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制
内阁制又称议会制,是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与总统制相对。由于内阁制*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责任内阁制。
中文名:内阁制
发源地:英国
发源时间:18世纪初
别称:议会制
1、起源
内阁制起源于18世纪初的英国,由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以后为许多国家采用。内阁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
2、内容
严格来说,『内阁制』(parliamentalism)应称之为『国会制』或『议会内阁制』。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内阁)则对议会负责。而且不同于总统制的制衡(checkandbalances)理念,议会内阁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responsiblegovernment)不但个别之阁员需对议会负责,内阁整体亦需对议会负责。
内阁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无实际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全权负责。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时,都必须由首相或有关阁员副署。
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如新议会如果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则必须集体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组织新*。
首相(或总理)是内阁*首脑,主持内阁会议,总揽政务,拥有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高级官员的权力,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宪法赋予首相(或总理)的权力大小也不尽相同。
3、特性
一、行政、立法(指立法创议权,提出的法案要经过内阁审议、表决)合一,而非明显之三权分立,而且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
二、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大公(如卢森堡)或亲王(如列支敦士登)。至于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
三、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行政首长及阁员通常可兼任*,(但有些国家规定不得兼任),并得因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因此阁揆的任期较不固定。
四、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实系“统而不治”(reignbutnotgovern)。
五、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但是当国家发生紧急危难,得超越党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长,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保护国家渡过危难。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经常行使权利,却仍拥有象征性权力(symbolicpower)或保留之权力(reservedpower)。
六、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通常系由人民选举国会*,再由国会*选举产生行政首长。至于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则多系以君主继承(立宪君主国家),或间接选举(共和*国家)方式产生,但亦有采取直接选举者。
七、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但亦有特例。此二权限使议会内阁制下的*党性较犟,党纪亦较易维持,因为如果执政党*对内阁决策不表赞同,导致“倒阁”,*即需重新面对大选。
若在野党*不支持本党之决策,转而支持执政党,则无异将使本党失去执政机会,同时也可能因选民背弃而遭致落选。基于此,议会内阁制通常有较犟之党纪及较完善之政党组织。
4、内阁制利弊
优点
第一,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通力合作,效率高;第二,议会和选民都可以监督*;第三,遇紧急情况,内阁可以实行应急政策。内阁制有利于训练政治家。
缺点
相对总统制而言,议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如总统制国家议会有力。
弊端产生原因
尽管议会内阁制将立法权与行政权结合,减低了内阁与国会间冲突的机会,而且有较总统制为佳的党纪及政党组织,全球的*国家,也多系实行议会内阁制。但议会内阁制本身却不一定能确保*施政效能良好,也不一定能杜绝*、漤权的情事发生。这主要是因为下列几项原因:
第一,不同的选举制度影响到政党*的歧异发展,也造成*稳定与不稳定的差异结果。一般而言,采取单一选区(single-seatconstituency),一选区只选一席,并采多数决(majoritarian)的选举制度,有利于两党制的发展(如英国、新西兰)。采取中选区(每一选区选出二至五席)或大选区(每选区选六席以上),或者采比例代表制的国家,则较易形成多党制(如欧陆、y-system)的国家,有德国、瑞典等;发展为分歧多党制(polarizedmulti-partysystem)的,则有意大利、芬兰、荷兰等。政党体系成员越多的国家,其内阁组成就越为不易,而内阁维持的时间相对的也就越短。其中尤以二次大战以后的意大利最为著名,平均每一届内阁的寿命只有七、八个月的时间。相对的,采取两党制的英国,撒切尔夫人的保守党任阁,则连续执政十一年之久,最后虽因党内异见而**,保守党却仍继续当政。但是执政时间的长短,并不是*安定的与否的唯一指标。在内阁更迭频繁的国家(如意大利),只要文官*保持中立,不介入政争,并形成优良的行政自主传统,*仍能保持高度效能,不受政党政治摆布,也使政争及倒阁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但是,一般而论,倒阁的机会越少,政局越为稳定,则系事实。
第二,在采取比例代表制的国家,*多系由多党联合组成,政局容易出现不稳现象,已如前述。但在采取多数决制度的国家,如果某一政党长期掌握国会多数,则易发生滥权情事。在*发展稳定的国家,如瑞典,社会*工党自一九三二年起,连续执政达四十四年之久,,一九八零年代后,又继续执政进实难,该党的社会福利政策,虽闻名国际,但长期*的结果,却也造成官僚主义横行,资源浪费,福利国家政策尾大不掉等现象,最后终因经济不景气,民怨四起,而在一九九一年大选中为选民所唾弃。另外,在*政治比较不上轨道的国家,如印度及牙买加,都发生过暂停选举,终止*宪政的不利情事。
基于此,议会内阁制虽然比总统制较有利于*制度的稳定发展,但却不能绝对保证*、*现象不致发生。单纯的想以采行议会内阁制,建立起稳定的*制度的作法,乃是不切实际的。*宪政的成长,以及*制度的稳定的发展,实包含其他更为复杂的文化、经济、社会及政治因素,而制度选择因素只是其中一项成因,却非充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