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首本不动产权证颁发 不动产登记五问
7月29日,安徽省第一本房产、土地合一的不动产产权证在滁州颁发。今后,该省土地和房屋的登记将逐步统一,目前大家熟知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也将合并为统一的不动产证。那么,不动产证和老的“房本”有何区别?换了新证后,老“房本”还有用吗?是否需要专门去办理更换手续?
安徽省第一本不动产产权证在滁州颁发
29日上午,滁州市民拿到了我省第一本房产、土地合一的不动产产权证和我省第一本林业不动产产权证。至此,不动产登记正式在我省落地。
第一本不动产权证在滁州颁发,是因为滁州市是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试点城市,目前滁州市已将国土、房产两大职能局合并,明确由滁州市国土房产局全面负责该市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将土地、房产、林业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划入国土房产一个口子。同时,滁州市6个县市均成立了不动产登记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
省国土资源厅透露,按照国土部要求,今年9月底之前将在全省完成市级不动产机构的整合,11月底前完成县级机构整合,年内完成所有不动产机构整合。
新证和老“房本”到底有啥区别?
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到底长什么样呢?从封面来看,和现在的房产证基本一样,只是红色封面下印着的是“*不动产权证书”的字样。
在这本名为皖(2015)滁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不动产权证中,标注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权利其他状况以及附记等信息。
全省首本不动产权证是一套商品房的证书,上面不光有房屋的产权信息,也包括土地的使用权信息。比如房屋的建筑面积、土地的分摊使用面积等。
现在的“房本”依然有效无需更换
现在开始下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那老的房产证和土地证还有用吗?是不是需要专门去更换?答案是有用而且不需要专门更换的。
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自7月29日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要求办理业务,逐步在各市启用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为了方便广大办事群众,不动产登记业务在原有土地、房产、林地林权登记收件的基础上,无需再增加其他的要件材料。
而原依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林地林权证等权属证书永久合法有效。按“不变不换”的原则,产权人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也就是说,不管以后不动产权证如何普及,老的“房本”依旧有效,仍然可以办理各种手续。
热点问答
不动产统一登记并非开征房产税前提条件
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很多市民都关心,省国土资源厅权威人士昨天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1问:不动产统一登记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如何?
解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从长远看,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有利于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健康稳定。
2问: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开征房产税有啥关系?
解答: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征收房地产税是当前两项重大改革任务,被社会广泛关注,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是开征房地产税的前提条件。
在分散登记模式下,同样可以开展房地产税的改革。只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特别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成运行后,能够为征收房地产税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和基础信息,能够更加有效地支撑房地产税收改革工作。
所以,是否征收房地产税、何时开征、征收多少,应当通过制定相关税收法律去规定,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没有直接关联。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意味着要开征房地产税,更谈不上老百姓将面临高额税费的问题。
3问:“小产权房”能否“转正”?
解答:为了避免增加权证负担,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但是,国家通过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依法取得的不动产产权,小产权房本身不合法,因此,也不能登记发证。
4问: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哪些好处?
解答: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方便企业、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分散登记时,在农村,当事人就要分别到4个不同的部门办理不同证件:住房要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承包的土地要到农业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栽种的树木要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权证》。
在城市,当事人最少要办两个证: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各种证书繁多,不仅增加了群众办证的不便,而且增加了其时间和经济成本。
统一登记后,在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的基础上,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证和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统一,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办证环节,可以让当事人少跑路,方便企业和群众。
5问:不动产登记信息是不是想查就能查?
解答:和目前的房产登记信息一样,不动产登记信息也不是想查就能查。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