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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人事关系最长可保留6年

科普小知识2021-09-28 05: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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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田迪)2月8日,记者从省人民社会事务部获悉,省委组织部、省人民社会事务部、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表示,高校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人事管理机关批准,提出书面申请后,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也可以带着自己的专业知识离岗进行创新创业或创办自己的企业。 离职创业期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2年。期满返回岗位的岗位等级不降低。

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兼职兼薪。

《意见》指出,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在确保履行公益服务职能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在企业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其中,科研人员是指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管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本《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科研人员在认真履行职务职责的前提下,可以书面申请,经*人事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利用自己和团队的科技成果,在企业、其他科研机构、大学、社会团体等单位开展工作或兼职。,并按规定领取报酬。没有领导职位的科研人员可以带薪兼职。对于在事业单位中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包括“双肩挑”人员),在职创业或脱产创业应辞去领导职务。

离职期间,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

根据该意见,原来的雇佣合同在科研人员离职创业期间被中止。单位与脱产企业家应当签订脱产协议,就脱产业务事项、脱产期限、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收入分配、成果归属等达成协议。,明确双方在下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相应变更雇佣合同。

科研人员离职期间,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原单位保存,工龄连续计算,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福利暂停执行。离职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职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参加职称评定,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参加社会保险。离职企业家每年应向原单位报告其创业情况,并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意见由所在企业出具。考核结果由原单位确定,一般应归类为合格,但纪律或处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