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为当事人黄某某发表的离婚代理词

科普小知识2021-07-30 11:16:21
...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黄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次诉讼程序,现就了解的事实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

原被告于2006年年底认识后才二个月的时间就草率地举办了结婚仪式,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原告在婚后才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加上被告不务正业,且双方性格差异大,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如果原告婚前了解到这些,是不可能和被告结婚的,因为感情不合,双方直到2009年8月才补办了结婚登记。这说明,原告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结婚非常草率。加之被告婚后对家庭无责任感,并且有多次打骂原告的行为,导致双方本来基础就很薄弱的一点感情已经被彻底破坏掉,原告无法继续与一个有暴力倾向、对家庭不负责任的人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应支持原告的诉请。

二、被告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符合《婚姻法》关于感情破裂的规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家庭暴力包括殴打、强行限制人身*或者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事实上,被告曾多次对原告实施过家暴及强行限制原告的人身*,为此,*机关、居委会都曾多次处理。家暴对原告的身体与精神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原告一直都处在恐惧之中,不敢接被告的电话,甚至连相关部门的调解都不敢去参加。因此,应尽早结束这个痛苦的婚姻,以避免原告继续遭受家庭暴力。

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婚姻已名存实亡。

为了从这段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原告早在2012年2月及2013年4月就曾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观察期间双方没有合好的可能。不断激化的矛盾使原告根本无法正常的生活与工作,因感情不合,也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原告只有无奈地辞去原本工作,于2012年3月起到外地生活,至今双方因感情不合处于分居状态已达两年。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原被告双方的个人生活物品应各归所有,查明的夫妻共有财产由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一致后处理),孩子的抚养权由法院判定。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二年,双方的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已是第三次向法院提出离婚且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此致

启东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黄新宇

(为保护隐私已隐去当事人姓名)

为当事人黄某某发表的离婚代理词

2020自愿离婚协议书无子女版

关于有小孩的离婚协议书

2020版离婚协议书范文

离婚协议书

夫妻离婚协议书范文

离婚登记申请书

自愿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2

离婚协议书格式

无财产无子女离婚协议书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