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自诉人、被害人)王某志,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67081XXXXX,住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县农场),建筑工人,系死者周某云丈夫。
上诉人(一审自诉人、被害人)王某林,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3031XXXXX,住址同上,建筑工人,系死者周某云儿子。
上诉人(一审自诉人、被害人)李某,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3051XXXXX,住河南省郸城县李楼乡,建筑工人.
上诉人(一审自诉人、被害人)王某,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0071XXXXX,
住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徐庄行政村倪王庄001号,建筑工人,电话13673585797。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简称3号警察,男,20多岁,身高1.7米以下,长脸,脸上有痘,略瘦,龙城派出所警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简称4号警察或协警,男,30岁左右,身高约1.73米,短寸发型,长方脸,中等胖瘦,龙城派出所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张某军,男,40多岁,原龙城派出所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周某龙,男,40多岁,原龙城派出所教导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龙城派出所其他警察和协警14人,包括对四名被害人非法限制人身*和殴打的8人、监押的2人、监押王某志洗血迹3人、踢周某云1人。
上诉人不服一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小刑立字第00001号],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
上诉理由:
女工周某云因在太原市龙瑞苑工地讨薪纠纷被警察王文军殴打致死一案,2014年12月26日,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2015年1月29日周某云法医尸检报告确认她因外力拧断脖子,致呼吸骤停致死,王某志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山西省检察院决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对王文军等人立案继续侦查。
四名被害人就被上诉人涉嫌的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7日向山西省检察院提交刑事控告状。2015年1月23日又向太原市检察院、小店区检察院再次控告并督促立案,时至今日仍不予立案。现被害人依照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提起刑事自诉。
四名被害人和死者周某云,都是太原市龙瑞苑工地同一个模板木工班组工友,2014年11月28日施工大部分结束,12月8日全部完工。2014年12月13日下午近4时,被害人王某林和李某以及工友孟林、徐前进上街返回工地时,欲从北门到工地项目部询问尚欠班组工资2.9万多元何时支付,门卫保安小马说没戴安全帽不让进。因之前王某林等工人不戴安全帽正常进工地多次(但进施工现场必须带安全帽),且12月10日工地全部停工,王某林认为保安小马是故意刁难,便拉门进工地,保安小马拉拽不让进,双方发生口角并互有推搡,被紧随其后到达的被害人李某和工友徐前进、孟林拉开。保安小马遂给保安队长打电话,王某林也打电话给父亲王某志说被保安打了。保安队长到后打110报警,之后周某云、被害人王某、王某志以及班组其他工友也陆续到场。在等待警察期间,四位被害人和其他工友与保安队长交涉,他最后认可工人不戴安全帽也可以进入工地。至此,纠纷解决,双方已无任何冲突。
双方安静等待了四五十分钟,17时05分,来了一辆7座面包警车,车牌“晋A2006警”,下来被上诉人王文军、郭某伟、3号和4号警察。王文军与保安队长用方言交谈几句,在没有依法出示警察证和其他文书的情况下,对保安小马指认的李某说,操你妈的把身份证拿出来,李某说没犯法为什么要身份证,你态度能否好些,王文军说对待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态度好,还要打你,伸手打了李某。2015年1月29日焦点访视频显示,有个警察一肘把王某林打倒在地,把他唇磕出血了。王文军看了李某身份证后未还,李某拿出手机拍照留存证据,王文军就抢手机。王文军要郭某伟拷李某,李某没让拷。王某志过来问王文军没犯法凭什么拷人,说你是*员说话能不能文明点,王文军说不但骂你,还要拷你,于是要郭某伟拿来手铐。录像显示,之后王文军强行把王某志按倒在地,用腿压住其身体,把他双手拷到背后,要往警车上押。周某云上来说,你们凭什么抓王某志,我们人又没犯法,还要拷人和押上车,拦着不让把王某志押上车。王文军就粗暴地揪住周某云长发用力向后把她拽到一边,其他三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把四名被害人押上警车。期间王某拿出手机拍照,郭某伟等3个警察一起来抢走机(孟林刚买的),王某和王广伟又把手机夺回来,王文军一把揪住王某头发,因为疼痛王某伸手护头,手机又被郭某伟等人抢走。被害人王某林在车上先打114查询,又打市*热线03513044451投诉,接线员称此事不归他们管,要打110。17时20分左右王某林打通110,车上看押的4号警察不让通话,打了王某林一耳光,斥责不许打电话,说看我到派出所怎么收拾你,并把王某林的手机抢去。4号警察一直在警车上拿着木镐把控制着四名被害人,王某志蹲久了支持不住动了一下,4号警察用镐把戳他,斥骂不许动。车下,王文军一直揪住周某云头发,把她按倒在地,她坐起后几分钟又用力按头拧断她脖子,第二次倒地一动不动后仍踩住她头发约40分钟。郭某伟、3号和4号警察对王文军上述故意伤害(致死)周某云的涉嫌犯罪行为长时间无动于衷。
18时过后不久,周某云被这四名被上诉人抬着塞进警车,侧身放在背对王某志第二排座椅前的地上。王某志想看周某云情况并和她说话,3号警察不让看还给他一耳光,嘴里骂操你妈的,叫唤什么。后来王某志用下肢顶了她两下,问周某云咋了?没有任何反应。3号警察又给王某志一巴掌,并用镐把恫吓。
18时20左右警车开到龙城派出所,四个警察先把周某云抬着从车里扔到地上,人踢了他一脚,骂她装死,后她被抬到派出所大厅留置室门外不远处平放地下。太原市急救中心(武警站)周某云院前病历记录,120值班人员18时27分接听对周某云“抢救”求救电话时,她已经没有生命体征。王某志在该所留置室被羁押时看到周某云被抬出该派出所,此时大厅墙上电子钟显示19时43分。
在龙城派出所,王文军背拷着被害人王某志拽着头发押到办公室,和郭某伟分站两边像雨点一样不停狠打耳光,这边打过去、那边打过来,王文军又脱了鞋用鞋底打脸,两边腮帮被打烂,打得满嘴是血,血滴得满裤腿都是。正当王文军一手抓住他头发,一手用鞋底打脸时,郭某伟用脚狠踹了王某志胸部,致左胸6根肋骨骨折(4-9根,此情节已经按照故意伤害罪立案)。三个穿警服的年轻人,其中一个圆脸,一个比他高,一个比他矮,把王某志带到厕所洗血迹后,脱去棉衣、腰带、鞋子,押回留置室命令光脚抱头蹲下。上厕所时,两个警察(其中一个长脸,已在检察院辨认出)光脚架着去。王某志看到周某云被平放在留置室外大厅地上,一直拍门喊,要见妻子,问到底怎么了,遭到留置室外监押警察的威胁呵斥。在当日23时至次日凌晨1时之间,一个自称刑警队的人,30至40岁,把王某志带到旁边房间询问和做笔录,但王某志说警察打人的事他一概不记录。12月14日3时49分(大厅电子钟显示),龙城派出所所长张某军和小店**副局长杨林等八九个警察,找王某志和王某林一起谈话,说周某云已经死亡。王某志4点多离开派出所去山西省武警总队医院太平间看望亡妻周某云,之后被释放。
被害人王某林被拉到龙城派出所后,4号警察抓着头发按着头,另一只手用力锤击后背,边走边打,嘴里还骂着让你在刚才车上牛逼,押到大厅墙角抱头蹲着。之后,一个警察抓着头发按着头押往女厕所门口,跟上五六个警察拳打脚踢,打倒在地还继续打,持续有2分钟,期间有一个警察从王某林衣袋里掏走一样东西(事后发现是刚买的小米充电宝)。有一个身高1.7的警察(不胖,头发不长)又把王某林押回大厅,收掉钱、身份证和另一部手机,脱去棉衣、腰带、鞋子,光脚押往拘留室,抱头蹲着,不让说话、不让动。约当日20时和次日凌晨,有自称刑警队三四个警察在两次询问和做笔录现场。询问和做笔录的人穿便衣,30岁左右,身高1.8米多,圆脸,前额略秃,说普通话;在场的有一个人50多岁,个子较高,有一半白发,大长脸;另一个人记不清了。只询问和记录了王某林到达派出所前的情况。期间有一个警察来问王某林的手机开机密码。14日4时许见过亡母周某云后被释放。
被害人李某陈述在龙城派出所,一个警察抓着他头发押往大厅,被要求和王某林、王某一起抱头蹲下。后来,王文军拽着头发押到办公室,有十几个警察围上来拳打脚踢,王文军用拳头打肚子,有几个警察骂骂咧咧,用警靴踢后背,王文军又拽着头发扇耳光,并辱骂道:河南鬼,服不服!*养了我们,不是受你们气的,应对不了这些,就白干了几十年警察了,又扇了几巴掌。押回大厅时搜去所有东西,脱去棉衣、腰带、鞋子,光脚押往留置室,和王某林关一室,抱头蹲下,不让动、不让说话。次日凌晨对李某询问和做笔录,现场有四五个警察。一个自称刑警(紧挨着派出所刑警队)询问和笔录,40多岁,1.7米高,圆脸,头发不长不短,略壮;现场有一个人警察短发,瘦高;其他人记不清了。只询问和笔录了工地纠纷情况,李某说警察抓人打人事一概不记录。14日凌晨4点多,和他人一起看望死者周某云后被释放。
被害人王某在龙城派出所下车时,被车上四个警察之一抓着头发押往派出所大厅抱头蹲下。后被带到卫生间,王文军、郭某伟、3号警察等四五个警察,对他拳打脚踢了几分钟,王文军拽着头发把王某提起来,脸上打了几个耳光,另一个警察照肚子上打了一拳,用肘在背上猛击打几次。一个警察说服不服,迫于害怕王某说服服,另一个警察接着说:河南鬼,服不服,真服还是假服!打后被搜身,脱去棉衣、鞋子(当时没系腰带),押到留置室光脚抱头蹲下,不让说话和走动。次日凌晨,被自称刑警队的人两次做了笔录,共有三个警察在场。询问做笔录的30多岁,小圆脸,短寸头,1.7米中等胖瘦;另一个警察戴眼镜,约30岁多点,1.7米高,瓜子脸;还有一个40-50岁之间,脸型长方,头发稀疏,1.7米多高。凌晨4点左右,王某和其他人共同去看死者周某云后被释放。
12月29日小店区检察院组织的辨认过程中,四位被害人分别辨认出以上涉嫌犯罪的龙城派出所14名警察(取最小加总数),另外还辨认出3号、4号警察。王文军、郭某伟和11个做笔录刑警没作为被辨认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等证实:四位被害人的陈述,十多位证人证词,龙瑞苑工地外涉嫌犯罪现场录像和截图,被上诉人1-4号警察的照片和被害人的辨认证词,被上诉人4号警察控制、殴打被害人的镐把照片,120急救中心院前病历和荣军医院病历,被害人王某志伤情病历和血裤,被害人李某、王某林、王某被打后病历、照片,被害人和证人的报警电话记录,被上诉人周某龙等人拦截被害人去检察院、*控告的录像和截图等。
上诉人认为:
一、最高检察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立案标准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剥夺他人人身*,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根据上述规定和本案事实,在明知四位被害人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情况下,被告的3号、4号警察、所长张某军和教导员周某龙(均负有领导责任)、龙城派出所的其他14名警察和协警,仍然对四名被害人非法限制人身*达11小时至次日约4时,并有殴打、体罚、侮辱情节,以及光脚和不给吃饭喝水虐待情节,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上诉人3号和4号警察、张某军、周某龙在其中负主要责任,系主犯,其他14名被上诉人为从犯。以上人员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二、警察法第二条规定,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第六条规定,“*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最高检察院关于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立案标准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造成死亡1人以上;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王文军长时间紧抓周某云头发时、用力拧断她脖子按倒在地时,已经多次严重侵犯了她健康权和生命权,涉嫌违法犯罪,在场的3号警察、4号警察、郭某伟都有义务制止,但都若无其事、袖手旁观;在周某云被王文军殴打倒地长时间一动不动生死不明时,拒绝履行施救义务,对她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本案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应当对他们三人依法追究玩忽职守罪刑事责任。
2014年 2月10日,上诉人向一审太原市小店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月15日该院《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小刑立字第00001号]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四自诉人起诉被告人王文军、郭某伟、3号警察、4号警察、张某军、周某龙,另14名参与对自诉人殴打、关押的警察和协警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3号警察、4号警察、郭某伟犯玩忽职守罪一案,相关部门正在处理期间,四自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根据公开和上诉人知晓的情况,被上诉人中仅王文军、郭某伟被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被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于2月14日移送太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王文军涉嫌的罪名是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郭某伟涉嫌罪名是滥用职权罪,所有的被上诉人都没有以非法拘禁罪和玩忽职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审裁定称上诉人自诉被上诉人的非法拘禁罪和玩忽职守罪有关部门正在处理,没有事实依据。正是因为上诉人多次控告后,检察机关不予立案处理,上诉人才*依照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自诉的。
二、一审法院不受理裁定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裁定援引的刑诉法和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条款,均不涉及不受理上诉人的自诉。上诉人自诉符合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该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综上,一审法院不受理上诉人的自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剥夺诉权,严重侵犯了上诉人合法权益,实质是庇护被告的涉嫌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法律正确实施,本身也涉嫌徇私枉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纠正一审法院错误,裁判支持上诉请求。
为减少争议,上诉状暂不列已被太原市的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王文军和郭某伟为被上诉人。
此致
太原市中级法院
附二审新证据和上诉状副本X份
上诉人王某志、王某林、李某、 王某
2015年2月25日
附二审新证据:
1、新京报2015年1月31日根据新华社新闻的《周某云案已有3名民警被捕 8名协勤人员被除名》(2页),报道:根据太原市检察机关公布的本案案情,被上诉人张某军、周某龙因涉案被行政处罚,涉案的其他警察和8名协勤人员被除名处理。
2、太原市检察院2015年2月15日送达上诉人王某志、王某林的《被害*利义务告知书》1页。证明太原市的检察机关仅对被上诉人中的王文军按照滥用职权罪和故意伤害罪、对郭某伟按照滥用职权罪审查起诉,并没有追究二人和其他被上诉人的非法拘禁罪和玩忽职守罪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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