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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办法

科普小知识2021-09-11 08: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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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局的规定,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局(乙方)出国前,需与中国奖学金委员会(甲方,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员会”)签订《支持留学人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必须经过公证并生效。

州*应在收到签证和机票前完成合同签署、公证和支付保证金的程序。

一、本协议的签署和公证要求

为了方便留学生签订合同,甲方已经签署并盖章。在签署和公证本协议时,留学生本人应同时带两名担保人(丙方的第一担保人和丙方的第二担保人)到现场,并在公证员面前填写本协议的下划线部分(即_ _ _ _ _ _ _ _),不得有任何遗漏或错误。

二。本协议的公证地点

(1)在京留学生应在北京长安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长安公证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街6号首都大厦B座7楼,电话:65543888,65544478,传真:65544475,邮编:100027;

(2)北京以外地区的留学生应在当地省市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部对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申请受理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建议。

三。保证方法

“协议”的担保按照1997年9月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担保“留学融资协议”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目前,留学生普遍选择连带责任担保。

四.担保人的条件

《留学资助协议》中丙方的担保人必须为两人。丙方保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18至55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3)作为担保依据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能够依法处分的财产。

法人、其他组织、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配偶以及即将长期出国的人员不作为本协议所指的担保人。

代理偿付能力是指担保人的个人财产或与担保金额相称的稳定收入。担保人应提供银行存款或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证明,证明其有能力代其偿还债务。

在对本协议第八条进行公证时,丙方的两名担保人如选择以固定工资收入作为担保,应向公证部门出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证明。如果选择银行存款作为担保,应提交具有相应担保金额的银行存款证明(即原始存款单),以便公证部门检查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及其偿付能力。

任何“名称”、“信誉”或“信誉”的保证或空白栏均视为无效;任何未填或填错都将影响公众出国手续的办理和按时出行。

V.担保金额

丙方保证人提供的财务担保金额,参照下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平均资助标准》,保证人应保证留学生交存保证金后的差额(即担保金额=资助标准-保证金金额)。丙方第一担保人和第二担保人的担保金额加留学生本人的存款金额之和应符合资助标准。目前,国家对出国留学公共资助的平均标准大致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由于国家资助留学奖学金的资助标准因国而异,实际资助费用以教育部财务司制定的“国家资助留学人员费用”为准。)

6.公证后协议的保存

经公证的《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及丙方的两名担保人各一份,公证处一份,评选单位一份。留学人员在出国前领取签证和机票时,须将一份复印件交给留学基金委员会(甲方)交给相关的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培训司。

经公证的《西部项目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及丙方的两名担保人各一份,公证处一份,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一份。留学人员在出国前领取签证和机票时,须将一份复印件交给留学基金委员会(甲方)交给相关的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培训司。

对于未能通过留学服务中心或培训部派遣人员的个别项目,必须将经公证的协议副本直接发送至中国奖学金委员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