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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

科普小知识2021-08-04 07: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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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人口)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大项目领导组织单位、相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促进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深化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年第64号)、《国家科技重大项目(人口)管理规定》(发专2017年第145号)、《国家科技重大项目(人口)资金管理办法》(蔡发2017年第74号),以及国家科技管理规定、国家相关财务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部2018年2月1日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人口)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及其项目(课题)验收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根据《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国发2014年第64号)、《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人口)管理条例》(发转2017年第145号)、《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人口)资金管理办法》(蔡2017年第74号)、《国家科技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第二条重大项目验收是重大项目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客观评价重大项目及其项目(课题)的目标任务执行、成果产出和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更好地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三条重大项目的总结和验收应依据重大项目的实施计划、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规定等。国务院审议通过。总结和验收主要专项目标指标的综合检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成效、成果转化、后续管理等内容。第四条重大专项项目(项目)的验收应依据项目(项目)任务合同、相关单位批准的项目(项目)预算、重大专项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项目(课题)验收包括文件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文件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应统一部署。文件验收先于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原则上,任务接受和财务接受是同时实现的。文件验收按照《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人口)文件管理规定》(郭克法专[2017年第348号)进行,财务验收按照《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人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蔡克学[2017年第75号)进行。第五条重大专项验收应当遵循合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质量和效率的原则,确保验收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与人口相关的重大项目和项目(课题)的验收。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七条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负责组织重大专项的总结和验收,并对项目(课题)验收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八条在三部门的指导下,各重大项目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形成本专项实施情况报告,提出总结验收申请,配合三部门做好专项总结验收工作,指导和监督重大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课题)验收。第九条在牵头单位的领导下,专业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课题)验收,形成项目(课题)验收报告,配合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尚未委托专业机构的重大项目,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公室)承担。第十条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包括牵头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全面履行企业职责,配合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项目)验收工作,负责形成项目(项目)自评报告等验收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重大项目的总结和验收

第十一条牵头组织单位应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课题)验收情况,形成实施报告,向三部门提交总体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总结验收材料。原则上,验收申请应在特殊项目即将达到执行期限或执行期限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提交。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的,可提前申请验收。第十二条三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对重大项目总结验收资料进行正式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通过”和“整改”。第十三条对通过审查的重大项目,三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和专项实施的具体情况,组织研究制定专项总结验收计划、工作计划和成立专家组,组织开展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和总结验收意见。对于需要整改的重大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补充完善总结验收材料,并再次向三部门提交总结验收申请。原则上,每个项目都有机会改正。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总结验收专家组应当覆盖项目的重点领域,由技术、管理、金融、经济、政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原则上,专家总人数不少于15人,并任命一名组长。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代表性和普遍性,对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有一定的了解,具有较强的战略思维和决策咨询能力,在国内外行业有良好的声誉和较强的影响力。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项目,可以邀请一些海外知名专家加入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总结验收方案及相关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总结验收工作,研究提出总结验收意见。接受验收的重大项目的相关管理人员和整体团队成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与本项目的总结和验收。第十五条重大项目总结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目标和指标完成程度、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档案管理)、资金使用和效益、实施效果和影响,以及重大项目转化、应用和后续管理的相关安排。第十六条重大项目总结验收意见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在下列任何情况下,请按“禁止通行”。(一)未达到重大项目实施计划、发展规划等确定的重大技术经济指标;(二)实施中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及其影响与重大专项的战略定位、战略目标和国家投资不匹配;(三)主要项目(课题)或核心任务未通过验收或未完成验收工作。第十七条三部门根据验收报告和总结验收意见,形成各重大项目的总体验收结论和实施总结报告,并及时向党*、国务院报告。第十八条验收结束后六个月内,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完成所有项目(课题)的验收,以及专项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和移交。

第四章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程序

第十九条经批准纳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前批准暂停或取消的项目(课题)不纳入验收范围。项目(课题)验收应在任务合同期满后六个月内完成。对于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课题),应在任务合同期满前90天向专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和延期时间。专业机构批准和牵头组织单位批准后,报三部门备案。原则上,延期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条专业机构应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相关要求,做好项目(课题)总体进度验收工作,制定验收工作计划,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和科技部备案。对于需要同步验收的项目(课题),专业机构应组织协调相关承担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并安排时间,确保验收工作有序开展。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合同规定的完成日期(格式见附件1)后60天内向专业机构提交项目(课题)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验收文件。(一)档案验收结论。(2)项目(课题)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概况、实施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资金使用和管理、组织管理、后续规划、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填写主要科研人员表、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表、主要成果清单、成果信息表、生产线建设、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场地(工程)清单。提*品(成果)的测试报告或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三)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课题)资金余额。项目(课题)验收文件应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对于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课题),参与单位应在牵头承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准备相关验收材料。第二十二条专业机构在收到受理申请表及相关文件后,在30日内进行正式审查,并向受理受理牵头单位做出答复。第二十三条经正式审查合格的受理申请,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受理工作计划,与牵头承办单位商定具体受理时间,出具组织受理通知书,并抄送牵头承办单位。对未通过正式审查的受理申请,专业机构应及时通知牵头承办单位限期补充或修改受理材料。第二十四条任务验收专家在审查材料、观看演示、现场测试(包括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测试)、现场检查和听取报告的基础上,认真审核和询问,填写《重大专项(课题)任务验收评审表》(格式见附件3),讨论形成项目(课题)任务验收意见。第二十五条专业机构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的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填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表》(格式见附件4),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抄送三部门。专业机构负责向牵头承担单位发放《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书》。三部门可以通过抽查和复查,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涉密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五章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的方法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组成,原则上不少于9人,确定一名组长。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项目(主题),用户代表应参与其中。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第二十八条项目(课题)的任务验收主要通过现场检查、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评审、数据咨询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对有测试要求或有推广、应用、示范要求的项目(课题),应采用现场测试、现场检查等方法进行验收。对于需要平行测试或专家组有异议的项目(课题),专业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对于已经应用成果的项目(课题),应根据用户报告或在充分听取用户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任务验收意见。第二十九条对于同一类型、具有上下游关系或具有较强相关性的项目(课题),要以“项目组”或“课题组”的方式组织同步验收。第三十条对于具有应用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应当按照“家装评估、系统评估组件、应用评估技术、市场评估产品”等结果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第三十一条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完成项目(课题)合同计划任务、完成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包括完成、保护和应用知识产权任务目标等)。);项目(课题)对重大项目总体目标的影响;成果水平及其应用、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等。

第六章项目(课题)验收结论

第三十二条项目(课题)的任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包括“整改后通过”)和“未通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课题)不得通过验收。(一)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数据不真实;(三)擅自修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评审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第三十三条原则上每个项目(主体)都有整改的机会。整改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三个月内完成,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专业机构,并提交重新验收。整改到位任务验收结论为“整改通过”,整改到位任务验收结论为“未通过”。第三十四条项目(课题)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结论为“通过”(包括“整改后通过”),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为“通过”;如果两个结论之一为“未通过”,则项目(主体)的验收结论为“未通过”。第三十五条专业机构应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人口)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做好项目(课题)的验收文件和归档工作。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专业机构和专业处室将专项项目(课题)和管理档案移交科技部重大专业处室,纳入全国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六条年度项目(课题)验收完成后,专业机构应及时形成《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总结报告》,连同各项目(课题)验收结论一并报送牵头单位,并抄送科技部。

第七章工程(主体)验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的主要责任违规行为,应严肃处理。三部门、牵头组织单位和专业机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收回拨付资金、定期或永久取消项目(课题)承担者资格等措施,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相关结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上述责任主体进行了正式处理,违反了法律法规,造成了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应列入科研严重失信记录,并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的联系,实行联合处罚。第三十八条项目(课题)未申请验收、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专业机构不再受理项目(课题)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请,5年内不再受理牵头承担单位和直接责任参与单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请,并按照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估。第三十九条在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渎职、截留、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项目(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将被终止或取消继续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资格,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条在重大项目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有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核实,他或她将被终止或取消参与重大项目的各种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同时,根据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并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验收过程中,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如未按要求审核数据、偏袒具体承办单位、协助承办单位弄虚作假、重大审计错误、非法参与评审、干扰验收过程和结果、*受贿等,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一条参与项目(课题)验收的相关人员未经许可,向他人透露、使用或提供项目(课题)成果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法规和法律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验收后续管理

第四十二条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课题)的后续管理,充分利用重大专项支持形成的资源和能力,加强档案、成果、知识产权和开放共享的管理,并继续做好相关工作。第四十三条专业机构应加强项目(课题)验收与专项成果、知识产权和档案管理的有机联系。对于涉及国家战略的重大任务和重大项目(课题),专业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促进成果转化和资源开放共享。第四十四条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指导和督促专业机构开展后续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协调和调动行业资源和社会力量,加强宏观管理、战略规划和政策保障,积极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第四十五条三部门应加强后续管理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促进重大专项科研资源的整合、优化和共享,促进重大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应用和推广。

第九章补充规定

第四十六条重大项目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重大项目特点,组织制定和修订相应的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并报三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重大项目总结验收和项目(课题)验收工作所需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人口)经费管理办法》等执行。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课题)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1〕3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验收申请表

2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自评报告

3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任务验收评估表

4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验收结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