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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科普小知识2021-07-16 07: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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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建立2014年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名单和2014年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名单的通知

国家科技发展局[〔2015〕309号

北京、天津、重庆、山西、内蒙古自治区、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青海、甘肃、*自治区、**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委):

你局关于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验收的申请和关于建立实验区的推荐报告收悉。在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专家委员会审查的基础上,我部委托你部(委)(郭克涉山[2014年第151号)组织专家对北京市门头沟区等29个省级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和天津市东丽区等25个试验区进行现场考察。 其中已申请设立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并完成实验区建设并提交验收申请的,组织召开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门协调领导小组联合评审会议。

经研究,现将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管理办法》(郭克发社字[2007年第112号)要求的市、县、区予以确认,现将《2014年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名单》和《2014年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验收合格名单》印发给你们。请通过验收试验区,积极总结试验区建设经验和模式,加强宣传和推广,为进一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做出新的贡献。请按照以下要求创建应用型实验区,组织推进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建设。

一是推进实验区建设。实验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组织实施实验区建设规划,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大胆实践先进发展理念,在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形成可复制和可复制的经验模式。

二、加大对实验区建设的投入和政策支持。在同等条件下,各省(区、市)应优先落实国家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和政策措施。

三、加强实验区建设的总结。各地要及时总结试验区建设的进展、主要做法、成绩和经验,并及时提交相关资料。每个实验区每年应提交不少于2条信息。每年年底,各实验区应形成实验区建设年度总结报告,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应在此基础上形成省级总结报告,并附实验区建设年度总结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实验区办公室。

附件:

1.2014年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名单

2.2014年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名单

科学技术部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