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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

科普小知识2022-05-11 07: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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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年第43届[国家科学奖]

所有相关提名单位(专家):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四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提名,根据《深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规划》(国办发(2017)55号)精神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学者、组织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被提名者)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第二章提名资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学者(以下简称专家)是指: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二)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不含外国院士);

(3)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技进步奖(含创新团队)及以上2000年(含)后第一名。

提名专家的年龄不得超过70岁,院士的年龄不得超过75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年龄不受限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组织(以下简称组织),是指*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联合会)和经科技部认定具备提名资格的其他组织。

(一)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社会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或承包者;

2.设立的社会科学技术奖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2017〕196号)的要求;

3.社会科学技术奖励连续开展5个周期以上(含5个周期),近5年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科技部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是指: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3)*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

(四)*驻外使领馆。

(五)科技部认定的其他部门。

第三章提名条件

第七条每名被提名的专家每年可单独或联合提名一项国家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的第一名为负责专家。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者可以独立提名,对奖项的种类没有限制。

(2)院士可由三人共同提名一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三)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奖获奖项目的院士或第一人可联合提名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奖。

(四)院士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可以三人联合提名一项国家技术发明奖或一般项目类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不得提名特殊项目。

(五)院士可以独立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或者技术发明奖,授予只有一个完成者或者第一个完成者未满40周岁(含40周岁)的通用项目,不得提名专用项目。

第八条被提名的专家应当在其熟悉的学科范围内提名,责任专家应当在其学科(两个学科)内提名。

第九条被提名专家不得是当年完成提名项目的人员(包括专项项目),并应避开提名项目所在的类别评审委员会和评审组(包括网上评审组)的评审活动。

第十条三名专家共同提名时,同一单位完成提名项目的专家不得超过一名。

第十一条提名机构和部门应当在其专业、行业、地区和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原则上,提名的种类和数量没有限制(驻外使领馆只能提名*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二条提名专项的部门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资格,机构不得提名专项。

第四章提名程序

第十三条奖励办公室每年发布提名公告。

第十四条符合提名条件的专家、机构和部门应当按照提名通知的要求进行提名。

第五章责任和监督

第十五条提名人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辩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机构和部门应建立规范的提名和遴选机制,遴选最佳候选人。三位专家共同提名后,负责的专家将在相关事务中发挥领导作用。

第十六条被提名者应按奖励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填写提名表,并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严格控制提名水平。

第十七条在向奖励办公室正式提名前,提名人应取得主要项目完成人、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协调完成单位组织相关材料的提名并予以公布。提名机构和部门还应在机构、地区和部门的范围内再次公布。

第十八条年度项目或项目完成人不得由多个组织和部门重复或联合提名。

第十九条被提名者应严格遵守《*保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等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被提名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规范和监督暂行规定》和《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动态调整与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连续两次未通过正式考试的专家或机构的提名暂停一年。

第二十二条除边远地区和特别行政区的部门外,连续三次未获得提名的,暂停其提名资格一年。(边远地区指*、*、*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宁夏、广西、甘肃、青海、贵州、云南、海南,特别行政区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或者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被提名人有严重失信记录的,暂停或取消提名资格。

第二十四条被提名人恢复提名资格,需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提名。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8日发布的《专家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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