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之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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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4 12: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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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08261号
原告广东星之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内一楼B类52、53号铺。
法定代表人马楚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惠军,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萧伟灿,男,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广东星之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广东省潮阳市和平镇中寨居委二十九队。
被告北京市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莲花池西里11号院莲馨嘉园B座2507室。
法定代表人代立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之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星之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星之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星之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4元,减半收取2317元,由广东星之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二ОО六 年 七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