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定义和分类 即为*买卖交易的一种商品
商品房在中国市场中兴起于80年代,它所指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还有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从法律的角度上来分析,商品房指的是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允许在市场上*交易,不受*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它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1.内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
用权出让形式,经过*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2.外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稳的原则,北京市*1999年11月发文规定,除花园式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外,普通内销商品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的中国公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推向市场的,并可以*买卖交易的房屋都应该是一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