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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X华与XX市人民*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科普小知识2021-10-14 10: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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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一审原告)冉茂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上诉人冉茂华因诉重庆市人民*(下称市*)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3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冉茂华向市*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请求市*确认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征地行为违法并由市*赔偿因非法征地给冉茂华造成的损失。市*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赔偿申请决定书》,认为其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冉茂华对该决定书不服,向市*申请行政复议。市*于2014年9月4日收到冉茂华的复议申请后,于2014年9月9日作出渝府复(2014)77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根据《重庆市实施﹤*国家赔偿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不予受理行政赔偿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故认为冉茂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冉茂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作出的渝府复(2014)77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判令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市*具有作出本案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法定职权和相应职责。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和《重庆市实施﹤*国家赔偿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不予受理决定、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未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未将行政赔偿决定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因此,冉茂华就《不予受理行政赔偿申请决定书》提起的行政复议,没有法律依据。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冉茂华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市*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被诉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合法。冉茂华要求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冉茂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冉茂华负担。

上诉人冉茂华上诉称,重庆市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是市*的工作机构,其实施了违法征地的行为,应当由市*进行赔偿。对市*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赔偿申请决定书》,上诉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市*不予受理,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显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市*未提交答辩意见。

一审被告市*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和依据有:

1、渝府复(2014)77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邮寄送达凭据;

2、冉茂华向市*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邮寄送达凭据;

3、市*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赔偿申请决定书》。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上述证据拟证明市*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一审原告冉茂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

一审法院对证据作如下认证:市*举示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依法予以采信。

前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其据此所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市*有作出本案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法定职权和职责。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中,未包括行政赔偿行为。《*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和《重庆市实施﹤*国家赔偿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均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市*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赔偿申请决定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冉茂华就《不予受理行政赔偿申请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法律依据。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冉茂华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冉茂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冉茂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冉茂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