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林大被通缉校长蒋兆岗卷入云南原副省长曹建方秘书受贿案
江
原省委常委、曹书记受贿案,为西南林业大学校长蒋投下了阴影。
5月11日,云南省*厅签发了一张A级通缉令(云公{ 2018 } 2号),宣布应云南省监管委员会的要求,通缉西南林业大学校长蒋。消息一出来,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江通缉令发布三天后,即2018年5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对原云南省委常委、曹总书记受贿案的二审刑事判决。
该判决披露,吴因收受贿赂11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西南林业大学校长蒋因涉嫌与吴受贿案有牵连,现因潜逃而被通缉。2012年,江在担任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期间,应吴的请求,帮助云南一家房地产公司申请贷款7亿元。此后,该房地产公司向农村信用社借款3.9亿元。
2006年至2014年,吴从该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处获得现金33万元,房屋装修40万元。
虽然目前尚不清楚姜在上述贷款审批中是否收受贿赂,但上述裁决也披露,已*的原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党委书记、董事长万也参与了吴协调的另一笔贷款业务。
2012年,吴协调时任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事长任某、时任董事万向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2.1亿元,用于投资公司的一个房地产项目。为此,吴非法收受15万元贿赂。
来自澎湃新闻的记者()从多方面了解到,潜逃或者参与了云南农村信用社的案件。他在云南农村信用社工作的几个同事已经被逮捕和调查。
2015年7月15日,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党委副书记、主任罗敏因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大约两年后,2017年6月7日,原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党委书记、董事长万被捕。2018年4月13日,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党委委员、副主任史增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督检查。
被降职为省委常委书记
吴是原云南省委委员、秘书长曹的秘书。他来自云南宜良。
公开的《吴受贿案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一审被告)吴,男,1973年1月出生,云南宜良人,汉族,硕士研究生,原云南省林业厅改革工业局研究员。2016年5月6日,他因受贿被拘留。同年5月23日,他被捕。
2006年至2016年,吴在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办公厅、*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林业厅工作。他还担任过主任科员、副主任、主任和研究员。
据公开简历显示,2006年11月,49岁的曹从云南省财政厅厅长一职晋升为副省级*,并担任云南省委常委、楚雄州委书记。2008年1月至2015年12月,先后担任云南省委常委、副省长,云南省委副省长、常委、秘书长,云南省委常委、秘书长,云南省委省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委员。
根据财新网此前的报道,原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副书记、主任罗敏被调查为曹职业生涯的转折点。曹在云南省财政厅工作期间,曾与共事多年。
罗敏倒台6个月后,2016年1月29日,*纪委监察部网站正式宣布,原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委秘书长曹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降职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曹被降职后,他的秘书吴也被云南省纪委发现。
上述公开裁定披露,2016年2月14日,云南省纪委发现吴涉嫌违纪问题的线索。同年4月5日,云南省纪委对吴采取了“两规”措施。“两规”期间,吴、供认了收受他人贿赂111万元的犯罪事实。同年5月6日,云南省纪委将吴的线索移交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事发后,吴向全额退还了111万元。
云南农村信用社两名高官涉案
值得注意的是,吴的大部分贿赂都与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的两笔贷款有关。
吴二审受贿罪刑事裁定书披露,2012年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西南海”项目,向盘龙区农村信用社申请7亿信用额度。由于信贷额度较大,需要得到云南农村信用社的批准。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勇找到了吴。
当时,吴在云南省*办公厅第九办公室分管财政联络工作。随后,吴利用职务之便,与云南省农村信用联社书记协调吃饭。最终,他帮助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盘龙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7亿元,并向农村信用社借款3.9亿元。
2006年至2014年,吴在春节和中秋节期间共收到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勇的现金33万元。此外,2012年,陈勇花了40万元帮助吴装修了两套房子。
“吴是曹的秘书,曹分管财政工作,也分管农村信用社。2012年下半年,吴邀请我去翠府吃饭。在此过程中,吴说,陈勇是他的好朋友,开发了“西南海”工程。目前,他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和信贷。我希望我能和他们协调。我是盘龙农村信用联社主任李某1,盘龙农村信用联社主任李某2。让他们照顾陈勇吧”江在证词中说,吴帮助陈勇的公司向农村信用社借款。
“我和陈勇从小就认识。我们从2005年开始在省财政厅联系。陈勇给我寄钱是因为我一直在省财政厅和省办公厅担任领导职务,协助省领导联系财务工作。”吴在声明中说。
虽然目前尚不清楚姜在上述贷款审批中是否收受贿赂,但上述裁决也披露,已*的原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党委书记、董事长万也参与了吴协调的另一笔贷款业务。
2012年,吴协助云南云浮投资有限公司向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配合时任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事长任某、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万非法收受云南省人先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徐某现金15万元。同年,云南云浮投资有限公司向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2.1亿元,用于彝良“新民园”项目。
吴、受贿案暴露了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在放贷和放贷上没有按照领导的意愿做出严格决策的问题。
罗敏沦陷前后,2015年5月22日至8月26日,云南省委第三检查组对云南农村信用社进行了专项检查。同年9月,检查组发现,云南省信用社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审批决定不严格,部分信贷资产风险有待解决”。
两年后,2017年6月,原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党委书记、董事长万接受了调查。2017年8月21日至9月21日,云南省委第11检查组对云南农村信用社进行了流动检查。
根据检查组的反馈,云南农村信用社成员缺乏*监督,普遍存在“好人主义”。省委、省纪检委成立12年来,一直没有变化,法人党组织的覆盖面也不完整。
打个招呼,帮助人们承包项目
除了迎接企业贷款,吴还帮助商人协调关系和承担项目。
吴受贿案刑事判决书还显示,2010年至2012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吴三次在昆明嘉华酒店、河台温泉酒店停车场收受云南凌东公司总经理刘宝田现金15万元。在此期间,吴为云南灵动公司中标云南烟叶复烤集团有限公司包装项目提供了帮助和配合,使云南灵动公司两次中标。
“吴担任楚雄州州委书记一职。他来我们公司时,我们就认识他了。”刘宝田在证词中说,2010年至2012年期间,他三次给吴共计15万元现金。
“2010年上半年,当吴担任省*办公室副主任时,我听说云南烟草复烤集团有限公司要投标烟草包装箱。我打电话给他说我们公司想参与竞标,希望他能帮忙协调,并通过短信把我们公司的名字发给了他。几个小时后,吴打电话给我,说已经协调好了。后来,我们公司中标,总价为3000万元,从中我们公司获得了100多万元。”刘宝田在证词中说。
刘宝全在证词中还表示,为了感谢吴,他在2010年下半年准备了8万元。2011年,在吴的协调下,他控制的公司又赢得了3000万元。那年中秋节前,他又送了五万元给吴。2012年春节前,吴又得到了2万元。
此外,2013年,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时任云南省住房和建设厅厅长的罗某帮助安排华到云南省住房和建设厅工作,非法收受老乡现金8万元。
2017年10月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吴收受贿赂111万元,被没收。
一审判决后,吴不服的判决,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和权力收受他人财物,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委托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应当依法惩处。将吴绳之以法后,他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归还赃物。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018年2月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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