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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展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

科普小知识2022-01-04 18: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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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其官网发文称,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通知》明确,此次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三)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六)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七)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其实在此次专项检查之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价格及虚假广告宣传方面一直有相关的法规出台,比如:

1996年《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颁布

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其中第三条就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2011年首次颁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2011年3月16日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从当年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执行“一房一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处以每套房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