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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解释,明确突发疫情期间严打20类30个罪名犯罪行为!

科普小知识2022-05-29 2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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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委员会公告

2020年第1号

经国务院批准,公告如下:

一是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将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范围。

特此宣布。

*国家卫生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

在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两所高中发布了紧急司法解释,对突发疫情灾难期间发生的20种30种犯罪进行了严厉打击,适用于此次疫情: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碍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灾害防控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施[〔2003〕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预防控制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通过,于2003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2003年5月14日

为依法惩治妨碍突发传染病等灾害防控的犯罪活动,保障突发传染病等灾害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在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防治期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治产品和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冒伪劣药品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在传染病突发事件和其他灾害防治期间,生产不符合传染病防治的人体健康保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卫生材料的, 或者销售不符合保护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具有保护和治疗功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卫生材料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偿购买和使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保护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卫生用品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防治突发传染病或者其他灾害工作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遭受严重损失,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滥用职权。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以防治突发传染病等灾害为名,利用广告对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造成多人被欺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在防治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和价格管理的规定,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在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防治期间,以开发、生产、销售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防治用品为名,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防治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破坏公共服务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在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编造与突发传染病、传染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故意传播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等灾害制造和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推翻*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或者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在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防治期间,情节严重,强行侵占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制造*,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制造*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未取得医师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延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或者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品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贪污、挪用用于防治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用于防治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对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信息传递、交通、物资保障等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治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在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防治期间,*卫生行政部门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共服务的工作人员, 或者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在代表*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国家对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严重”:

(一)在突发传染病疫情或者其他灾害发生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患者中,未按照突发传染病疫情或者其他灾害的灾害防治标准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治疗等工作,或者采取不适当的防控措施,导致感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或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迟报、谎报或者指使、指使或者强迫他人隐瞒、迟报、谎报疫情或者灾情,导致感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或者灾情加重的;

(三)拒绝执行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和命令,导致感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恶化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妨害传染病突发事件和其他灾害防治的刑事案件,对自首、立功等悔改表现,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决定不起诉。

第十八条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灾害,是指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对公共卫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