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我国古代离婚制度:唐朝讲究好聚好散
在中国古代婚姻结构还不严格的时候,离婚是相当*的。所谓的“一对夫妇的方式是把正义和非正义结合起来。”自周朝以来,夫权婚姻家庭制度就已确立。从西周到春秋战国,宗法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例如,《周易》记载妻子离家出走。秦始皇在阅兵式上发现了男人被收养、寄宿在女人家里以及亡夫的妻子抛弃孩子再婚的现象,于是他刻了一块石头来命令世界维持家庭稳定。唐宋时期,夫权意识不断增强。在相关法律中,妇女的地位很低,妻子和小妾未经允许不得去找丈夫。然而,当丈夫逃跑时,他们可以向*申请离婚。
在古代,有一种贵族离婚的仪式。《礼记》记载,不仅有丈夫离开妻子的仪式,还有妻子离开丈夫的仪式。被开除的丈夫和妻子都用谦虚的话责备自己。根据保存在史料中的唐代“离婚证”,当时男女似乎享有平等的地位。《释妻书》的内容大致分为三节。第一段重申了夫妻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努力工作和抢劫来解决的。它应该像水和鱼一样,享受着同样的生活。然后第二段描述了目前的情况,因为两个人性格不同,冲突频繁,大大小小的不安,以及亲密的亲戚朋友,他们不能继续下去。在第三段,离婚的祝福写道,因为不可能共享同一个地方,所以最好是“彼此分离,享受彼此”。同时,最好是祝愿男女双方在离婚后都有一个未来。在离婚文件的末尾,有些注明了给女方的赡养费。而且离婚证书必须聚集两个父母和亲戚一起作证。从唐代的“释妻书”来看,这和我们今天所说的“协议离婚”很相似。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聚在一起分散注意力。
虽然中国古代是一个男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女性需要“三从四德”,但男性不能随意与妻子离婚,因为夫妻离婚既受家庭观念的控制,又受法律的限制,受情感和理智的约束。根据《白居易集》,当他的妻子给在田里耕作的丈夫送食物时,她在路上遇到了饥饿的父亲,并把食物给了他的父亲。丈夫在田里饿极了,气得坚持要和妻子离婚。妻子拒绝接受这一决定,并向*提起诉讼。白居易在判决书中说:“按照女人的美德标准,妻子应该服从丈夫,但报答父亲的好意是自然的。因此,父亲应该先得到食物,而丈夫应该跟随。既然孝顺对丈夫更重要,丈夫就不能和妻子离婚。”
在古代,人们非常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并不总是主张离婚,所以离婚率很低。《许奕刮痧》说:“一对夫妇的路不能马上走。因此,他们应该坚持下去。”《管子·小匡篇》也有一条规定,“三个学者各自离开妻子出国”。东汉的严丰因年老离开妻子而受到批评。宋朝以后,士大夫们常常认为结婚的人没有道德。就一般农村地区而言,离开妻子的情况更为罕见,这受到经济因素的限制。离婚减少了家庭中的劳动力,再婚的负担也很重。此外,名分的概念也有影响。在“丈夫和妻子是正义的”这一共同理念下,他们不敢轻易离婚。由此可见,秦、色、明的婚姻理想不仅表现在婚姻的缔结和维系上,而且制约着离婚趋势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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