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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款保险

科普小知识2022-05-18 12: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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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以后,各地陆续将房屋抵押贷款保险升级为房屋抵押贷款综合保险,简称“房贷综合险”或“房贷险”,其中增加了还款保证条款:借款人在遭遇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残疾、丧失还款能力时,由保险公司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

中文名:房屋抵押贷款保险

简称:房贷险

别名:房贷综合险

保险项目:借款人遭遇意外由保险公司偿还

1、内容

房屋抵押贷款保险的内容有:

(一)保险对象,即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房屋所有人;

(二)保险财产,主要是抵押贷款所购的房屋;其他因装修、购置而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不属投保范围;

(三)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在抵押期间,如果借款人中断保险,贷款银行有权代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以所购房屋价格定额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每年计收一次;

(五)被保险人义务。

(六)损失赔偿。

2、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关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关爆裂。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各种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

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陪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10、人为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和描述;

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之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事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特别约定

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丧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继续负责。

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3、实务操作

对于房屋抵押贷款保险,若并非银行强制投保,购房者大多认为能省则省,没必要为房子买保险。那就让我们看看不买房贷险的坏处,如果不买房贷险,购房者(借款人)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一旦自身遭遇各种意外伤害导致失去还贷能力,所购房产到时候就可能因为不能按时贷款丽被银行收入。因为根据最新审议通过并已经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套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而在银行实际操作中,银行完全可以参考贷款额和房屋价值的差价,在相对偏远地区对贷款人进行安置,对抵押房屋进行拍卖。因此,购房者在贷款买房时投保房贷险是必要的。

而各商业银行也普遍规定,购房者向银行贷款的同时必须在保险公司购买房贷险。它的基本操作模式是:房产商将商品房销售给需要贷款的业主,业主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业主将所购的房屋进行抵押,并向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房贷保险,最后银行凭着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和虏贷保险等给予贷款。

银行要求购房者投保房贷险的目的:一是保证贷款最直接和有效的收回,二是保证房屋作为抵押物的安全。因此,发生赔款应首先保证归还银行贷款,如果借款人有能力在出事后保证还款,银行也可以不享受赔款,但是必须保证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保险公司是为银行和投保人(即购房者)提供保险服务的,是按照银行和投保人的约定提供服务,保险公司不能指定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作为权利人的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且在还清贷款前,房贷险是不能变更受益人的。在房贷险保单上,第一受益人约定为贷款银行,原因是:房贷险作为一种保证保险,之所以被设计出来,主要的出发点并不是为了化解房屋损失、人身伤给购房者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而是为了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购房者无力还款,导致银行出现的风险和损失。

在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后,按照房贷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可携带保险单正本和提前还清贷款证明,到保险公司退还提前缴的保赀或做变更受益人处理。

4、发展现状

在我国,房屋抵押贷款保险隶属于财产保险范围。由于我国各商业银行普遍规定,购房者向银行贷款的同时必须在保险公司购买房贷险,加之20世纪90年代房地产的销售热,我国住房贷款保险一出现就呈现出超速发展的态势。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我国1998年居民个人购房贷款只有426.2亿元,~U2004年已达到16591亿元,近几年增速虽然有所回落,但平均增长率仍在30%——35%左右。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个人住房贷款保险由于具有较低的赔付率,因而成为各保险公司竞相争食的一块大“蛋糕”,导致房贷险市场的激烈竞争。几家主要保险公司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产品

已在国内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的公司有人保财险、太平洋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这些公司开发的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产品在基本条款上大同小异。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有着许多令保险公司和贷款银行共同受益的“优点”,比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赔付率往往比较低,能使保险公司得到较高的承保利润,保险公司利用收入的保费通过各种投资渠道投资又可以获得较为丰厚的投资利润;对于银行而言,代理销售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即降低了其信贷风险,又获得了手续费收入,可谓“一箭双雕”。但是,房贷险在其业务发展过程中已经暴露出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充分表明,我国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制中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保险公司和银行开展房贷险业务即具有长时间累积资金的可能,也有产生惊人风险的可能。因此,为保证房贷险业务的健康发展,风险识别和防控就显得尤为重要。

5、风险

(一)借款人退保的风险

借款人提前还款进而退保是目前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中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房贷险业务是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办的,保险费由商业银行一次性收足转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所收保费的一定比例一次性付给商业银行手续费。在实践当中,通常由银行指定一家保险公司来承保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各保险公司为了在竞争中获胜,往往支付给银行高额的手续费,这从我国房贷险务手续费曾一度高达40%就可见一斑。一旦借款人提前还贷进而退保,保险公司需按未到期责任年限的保费全额退还给客户,同时交付给银行的高额手续费也无法取回,从而遭受巨大损失。

引起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因素主要有两个:

1.借款人对利率的预期因素。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目前国内银行的个人房贷业务都是非固定利率贷款,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明确规息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遇到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于下年1月1日的开始,按相应利率执行新的利率。据此,一旦利率上升,借款人将承担更大的还款负担。因此,当借款人预期利率会上调时,提前还贷自然是明智之举。据调查,我国在2004年l0月29日央行宣布加息以前,每年房贷险的退保率在l0%一20%之间,加息之后,房贷险的退保率曾一度达到30%以上。

2.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因素。借款人从银行贷款需要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这就面临将来无法还贷时房屋被银行强行收回的风险。现实生活中借款人大都是风险规避的,因此,一旦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很可能会提前还贷。

(二)借款人对房贷险的抵触风险

在我国,承保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保险公司主要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是房屋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的赔付责任;二是因意外事故使借款人伤残或死亡而导致借款人失去还款能力时的赔付责任。实践当中,由于房贷险与住房贷款的捆绑销售,保单上面规定的借款人的一些选择权其实是无法实现的。比如,尽管有保险公司规定保费可以年交或趸交(见表1),但现实中保险公司普遍要求借款人一次性交清保费;在保险金额的确定上,借款人多被要求按照房屋的购置价投保;再如强制规定银行为受益人,借款人交了保费却得不到赔付,造成了房贷险销售中的不公平;办理住房抵押贷款必须购买保险违背了投保自愿的原则等等,使得房贷险业务在开展过程中面临遭受借款人抵触的风险。

(三)信息不对称风险

信息不对称现象在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中表现较为突出。由于房贷险是由银行代理保险公司同借款人签订的,而银行在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时所考虑的借款人风险与保险公司所关心的借款人风险并不完全一致,况且银行对抵押房屋风险状况的关心程度也远不如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仅凭银行提供的有关借款人和抵押房屋的信息资料很难全面了解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而借款人对自己和房屋的风险状况是最了解的,这就出现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费率的制定,导致保险公司的定价风险。

(四)银行道德风险

如果银行在代理承保房贷险的过程中缺乏责任心,则会形成银行的道德风险。由于代理人责任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房贷险业务质量的好坏,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将降低房贷险的业务质量,导致保险公司赔付风险的加大。而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中缺乏可以约束银行行为的机制来避免道德风险。因此,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市场要保持健康发展,风险防控尤为重要。

6、风险防控

(一)规范房贷险业务竞争方式,降低代理手续费

针对借款人提前还贷后退保,使保险公司面临手续费损失的风险,短期来看,保险公司只能规范自己的业务竞争方式,保持与商业银行的充分合作,协商降低代理手续费率,并就当出现借款人提前还款隋形时手续费的退还问题与银行达成协议,以免风险爆发时双方出现矛盾,影响长期合作。

但是从长期来看,则需要有关管理部门介入来维持房贷险业务的公平竞争。我国个人房贷险业务手续费之所以居高不下,根本原因在于银行指定借款人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这是引起保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代理手续费节节攀高的根源。而银行指定保险公司本身是极不合理的。首先,银行剥夺了借款人的*选择权利。从法律角度看,投保人为自己的房屋投保,他有选择到哪家保险公司投保的*,银行不应该也没有权利剥夺借款人的这种选择权;其次,银行要求借款人投保房贷险,本是为维护其自身利益的,而同时又指定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从法律角度看,是一种变相的“自己代理”。因此,要降低房贷险业务手续费,关键是依靠管理部门的力量来废除这一不合理条款,引人公平竞争机制。这样,由借款人自己选择某个保险公司来承保,保险公司即使不支付任何代理费给银行也不用担心业务来源,这是因为:为了保证信贷质量,银行会将借款人是否为抵押房屋作了保险作为评估贷款风险的依据,借款人为降低银行拒贷的风险,会主动投保房贷险。于是,保险公司就能很好地控制由于投保人退保而导致的损失。

(二)完善房贷保险的有关条款

1.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改变以房屋购置价格来确定保险金额的做法,而在能够切实保障风险的条件下给予借款人自主选择保险金额的权利,真正做到有险才保,维护借款*益。笔者认为人保财险在关于保险金额的确定上所采取的做法值得国内其他开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公司借鉴。(参见表1)

2.保险费率的厘定我国房贷保险的费率为5%0左右,30万元l5年期的贷款应缴保费超过l万元。

相比个人住房贷款保险相当成熟、保险费率只有不到0.5%0的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我国房贷险的费率显然有过高的嫌疑,借款人对此抵触颇大。因此,保险公司有必要抽样测算普查数据,用精确的数理统计的方法厘订出合乎实际情况的较低的费率。

3.保险期限对期房抵押贷款保险的保险期限应区别现房抵押贷款的保险期限另作规定,这是因为贷款合同订立与房屋实际交付之间有一两年的建筑期,这段时间内,房屋尚未验收交付,如果要求借款人承担保险义务,显然缺乏公平。

4.受益人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洗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赔偿金优先受偿。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不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银行也是可以优先受偿的。况且根所我国《保险法》,只有人身保险合同才涉及到受益人问题,财产保险合同是没有受益人这一说的。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大多把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归为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围,但又接受银行将其设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也是不符合保险习惯的。

所以,在房贷保险中必须指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完全没有必要,应该废除这一条款。

(三)加强对投保人(借款人)和抵押房屋的风险管理

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展业过程中,首先,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借款人的健康状况、个人病史情况、家庭病史情况的检查,同时对抵押房屋的结构、防护设施、周围环境等做出实地调查,确定其风险等级,并以此作出是否承保以及承保费率的决定,充分降低信息不对称对保险公司造成的潜在风险;其次,保险公司应关注房地产市场和利率变动情况,正确评估房贷险的外部环境风险。房地产市场波动直接影响住房贷款的风险,而利率变动为借款人退保行为和违约行为出现的诱因,缺乏这方面的研究分析,保险公司在风险到来时往往陷于被动。

(四)约定免赔比例,并根据业务质量调整免赔

比例为提高银行在代理房贷险业务中的责任心,规避银行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在与银行的长期合作协议中,可约定一定的免赔比例,使贷款银行也承担一部分风险,提高贷款银行的风险意识。同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房贷险业务质量的好坏来适时调整免赔比例:业务质量好,则调低免赔比例,业务质量差,则调高免赔比例,从而充分激励贷款银行对借款人风险调查的积极.陛。其实,在房贷险业务发达的国家,许多保险公司只按债权人房贷总额的75%承担保证保险责任,而另外25%由债权人承担,这正是为了防止债权人滥放贷款,促使其谨慎从事。所以,在兼业代理制度并不成熟的我国,保险公司更应注重对代理人道德风险的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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