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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

科普小知识2021-11-20 12: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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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男,汉族,1961年6月生,山东广饶人,1984年11月入党,1979年10月参加工作,*党校函授学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律专业毕业,*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国科学院管理学硕士学位,助理研究员。曾任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河北省法学会第五届理事会会长。2016年4月16日,张越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4月24日,张越涉嫌严重违纪,*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据中纪委网站2016年7月28日消息,张越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16年8月9日高检网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张越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7年4月20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一案。2018年7月1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越有期徒刑十五年。

姓名:张越

性别:男

籍贯:山东广饶

出生日期:1961年6月

毕业院校:中国科学院

民族:汉族

学历:在职研究生

学位:管理学硕士

入党时间:1984年11月

参加工作时间:1979年10月

1、学习经历

1979年10月-1980年8月北京市*学校学员。

1996年8月-1998年12月在*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政法专业学习。

1999年9月-2002年7月在*党校函授学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律专业学习。

2003年9月-2006年12月在中国科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习。

2、工作履历

1980年8月-1984年5月北京市*局宣武*民警。

1984年5月-1988年4月北京市*局北京站地区*审查科民警、副科长。

1988年4月-1993年8月北京市*局一处副科级*、五科副科长。

1993年8月-1995年11月北京市*局一处非法组织侦察处副处长(正科级)。

1995年11月-1996年12月北京市*局一处副处长(1996.08正处级)。

1996年12月-1998年10月北京市*局一处处长。

1998年10月-2000年9月北京市*局局长助理、国内安全保卫处处长。

2000年9月-2001年4月北京市*局局长助理、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副厅级)。

2001年4月-2003年11月北京市*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2003年11月-2007年12月*部二十六局(反*局)局长。

2007年12月-2008年1月河北省*厅党委书记。

2008年1月-2008年6月河北省长助理,省*厅厅长、党委书记。

2008年6月-2008年12月河北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厅厅长、党委书记。

2008年12月-2013年9月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厅厅长、党委书记(2009.03副总警监)。

2013年9月-2014年4月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厅党委书记。河北省法学会第五届理事会会长。

2013年9月-2015年3月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厅党委书记。河北省法学会第五届理事会会长。

2015年3月-2016年4月,任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河北省法学会第五届理事会会长。

3、违纪被查

2016年4月16日,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4、被免职

2016年4月24日,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涉嫌严重违纪,*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5、立案审查

据中纪委网站2016年7月28日消息,经**批准,**纪委对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张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重大任务期间擅离职守,对抗组织审查,长期搞迷信活动;违反组织纪律,在职务提拔、岗位调整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接受宴请,公款大吃大喝,违规打高尔夫球,收受礼金、礼品,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权插手工程项目、干预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生活奢靡、贪图享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6、开除党籍公职

张越身为党的高级领导*,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批准,决定给予张越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立案侦查

2016年8月9日高检网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8、一审开庭

2017年4月20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一案。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越利用其担任*河北省*厅党委书记、*厅厅长、*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北隆基泰和实业集团等单位和郝荆州等个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事宜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7885012亿元。张越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大部分涉案赃款赃物已依法查封、扣押。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越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越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9、获刑15年

2018年7月1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案,对被告人张越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张越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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