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印发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教学技术[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部属各高校,各部委、各省共建高校: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新时代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校科技创新,支持高素质人才培养,我部修订了2015年2月颁发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科技)优秀成果奖》。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9年11月7日
高校科研(科技)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围绕国家战略需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世界科技前沿,进行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高等学校创新人才的培养, 教育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并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设立了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杰出成果奖。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创新人才培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科学技术工作者和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科学技术)成绩突出的,设立下列奖励:
(1)自然科学奖;
(2)技术发明奖;
(3)科学技术进步奖;
(4)青年科学奖。
第四条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提名制度,每年提名评审一次。
第六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管理、评审组织等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技司。
第七条奖励办公室根据每年提名项目学科分布的具体情况,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好的专家组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科学技术)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的候选人和候选人,提出一等奖、二等奖和青年科学奖的候选人建议;
(二)根据一等奖候选项目成果等级,提出特别奖候选项目建议书;
(三)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八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相关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的成员任期为3年,每届20-30人。任期届满,应当变更任期。每次变更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3。原则上,他们不得连任超过3届。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特别奖候选项目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的建议;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一等奖和二等奖候选项目建议书;
(三)对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意见和建议。
奖励委员会的结果应报教育部批准。
第二章评估条件
第九条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科技)候选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应为国内高校。青年科学奖的候选人应该是在国内大学工作了很长时间的年轻教师。
第十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的科学发现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前人尚未发现或澄清。这是国内外首次提出这一自然科学发现,或其科学理论首次在国内外得到阐述,其主要著作首次在国内外发表。
(2)具有很大的科学价值。指在国际同类研究中处于领先或先进水平,在科学理论和理论上有独到见解,在研究方法和手段上有创新,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它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3)得到国内外科学界的认可。指主要著作在国内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发表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学术刊物,特别是重要学术刊物和学术专著中被国内外同行积极引用或应用。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自然科学发现代表性论著的作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路和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的科学现象、特征和规律,澄清科学理论;
(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学术或实验技术难题,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重要基础数据等。
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自然科学发现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资金或者设备,并在自然科学发现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单位。一般来说,它是自然科学发现完成时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十三条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技术发明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公开。指该项技术的发明在国内外尚属首例,或者虽已在国内外存在,但其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和各种公共信息渠道上发表或公开,也未被公开使用。
(2)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技术发明在技术构思上与国内外现有同类技术相比取得了实质性的重大进步,其主要性能(特点)、技术经济指标、科技水平及其在促进科技进步中的作用和意义全面优于同类技术。
(三)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有明显应用前景的。这意味着这项技术已经发明和应用了两年多,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人身和社会安全直接相关的技术发明,如动植物新品种、药物、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只能在获得行政机关批准后提名。
第十四条技术发明奖的主要获得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完成技术发明的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并且是完成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人士;
(2)在本技术发明的实施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五条完成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单位是指在完成技术发明或者实施发明技术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单位。一般来说,它是主要完成者完成技术发明的单位。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者在促进国防现代化和保障国家安全中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有技术创新,特别是高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导致形成行业领先技术和成熟产品,或应用高技术装备和改造传统产业,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其技术含量。技术难度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改造后,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经过两年多的实施和应用,所开发的成果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
(3)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产业的技术水平、竞争力和制度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以及产品的升级,对产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第十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提出和确定项目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为解决关键技术和难题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开发、研制、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并对成果的完成发挥重要作用的单位。一般来说,主要完成人完成成果的单位位于。行政部门一般不准成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九条青年科学奖授予有突出原创性学术成果,有能力赶上或者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青年学者。青年科学奖候选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于在校青年教师,在国内大学连续工作3年以上,被提名年龄不满40周岁(至1月1日);
(二)长期从事科技创新,取得原创性成果,影响较大;
(三)具有创新的科学精神、良好的科学道德、扎实的学术素养和高尚的道德品质;
(四)致力于研究工作,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具有独立开展研究的能力和较强的科研开发潜力。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坚持以科学技术贡献作为评价科学技术成果的主要依据,充分考虑科学技术成果在提高人才培养和教学质量、科学普及、道德风尚等方面的作用。在科技成果水平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对在教书育人和普及科学方面做出贡献的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将给予优先奖励。
第三章提名、评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名额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特别突出的成果设特别奖。青年科学奖没有等级。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励总数每年不得超过310项。
第二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优秀成果奖(科技)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由有关单位或专家按照下列程序向奖励办公室提名:
(一)*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的各类成果可以由学校直接提名;
(二)地方高校的各类成果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教委)提名;
(三)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可以联合提名三名以上院士。
第二十三条青年科学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专家向奖励办公室提名:
(1)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各司;
(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相关全国性学会;
(三)有关高等学校的校长;
(四)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联合提名3名以上)。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候选项目,不得提名为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科学技术奖):
(一)相关成果已经或正在申报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
(二)相关成果存在知识产权归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签字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相关技术内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许可,或者直接关系到项目的人身、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尚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相关成果未获奖且无实质性进展。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科学技术)获得者必须相隔一定年限才能进入提名项目的决赛,同一人同一年只能进入一个候选项目的决赛。
第二十六条提名单位或者专家应当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候选项目或者候选人提名表,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明材料,并报送奖励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提名论文及相关材料进行正式评审。
第二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对候选项目和候选人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
第二十九条评奖委员会审定评奖委员会的评奖建议,并作出评奖决议。
第三十条奖励委员会做出的奖励决议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对获奖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奖励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科学技术)的提名和评审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应当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成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评价标准
第三十二条自然科学奖的评审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科学现象,揭示科学规律,提出被国内外学术界认可和广泛使用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促进本学科或其分支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2)科学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科学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认可和引用,促进了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可获二等奖。
(3)对于原创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的科学价值,在相关国际学术领域具有领先地位,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三条技术发明奖的评审标准如下:
(1)是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它有独特的技术理念和伟大的技术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世界同类技术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重大的应用前景。它可以被评为一等奖。
(二)在国内外首创,或者在国内外已经存在但尚未公开,技术构思新颖,技术创新重大的重大技术发明。其技术经济指标已达到世界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促进了该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明显的应用前景。它可以被评为二等奖。
(三)对原创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明显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产品,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特别重要的技术发明,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三十四条科学技术进步奖从技术开发、社会福利和国家安全三个方面制定评审标准,分别为:
(1)技术开发: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有重要创新。这在技术上是困难的。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已达到世界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在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可获一等奖。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接近世界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意义的,可授予二等奖。
(2)社会福利: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方面有重要的创新,这在技术上是困难的。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已达到世界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它们已在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授予一等奖。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接近世界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它们已在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授予二等奖。
(3)国家安全: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方面做出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上达到世界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在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可获一等奖。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整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接近世界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有突出应用效果和重大贡献的,可授予二等奖。
对技术创新突出、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行业科技进步显著的项目,可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五条青年科学奖的评审标准如下:
(一)致力于科学技术前沿,独立研究工作,创新能力强,学风严谨,工作作风扎实;
(二)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产生重大国际学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学术水平前列;
(3)积极的学术思维和良好的学术发展前景;
(四)坚持道德修养,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取得显著成效。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技)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处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异议受理部门提出。在期限内提出的异议原则上不予接受。
第三十七条提名项目正式提交奖励办公室前提出的异议,由提名单位或专家处理。提名项目通过正式审查后提出的异议,由奖励办公室和相关提名单位或专家共同处理。涉及国家安全成果的异议,由奖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异议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异议处理单位和人员处理异议,不得推诿或者拖延。
第三十九条参与异议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规定,依法客观公正,严格保守秘密。
第六章处罚
第四十条获奖者剽窃、剽窃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科学技术奖)的,由教育部撤销奖励、收回证书等。,并责成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提名单位或者专家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协助他人获得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科学技术奖)的,教育部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告、暂停或者取消提名资格、记录不良声誉,并责令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评审专家有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按照内部或公开通报的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并记录不良声誉。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参与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评审和组织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责令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杰出科学研究奖(科学技术)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注重科学技术本身,不得以夸大、虚假或者模糊的宣传误导公众。商业广告中不得将商品或服务表述为高等院校杰出科学研究奖(科学技术)的获得者。
禁止在高等学校中利用与优秀科研成果奖(科学技术)相关的信息的提名和评审进行营销、中介和代理等营利活动。
第七章补充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2月颁布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励办法》(教育和技术部[〔20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