。一条鞭法的实行,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另外,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对农民来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剥削。在未实行一条鞭法以前,差徭之中虽然有一部分摊派于田亩,但所占比重很小。实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由户丁负担的部分缩小,摊派于田亩的部分增大,国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摊丁入地的性质,但除少数府州县外,绝大多数地区的人丁还须承担多寡不等的役银,清代实行摊丁入地后,这一过渡才最终完成。一条鞭法不只减少了税目,简化了赋役征收方法,更重要的是赋役性质的变化。这种变化具体反映了两个过渡,一是现物税和现役制向货币税过渡,一是户丁税向土地税过渡。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有明一代,一条鞭法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在已实行的地区,有的地方官府仍逼使农民从事各种徭役;有的额外加赋,条鞭之外更立小条鞭,火耗之外复加秤头;更严重的是藉一条鞭法实行加赋,有的地区条鞭原额每亩税银五分,崇祯年间为了抗击清军有的加至一钱以上。
历史作用
一条鞭法是介于“两税法”与摊丁入亩之间的赋役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赋役制度的演变中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它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它将力役部分摊入田赋,加强了力役由户丁转向土地的趋势。同时,折银制度和雇役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此外由于赋税折银征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起了促进作用,从而更加繁荣了城乡经济。
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但在另一方面,当时中国民间极度缺乏白银流通的是铜钱,而官方两税收的是白银。民间只有在交税的时候才会将铜钱折算成银子,所以要在缴纳两税的时候集中向商人兑换,而商人借此将银价抬高,这是明清延续的一大弊政,又被称为残民一条鞭。黄宗羲为此抨击过一条鞭法,他提出的办法是民间直接以产出上交,这样就避免了商人和胥吏的双重盘剥。
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造成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封建*政权的软弱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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