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公布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重点检查及其处理意见的通知
郭克霍奇[〔2015〕299号
北京、辽宁、浙江、安徽、山东、湖北、陕西、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机构:
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效益,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检查的通知》(郭克霍〔2012〕1220号)的要求,2014年3月至5月, 在各地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你区进行了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了有关情况,处理意见如下:
一、重点检查基本情况
检查的重点是认证机构、高科技企业、评估专家和中介机构。检查是通过面谈、案头材料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检查组得到了你们地区有关单位的积极合作。八个检查组检查了1723家企业、60家中介机构和40名专家,形成了大量工作底稿,并多次核实和解释了每个问题。
二、重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几年来,全国各地的高新技术企业保持了稳定有序的管理和整体良好的业绩。但是,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包括:
认证机构存在的问题是:追求认证数量,认证检查不严;鉴定后,忽视后续管理,未及时处理不符合鉴定标准的问题。
企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的收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收益核算等方面不符合标准;一些企业制作虚假申报材料。
中介组织存在一些问题:它们不具备所需的资格;发布虚假和不定期的审计报告。
评估专家有问题:评分过高。
三。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
1.认证机构和评估专家。希望各地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郭克霍[〔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郭克霍[〔2008〕362号)的要求,严格审核认定,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2.对于有问题的企业和中介组织。根据问题的性质,分为三类:甲、乙、丙。对虚报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追缴税款。乙类,对不符合条件或改变条件而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材料或者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审计的资格。丙类,对存在问题但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以及审计不规范的中介机构,责令整改。
3.经核实合格的,不得治疗。
本着问题准确、处理慎重的原则,你地区的综合考察组和反馈意见已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现将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发给你们(详见附件)。你们地区的认证机构和相关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问题。请于9月31日前将处理结果通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清单及处理建议(8个地区)
科技部、财政行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