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 告:杨某某
被 告:张某某
被 告:陈某某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第一、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885003.3元,其中医疗费54203.59元、假肢安装及维护费311600元、残疾赔偿金84111.7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6395.84元、误工费2753.82元、护理费360935.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营养费880元、鉴定费:1620元、交通费 764.4元、住宿费858.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
二、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 7月16日11时16分,原告驾驶豫RBF73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天水驶往兰州,行至甘肃省定西市境内国家高速(G30)1561Km+500m处时,与被告张某某驾驶的鄂AA3285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尾随相撞,造成原告重伤,原告的车辆报废。2011年9月20日,甘肃省*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支队凤翔大队甘公交认字[2011]第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军区空军机关医院治疗,诊断为“双足离断伤”,并与同日施行了“1、右小腿清创术,小腿截肢术;2、左足清创术,前足截肢术;3、左侧胫骨结节骨牵引术”。为了及时治疗,原告于2011年7月18日被转院至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双下肢毁损伤“,该院对原告先后施行“左股骨干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踝关节离断术、右膝关节离断术;双下肢残端清创术”,经治疗,原告于2011年9月9日出院。原告之伤经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左股骨干骨折,属十级伤残;左下肢踝关节以远缺失,属六级伤残;长右下肢膝关节以远缺失,属五级伤残。且终身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事发至今,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害从未过问,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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