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三川天润碳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西格里东海碳素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判决书
(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107号
原告青岛三川天润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同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国丰华、牟华龙,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格里东海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环城东路391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Hariolf Kottman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仲兰、方诗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三川天润碳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西格里东海碳素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03年10月29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指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因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0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7月1日,被告提出反诉,并于同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于同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张鑫、委托代理人国丰华,被告委托代理人方诗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注册了域名sglcarbon.cn.被告为此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投诉,该中心裁决原告将域名转移给被告。原告认为,首先,“s”、“g”、“l”分别是原告中、外方投资者(平度三川物产有限公司、Grand Resources USA, Inc.)和原告主要产品鳞片的拼音(lin pian)的字母缩写,“carbon”是碳、石墨的意思,故原告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系正当使用。其次,原告注册该域名不会造成公众误认。原、被告的产品虽然都以碳为原料,但原告的主要产品是鳞片石墨等,用于密封、耐火等行业,而被告的产品是石墨电极,用于钢铁业,两者不存在同业竞争。只要用户准确键入域名,就会分别进入各自的网站,故不存在混淆。再次,原告注册该域名不具有恶意。被告域名中的“sglcarbon”和“sgl”不是注册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原告也未有要约高价出售、出租等行为,原、被告域名部分重合纯属偶然。因此,原告请求法院确认sglcarbon.cn域名由原告持有。
被告辩称,被告是世界上最大的碳素企业集团德国西格里集团在华的投资企业。西格里是碳素业公认的标准,其英文标识就是“sgl”。被告注册的 sglcarbon.com.cn域名享有很高商誉。原告的域名已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转移给被告。被告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未存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002年6月1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向上海西格里碳素有限公司出具sglcarbon.com.cn的域名注册证。同月11日,该公司因股权转让,名称变更为被告现名“上海西格里东海碳素有限公司”。
2003年3月25日,原告通过雷迅在线申请注册域名sgrcarbon.cn和sglcarbon.cn.
同年7月18日和同月21日,原告代理人方诗龙律师在上海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两次接入互联网,进入www.sglcarbon.cn网站首页,该页面均显示原告公司中、英文名称。该公证处于同月23日对此过程出具了《公证书》。原告当庭确认,其将该域名链接到公司网站 sgrcarbon.cn上。
同年9月28日,原告方人员在青岛市第二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以拨号上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进入www.sglcarbon.com.cn 网站首页,该页面显示“西格里碳素集团在中国SGL CARBON GROUP IN CHINA”字样,并设有“上海西格里东海碳素有限公司”等西格里中国分网站的链接。该公证处于次日对此过程出具了《公证书》。
被告针对原告的域名sglcarbon.cn和sgrcarbon.cn,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2003年10月24 日,该中心作出裁决结果:原告将域名sglcarbon.cn转移给被告;驳回被告要求撤销原告域名sgrcarbon.cn的请求。
另查明,原告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显示其英文名称为Qingdao SGR Carbon Co., Ltd.;股东分别为平度三川物产有限公司和Grand Resources USA, Inc.;经营范围是鳞片石墨,可膨胀石墨等石墨制品,人造石墨等碳素制品;注册资本为30万美元。被告的股东分别为西格里碳素股份有限公司(SGL Carbon A.G.)和日本东海碳素有限公司(Tokai Carbon Co., Ltd.);经营范围是生产加工应用于各种工业产品中的石墨电极、特殊石墨批料及其副产品等;注册资本为1,400万美元。
以上事实由《域名注册证》、《国际互联网域名·网络实名注册单》、批复、《公证书》、《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从原、被告的经营范围来看,双方生产、销售的产品均涉及石墨产品,尽管双方的石墨产品在细类上各有侧重,但从总体上说,石墨产品属于同一大类,且双方的具体经营业务亦相类似,故双方事实上存在着竞争或者潜在的竞争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在经营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依法公平竞争。
本案当事人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原、被告是否对域名sglcarbon.cn享有合法权益。由于。cn是代表我国的国内*域名,而原、被告均为我国企业法人,因此,双方对该域名是否享有合法权益主要体现为对域名sglcarbon是否享有权益。本案被告现名上海西格里东海碳素有限公司,原名上海西格里碳素有限公司,被告的股东之一是西格里碳素股份有限公司,而其对应的外文名称为SGL Carbon A.G.,因此,被告名称中最具识别作用的部分至少包括“西格里”三个字,其对应的西文正是“SGL”。“carbon”的中文意思是碳,而被告从事的石墨产品业务与碳素密切相关,因此,被告对sglcarbon享有合法权益。相反,原告的中英文企业名称中均不包括与SGL相关的表述。原告的股东分别是平度三川物产有限公司和Grand Resources USA, Inc.,虽然原告将SGL解释为企业名称中“三川”的缩写“S”,Grand Resources USA, Inc.的首个字母缩写“G”和鳞片石墨的拼音首个字母“L”,仅为三个字母的缩写却同时分别使用了英语和拼音的缩略语,这样的缩写方式显然不合逻辑,故原告对sglcarbon.cn不享有合法权益。
本案当事人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域名sglcarbon.cn与sglcarbon.com.cn是否近似并足以造成误认。。cn 和。com都是代表一定含义的通用域名,因此,上述两个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都是sglcarbon,这部分也正是其作为虚拟地址的价值所在和意义所在。而这两个域名的核心部分相同,故两个域名的相似性是不言自明的。正是由于两个域名的相似性和双方经营产品的相似性,对于石墨产品的消费者而言,尤其是不够专业或者对双方域名记忆不准确的消费者而言,通过网络搜索相关产品网站很可能得出混淆的结果,因此,这样的域名也是容易导致误认的。
本案当事人的第三个争议焦点是原告注册、使用域名sglcarbon.cn是否具有恶意。通过前述分析,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从事类似产品的经营,在被告在先注册sglcarbon.com.cn域名后,原告才注册sglcarbon.cn域名,并出于商业目的将该域名链接到自己已注册的其他域名的网站,而原告对该域名中核心部分的命名却不能提供有效而合理的解释,其域名注册的效果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故原告对域名sglcarbon.cn的注册应属恶意。
据此,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青岛三川天润碳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青岛三川天润碳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