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周X,男,19XX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X组,系被害人周XX之父。
上诉人(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黄XX,女,19XX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周XX之母。
上诉人(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周X,男,201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周XX之子。
法定代理人:周XX,系周X之祖父。
被上诉人(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廖X,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学习村15组9号。
被上诉人(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廖XX,男,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杨龙村15组9号。
上诉人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3日(2012)邵中刑一初字第80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3日(2012)小中刑一初字第80号判决第三、五、六项,判令被上诉人廖X赔偿被害人周XX的死亡赔偿金376880元,丧葬费14640元,被抚养人周X的生活费113925元,被抚养人周XX、黄XX的生活费103580元,以上合计609025元,扣除上诉人廖X的母亲与被上诉人协商赔偿的80000元以及被上诉人家人为被害人支付的丧葬费25000元,被上诉人还应赔偿504025元。
2、撤销原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3日(2012)小中刑一初字第80号判决第四项,判令被上诉人廖XX赔偿上诉人周XX经济损失28205元。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在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法律适用和赔偿计算依据方面含糊不清。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廖X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周XX死亡一事事实认定清楚,对此,上诉人没有异议,但仅仅判决被上诉人廖X赔偿上诉人区区四万元,且含已经支付的25000元丧葬费,这一判决显然大大低于受害人实际损失,没有充分考虑法律之规定,也不符合实际情况,被害人是家中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家中生活收入的主要来源来自被害人的劳动所得,被害人死亡后,被害人家庭立即陷入绝境,年事已高的父亲需要赡养,年幼无知的孩童需要抚养,根据>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因此,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廖X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等全部经济损失。
二、一审判决就被上诉人廖XX民事赔偿部分法律适用不当,被上诉人理应赔偿上诉人周XX的全部经济损失。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关于护理费、营养费和必要的医疗费等合理诉求不与支持,显然与法相悖,也不符合司法实践,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就附带民事赔偿方面存在适用法律条文不当,民事赔偿严重背离事实,与实际损失相去甚远,无法做到弥补损失的功能。故此特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望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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