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监察员
特邀监察员是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的兼职监察人员。特邀监察员受监察机关委托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参与行政监察法规、制度的调研和制定工作,参加纪检监察机关各类专项治理工作,并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对*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政风行风情况进行监督,协助和监督监察机关改进工作等。
1、介绍
特邀监察员是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的兼职监察人员。特邀监察员受监察机关委托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参与行政监察法规、制度的调研和制定工作,参加纪检监察机关各类专项治理工作,并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对*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政风行风情况进行监督,协助和监督监察机关改进工作等。
2、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特邀纪检监察员可以查阅、获得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的文件和资料,参加、列席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和业务培训,对行政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了解所参与的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
3、相关政策
参考词条: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为贯彻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拥护*宪法;
(二)具有*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
(六)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七)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参与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参加监察机关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工作;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四)参与宣传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五)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办理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监察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参加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四)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
(六)受监察机关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六条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五)参加监察机关组织的活动,承担监察机关交办的工作;
(六)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七条聘任特邀监察员的程序:
(一)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报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监察机关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任特邀监察员人选;
(四)监察机关函告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并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五)特邀监察员聘任后,向社会公布特邀监察员名单。
第八条特邀监察员在监察机关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聘用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
特邀监察员聘用期满自然解聘。
特邀监察员最多连续聘任两届。
第九条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四)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察员的,应当由本人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拟解聘特邀监察员人选及解聘意见由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监察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特邀监察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聘任时会同有关部门考察的,还应当通知有关部门。
解聘特邀监察员决定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特邀监察员日常工作由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负责,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计划,安排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
(二)通过与特邀监察员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定期向特邀监察员寄送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四)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特邀监察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监察机关设立特邀监察员工作专项经费。特邀监察员参加监察机关工作或者活动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特邀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侵犯特邀监察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特邀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监察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4日监察部发布的《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同时废止。
4、案例说明
2013年10月,中纪委监察部公布《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对特邀监察员的换届和任期作了新的调整。
11月,监察部根据《办法》,再次聘请40名特邀监察员,海霞“连任”该职务。
与海霞一同获聘的,还有京剧表演艺术家于魁智、国家射击队总教练王义夫等。
那么,海霞的这个“纪检身份”,要做些什么呢?
海霞
在2013年11月召开的特邀监察员座谈会上,时任*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表示,希望广大特邀监察员围绕反腐倡廉中心工作,发挥联系作用,及时反映群众呼声和关切;发挥宣传作用,为反腐倡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发挥监督作用,帮助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查找不足、改进工作。
《办法》中规定,特邀监察员“应当充分发挥咨询、联系、宣传、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参与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参加监察机关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工作”。
作为特邀监察员的海霞,还可以向纪委举报违纪行为,并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
《办法》规定,特邀监察员应“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八大后,海霞曾与中纪委网站合作,参与反腐主题的访谈栏目。
2014年7月,海霞主持了《反腐三人谈》,与社科院历史研究所所长卜宪群、国家发改委研究员杨禹,就“严防公款送月饼风又回潮”做了对话。
节目中,海霞从自身出发,谈了十八大前后的感受:“中秋、国庆之前,以往到这个时候北京的堵车情况就特别严重,来北京送礼的人很多,但是去年这些重大的节庆之前,北京的拥堵现象不再那么严重了。”
同时,她还开了一句玩笑,表达对“天价月饼”的思考:“有人说,真正应该离开月饼界的不是五仁馅的月饼,而是对那些高档豪华月饼背后的利益的诉求,是那些对贿赂讨好的期待。”
除了中纪委特邀监察员,海霞还有其他政治身份。
据公开资料,她1972年出生于河南郑州,1993年进入央视,2007年起主持《新闻联播》。2008年,她当选全国政协委员;2011年当选为河南省青联副主席;2014年被聘为河南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名誉主席。
就在海霞出镜为中纪委《纪律“看”得见》录制节目两天前,她刚刚获得了“全国德艺双馨电视艺术工作者”称号。
她在感言中说:“我觉得最好的回报是严于律己,把自己的事情做得更好,对自己要求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