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修订《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近日,清华大学公布了在2018-2019学年第16次校务会议上修订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清华大学博士生培养的指导性文件,规定了博士生培养目标以及学习年限、培养方案和培养过程等基本要求。
自2014年以来,清华大学先后举办了第24届和第25届教育工作研讨会,确立了价值构建、能力培养和知识转移“三位一体”的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明确了博士教育定位于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人才,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高度体现。清华大学也先后成为综合教育改革试点大学、“双一流”建设大学和综合博士教育改革试点大学。它推动了一系列涉及博士教育的改革措施。原《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和要求已不再适用。在此背景下,2016年7月,学校将《条例》修订纳入《系统建设五年任务分解规划(2016-2020)》,并于2017年1月正式开始修订。
这次修订持续了两年多。学校及时学习党的十九大、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对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教育和科技评价制度改革的要求,实施了《条例》修订工作。学校还开展了广泛的教师研究和师生讨论,并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师生代表及相关部门和办公室负责人组织了10多次咨询会议。
坚持培养道德,培养人,坚定培养目标。
清华大学的“三位一体”教育理念以价值观的塑造为第一要务,以道德为出发点,以育人为落脚点,培养将个人追求融入社会进步主流的时代新人。《条例》的修订遵循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学校教育理念,修订了博士生培养目标,即“培养博士生成为德、智、体、艺、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同时,增加了“严谨学风”和“身心健康”的要求,学校重视学风和体育的优良传统将在新的时代继续发扬和继承。
完善学术评价,鼓励原创性研究
最初的《条例》要求博士生在考虑他们的学位之前,必须满足在他们的学校和学科中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因此,他们被列入第一批修改文件,以改善清华大学的学术评价制度。修订后的《条例》要求“博士生只有在学术创新符合学科要求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学位。”一方面,鼓励博士生根据学位论文和多样化的学术创新成果来评价自己的学术水平,而不是把学术论文作为鼓励博士生开展原创性、前沿性和跨学科研究的唯一依据。另一方面,各学科应制定对学术创新成果的要求,不再在学校层面建立统一的要求,尊重学科的特点和差异。
突破学科界限促进交叉创新
近年来,清华大学加快了博士生的跨学科培养。它不仅支持基于教师和学生学术兴趣的跨学科培训,如跨学科培训,还重点建设了一批跨学科博士学位项目。2018年,学校修订并通过了试行三年的《跨学科学位委员会工作方法》,理顺了跨学科研究生培养的学位授予机制。为了与此相衔接,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提高跨学科博士生的培养要求。这类博士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可以突破现有学科培养计划的框架,在学位课程基本符合主要学科(申请学位的学科)培养计划的前提下,根据需要选修其他学科的课程和培养环节”。在给予灵活性的同时,应加强培训过程,并邀请其他学科的专家参加专题选择报告、中期考试和最后学术报告。
引导学术就业促进全面发展
清华大学第24届教育工作研讨会明确指出,博士生教育“以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人才为重点”,“鼓励和支持博士生开展面向学术前沿的原创性研究,毕业后在主流学术研究机构就业”。基于这一定位,新《条例》鼓励各学科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修或选修的博士教学实习环节(如担任助教),通过在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实践,提高博士生今后从事大学教学的能力。与此同时,博士生在获得导师同意后,可"根据个人兴趣选择本学科要求以外的课程",并培养跨学科的创新思维和技能,如参加学校为研究生设立的学术和专业发展能力增强项目。
加强过程考核,严格单独退出
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各大学加强研究生培养的质量保证。清华大学各学科、各部门在博士生资格考试、选题报告、期中考试、期末学术报告等关键培训环节的质量控制方面进行了自己独特的探索和实践。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新《条例》要求“完善资格考试、选题报告等培训环节的实施细则、考核要求和分流与退出制度”,推进质量控制要求的细化和规范化,严格客观刚性地实施博士生分流与退出。
规范风格和术语,以适应全面改革。
自2017年以来,清华大学加强了规章制度建设,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在修订过程中,《条例》按照新样式的要求,以条文的形式表述,共分八章二十六条。此外,学校综合改革的推进也使得《条例》中的一些条款不再适用。例如,从2016年开始,学校将全面实施博士生招生“申请-评审”制度,因此博士生选拔办法的表述将从“参加全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博士生”修改为“通过普通招生考试录取的普通博士生”;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后,教学和研究系列的副教授和助理教授可以独立指导博士生。因此,资格考试委员会成员的表述由“三至五名教授”修改为“三至五名博士生指导教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新《条例》颁布后,由在读研究生组成的研究生培养咨询委员会对博士生的反馈进行了调查。接受调查的学生表示,新《条例》不再将研究期间发表的博士论文的基本要求视为申请学位的硬性指标,而是更加注重博士科研成果的价值和创新,这不仅可以促使博士生更冷静地追求科学突破,还可以避免因论文数量过多而导致的科研浮躁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滋生。学生们在普遍支持修订《条例》的同时,也希望各学科、各部门尽快出台详细的实施细则,继续保持博士培养质量的高标准。
新《条例》将用于指导学校各学科博士生培养计划的制定和修订。新的培训计划将从2019级博士生开始实施。为配合新《条例》的实施,学校已开始修订相关配套文件,特别是对各学科博士生学术创新成果的要求。支持文件预计将从2019年博士生开始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