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学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科普小知识2021-08-02 12:41:00
...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庆经终字第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臣,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一厂企管科*,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小区728号楼4门401室。

委托代理人赵朝霞,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企管法规部诉讼科*,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庄乘二村2-25号楼2门601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学贤,男,192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呼兰县技校退休*,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龙新小区0-3号楼。

委托代理人邹晓光,黑龙江省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学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01)龙经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油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向臣、赵朝霞,被上诉人陈学贤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晓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6年7月、1997年7月,油田公司的下属单位采油一厂501队两次向陈学贤经营的大庆市萨尔图区利民白灰厂排水,导致三堆白灰被淹。 1998年9月、1999年5月7日、2000年12月13日、2000年12月28日陈学贤多次向油田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经鉴定,被水淹的三堆白灰已不能做为建筑施工用料,白灰损失评估值为165 815.30元。

原审认为:陈学贤是大庆市萨尔图区利民白灰厂业主。因油田公司下属单位在排水作业中造成了陈学贤的三堆白灰失效,损害事实成立。油田公司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过错,且其行为与白灰损失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油田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陈学贤在损害事实发生后,不间断地向油田公司提出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已发生中断。据此,对陈学贤请求的白灰损失165 815.30元予以支持。故判决油田公司赔偿陈学贤财产损失165 815.30元,对陈学贤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4 910.00元,由陈学贤负担137.00元,油田公司负担4 773.00元,鉴定费2 450.00元,由油田公司负担。

判后,油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鉴定程序违法,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陈学贤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鉴定程序合法,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油田公司下属单位排水作业造成陈学贤的白灰被水淹失效,油田公司有过错,且白灰损失与油田公司的排水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油田公司理应赔偿陈学贤的白灰损失。陈学贤于1998年9月、1999年5月7日、2000年12月13日、2000年12月28日多次向油田公司提出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多次发生中断,从2000年12月28日到2001年3月19日陈学贤起诉,并不超过法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油田公司虽提出鉴定程序不合法,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并无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 910.00元,由上诉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卓琳

代理审判员 张德武

代理审判员 周铁峰

2002年9月3日

书 记 员 郁 浩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学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有限责任公司合同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合同书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范本

李某与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托管合同纠纷案

某某物资经销中心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营市今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网站建设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因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

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www.tom.com)与杭州三六五网络有限公司因“worldsnooke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