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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可根据条件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数量比例

科普小知识2022-04-04 01: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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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学生的规定》的通知

教港、澳、台[〔201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港澳事务办公室、台办、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内地(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以下简称港、澳、台)高等教育的交流与合作,规范港、澳、台学生在内地(大陆)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维护香港的合法权益, 澳门、*地区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1999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省招生培养暂行规定》,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招生培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学生的规定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内地(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以下简称港、澳、台)高等教育的交流与合作,规范内地(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保证培训质量,依法维护港澳台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内地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训港澳台学生。

本规定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是指在内地(中国内地)开展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

本规定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持有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或者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和《*居民大陆旅行证》在*居留的学生。

第三条大学和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平等对待、爱护学生”的原则,按照内地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训、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四条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和管理高等学校招收和培训港、澳、台学生的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政策法规,招收和培训港、澳、台学生;

(二)指导和监督高校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和培养,举办港、澳、台学生联合招生考试;

(三)协调涉及港澳台学生的相关事务。

第五条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事务办公室、*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港澳台学生的招聘、培训、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招收和培训港澳台学生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培训、管理和服务体系;

(二)监督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招收和培训港、澳、台学生的情况;

(三)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港澳台学生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七条招收港、澳、台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培训、管理和服务机制,明确港、澳、台学生管理机构,协调建立和完善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和省级*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培训、管理和服务给予财政补贴。

第二章招生

第九条除国家公布的招生计划外,高等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港、澳、台学生的数量和比例。高等学校应当将招生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办公室,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组织联合招生宣传、考试和招生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开展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公开学校招生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符合考试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通过港、澳、台地区联考;或参加内地(*)统一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合格;或通过香港高中文凭考试、*学科能力考试等统一考试达到相同的大学录取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录取方式,由内地(*)高校取得录取资格。

第十三条香港、澳门、*地区的学生,不符合本科入学条件,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能够达到入学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要求招收预科生。完成一年学习并通过学校考试的学龄前学生可以转为本科生。

高等学校招收预科生的条件和标准应当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校可以招收香港、澳门和*的学生,交换学生和观众学生。

第十四条香港、澳门和*地区的学生,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在内地以外的大学学习本科课程的,可以向内地的大学申请招收与其原专业相同或者相近的本科课程,为期一年。试用期满,经所在学校考核合格后,学生可转为普通本科生,在高中一年级就读,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栽培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保证港、澳、台学生的培养质量,并将港、澳、台学生的教学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港澳台学生应与大陆学生实行统一的毕业标准。

第十六条港、澳、台学生的教学事务与大陆学生的教学事务相似,由大学指定部门集中管理。在保证同等教学质量的前提下,香港、澳门和*地区的高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专门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教学工作。政治和军事训练的学分可以被其他国家课程的学分所取代。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对港、澳、台学生进行入学教育,帮助他们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十八条高等院校可以为港、澳、台学生安排适应其学业的学业辅导。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学生参与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的特点和需求。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向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和副学位证书)或者真实的学业证书,并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国家为港澳台学生设立特殊奖学金。地方*、大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可以依法为港澳台学生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四章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和完善港、澳、台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将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学校学生工作的总体框架,统一规划和部署,统筹实施。根据港澳台学生辅导员岗位的实际情况,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

港澳台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港、澳、台学生进行注册,统一管理学生身份。港、澳、台学生在专业转学、转学、退学、休学和复学等事项上应参照内地(大陆)学生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其注册、入学申请、学习、科研、奖惩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高等学校应当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港、澳、台学生实行与内地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参照内地学生的有关政策,批准设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社团,并为其活动提供便利。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和社团,参加各种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大陆)学生的交流和融合。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参照内地(内地)学生的有关政策,为港澳台学生在学习期间参加勤工俭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港、澳、台学生与内地(大陆)学生应具有相同的住宿标准。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港、澳、台学生在校内外的户籍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手续。

第二十九条港、澳、台学生在内地(大陆)学习和内地(大陆)学生实行相同的医疗保障政策,参加大学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做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完善就业信息渠道建设,并提供就业便利。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做好港、澳、台校友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促进校友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二条高等院校要制定和完善港澳台学生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在招收和培训港澳台学生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补充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高等学校招收和培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省学生的暂行规定》(外交部令1999年第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