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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弱化的成因分析

科普小知识2022-01-26 13: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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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弱化的成因分析

会计监督是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作用与日俱增。但会计监督弱化的局面不可否认,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的局面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论文联盟,导致企业有章不循、有法不依、腐败现象滋生蔓长,致使国家、社会及企业等各方面利益均遭受到巨大损失。因此,对会计监督弱化这一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尽管我国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等方面不断强化会计监督,完善会计监督体系,但会计监督弱化的局面仍没有改变,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的局面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导致企业有章不循、有法不依、腐败现象滋生蔓长,国家、社会及企业等各方面利益均遭受到巨大损失。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并找出存在的原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我们认为,会计监督弱化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企业制度因素

1.委托代理机制的缺陷对会计监督的影响

现代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此产生了委托代理机制。而委托代理机制本身存在一些不可克服的缺陷:

首先,由于委托代理契约、规章制度不可能制定得完美无缺,它不可能把股东与经理人各自的权力、责任、利益毫无遗漏的全部加以明文规定,总是存在漏洞和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代理机制不可避免的会在某些方面、某些时候、某些地方发生故障,不能有效激励和约束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的行为,以致引起股东和经理人相互侵害对方权益。

其次,由于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代理双方不可能完全掌握对方的所有信息,因此信息不对称的障碍是不可克服的,这就使双方的相互约束有了困难,特别是给委托方对代理方的监督设置了障碍,使代理方有机会掩盖真实信息,偏离委托人目标而追求个人目标,损害委托方的利益。wWW.11665.Com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可能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代理人可能利用这种不对称信息,欺上瞒下,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导致委托风险的产生。

2.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对会计监督有着弱化的影响

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公司管理高层组成的一种组织机构。其核心在于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公司管理高层尽可能的努力经营,以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然而,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着不少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2.1股权过度集中,股权结构不合理

中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改组上市的,其股权结构集中于国家股和法人股。国有股股东没有足够的积极性对公司管理高层进行择优汰劣和激励约束,导致了公司管理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缺损。

2.2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质量不高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有11项职责,但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重要事项,如出售、赠与公司的资产,或以公司的资产作抵押为他人作担保,公司的资产重组等等,本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却常常由董事会、甚至由公司管理高层来行使。

2.3董事会缺乏独立性,公司控制权旁落

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和董事长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相对应的义务。然而目前在我国上市的公司,存在着一大批除了每年参加一两次董事会例行会议外,很少参与公司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的董事。而论文联盟实际上,许多工作都是由公司管理高层一手控制的。

以上三点主要方面的不足,使会计监督的实施有了一定的困难,相应的削弱了会计监督的功能。

二、监督机制因素

1.内部监督机制对会计监督的影响

1.1内部会计监督缺乏约束力,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

我国现有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对保证相关人员按照既定的目标和要求完成各自的任务并避免腐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的约束。因为会计是企业领导任用的,会计人员的任免、升迁、奖惩都是由企业领导决定的,这使得会计人员在各自的企业集体中不具有独立地位,特别是其利益关系往往依附于本企业和本企业*。何况除非出现大的意外,外部监管部门一般不会出面解决会计人员因坚持原则而遭受打击报复的问题,这就形成了会计人员“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从而削弱了会计人员坚持原则的积极性。因此,会计人员大都采取了消极态度,大大削弱了内部会计监督职能。

1.2所有者和债权人的监督被忽视

企业所有者和债权人的约束机制不全,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所有者拥有整个企业,他们是与企业经济利益最相关的人,他们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必须而且理所当然要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但是《会计法》并没有作相关的具体规定,使得所有者和债权人的监督被弱化。

2.外部监督机制对会计监督的影响

2.1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制度和体系的健全和发展,是单位内部实行严格的会计监督制度的必要保证,是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有力支持。由于我国会计改革起步较晚,相对于多元经济的发展,有些监督机制还明显滞后,有的可操作性差,导致会计监督出现疏漏,从而弱化了会计监督职能。比如,*各职能部门权责脱钩,重权利、轻责任,只注重自己能管的对象和应管的范围,却不注重因工作失误而造成的经济责任的承担,一旦出了问题就相互推诿。再比如,国家进行的财政、税收、审计大检查频率过大,力度不够。检查中只注意违纪金额,忽视了被查单位的监督体系及会计制度的建设。同时,对违纪者轻打轻罚,从而导致了年年查、年年罚、年年犯的现象,*监督难免弱化。

2.2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以其特有的独立性和合法性而得到法律的认可,本应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但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加之证券市场监管措施的不力、查处力度过轻、审计规范不健全、法律责任不明确等原因,使得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天平倾向了公司管理高层一边,为了自身利益,往往过分地顺从被审企业的要求,审验质量差,鉴证可信度低,起不到应有的公证、监督作用,更有甚者因风险意识淡薄、缺乏工作责任心,竟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企业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监督作用的发挥。

 再者,对注册会计师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不够,赔偿通常是“退一赔一”,即最高不超过审计收费若干倍。如中国证监会在“红光实业案”中对蜀都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处罚是“退一赔二”,对“郑百文案”中涉案的注册会计师罚款30万元。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赔偿责任小,处罚力度远远小于他们因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告而获取的利益。这就论文联盟间接导致了社会监督的弱化。

三、法律因素

1.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会计监督法律体系不健全,使得会计不能有效的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力。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管理当局因违纪、违规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许多差异。

表2 违法责任对照表

从表的规定中不难看出差异所在:一是对企业本身要不要处罚,有的法规做了规定,有的则没有;二是有些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予哪些处罚的规定不尽相同;三是这些法规对罚款数额多少的规定不一致。很显然,在这种状况下,在具体对某一企业或某一个人进行处罚时,究竟依据哪一个法规适合,没有一个合理的依据。

另外,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经营机制、经营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在整个经济工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与之配套的监督机制还未能建立和健全。针对新出现的经济活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办法。

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如果针对性强的会计制度和核算体系还不健全,也就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而进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也只能是梁上架屋。

2.执法不严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规制度,虽然已经颁布多年,但许多单位的领导依然我行我素,根本不把这些法规制度当回事。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财经法规、条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查出的问题,一般是限期纠正,许多问题甚至久拖不决,最后不了了之。违法违纪的直接责任人不能及时依法严肃处理,无疑助长了社会上这种不正之风的滋生漫延,严重影响了《会计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会计人员技术水平因素

目前会计监督的手段相对还比较落后,主要集中在事后稽核、会计检查上,定性检查的多,定量检查的少,工作缺乏规范。例如,我国财政支出实行的是国库分散支付制度,财政经费按期拨付到各单位或各部门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由其自主使用,这种支付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支出过程脱离财政监督,财政部门只能靠各支出部门的财务报告进行事后监督,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支出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