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不到死亡日期 她跑了8趟也没办成继承
“公证处说办理房产继承必须出具我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还得有死亡日期,可是他们一个在1982年去世,一个在1993年去世,派出所只能查到1996年以后的户籍信息,我到哪儿去弄他们的死亡证明啊?”家住苏家屯的王女士为继承父亲房产,在2个多月的时间里,跑了8趟,问题到现在也没解决。
一纸死亡证明难倒继承人
王女士告诉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他的父亲是去年10月去世的,从去年11月开始,她着手办理房产继承。
“问题卡在了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上。两位老人一个在1982年去世,一个在1993年去世。如果还活着的话,得年近百岁。”为了这一纸证明,我特意回到阜新老家,到村委会和派出所开具了证明,但公证处却不认可。”王女士告诉记者,按照苏家屯区公证处的要求,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上得有死亡日期,但乡派出所条件有限,只能查到1996年以后的户籍信息,查不到她爷爷奶奶的户籍信息,所以无法确定两位老人的死亡日期,因此在乡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上,只是确认她的爷爷、奶奶已经死亡,但没有死亡日期。
公证处将在春节后实地取证
当天,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苏家屯区司法局。苏家屯区司法局公律管理科负责人表示,公证处之所以要求死亡证明上要有死亡时间,是为了明确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问题。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而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针对王女士诉求,苏家屯区司法局公律管理科负责人表示,将在春节过后,责成苏家屯区公证处相关人员到阜新进行实地取证,如果确定了老人的死亡时间,将按程序为王女士办理公证。
记者了解到,目前,沈阳房产继承的公证费按房屋面积收取,如果是儿女继承的话,每平方米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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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不再强制公证
如何破解房产继承中的公证难?北京进行了一次大胆探索。由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印发的《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范最大的亮点就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公证。按照这一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时,有权选择公证或直接申请按有关程序进行核验和登记,继承(受遗赠)公证将不再是一项必要措施。
但值得注意的是,为保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不要求必须公证并不等于不进行相应的审查核验。选择不公证的申请人,可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登记大厅将先查询此房产是否可以登记、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经查验符合条件的进入受理、审核、公示、登记环节,就可以拿到不动产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