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X、XXX诉山东XX医院医疗损害案的 代理词
关于XXX、XXX诉山东XX医院医疗损害案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X、XXX的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许奇华出庭参与诉讼,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山东XX医院西院在诊疗患儿原告之子李X的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导致李X不治而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 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诊断错误。
被告于2012年6月13日接诊后,没有认真阅读、研究初始接诊XX县人民医院CT片、病历资料、和2012年6月12日转诊省X医院的CT片、急诊病历资料,没有结合接诊后患儿表现,做出患儿病情持续加重的判断,属于严重诊断错误。
A、XX县人民医院CT片示右额叶脑挫伤伴出血灶,损伤部位局部脑中线轻度位移。
B、 2012年6月12日晚转入省X医院急诊CT片显示右侧颞、额叶挫裂伤并右额叶血肿,右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侧侧脑室受压移位,中线架构向左移位。
C、2012年6月12日接诊病历记载:患儿意识模糊,反应淡漠,嗜睡,呼之能应。
患儿ABC三项连续体征指标,充分说明其病情持续明显加重,属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但却没有引起被告的重视,属于严重诊断错误。
二、 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违反医疗原则。
由于对患儿病情的诊断错误,加之医疗过程的一系列行为过失,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A、被告没有向患者亲属进行病情告知,也没有可能要实施的手术治疗方案,甚至在患者病情于2012年6月13日下午加重出现四肢抽搐时,仍未能引起结合病史给予重视。
虽然病历记录出现了“及时行颅脑CT复查,注意颅内出血扩大情况”,但实际上,既没有医嘱,也没有进行CT扫描,更没有采取开颅清理血肿以挽救患儿生命的措施。
B、被告用药存在严重错误,违反用药禁忌。
1、被告首次病程记录明确记载“患儿曾出现癫痫大发作一次,持续时间约半小时,”藉此,作为医者就不该再给患者使用激发癫痫和癫痫禁用的药物;相反,被告第二项滴注用药就是(珍肽)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60mg,该药的禁忌首项就是癫痫禁用、其次是严重肾功能不良。
2、被告第五项用药依达拉奉注射液30mg,该药的严重不良反应,首项是急性肾功能衰竭;该药的说明书明确告知“儿童不应使用本品(因为没有使用经验,尚不能确定儿童用药的安全性)患者只有6岁应在不适用范围。
3、被告的鉴别诊断明确记载“可排除颅内自发出血”,患儿2012年6月13日下午表现,明显有颅内出血扩大现象;被告病历也有“注意颅内出血扩大情况”的记载,而被告最后一项用药是甘露醇50ml;甘露醇虽然是降颅内压的首选药物,但其禁忌症也明确告知“活动性颅内出血者”禁用。省立医院2012年6月12日急诊中,医生虽然也开具处方有甘露醇,但还是划掉未用;侧面说明患儿颅内有出血现象。被告的医生明知用了不该用的药物,却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被告给患儿合计用药6项,有3项违反禁忌使用规定;3项药物的负面损害相互作用予患儿;而被告却没有任何及时检查及手术治疗措施。因此,被告的治疗过程存在严重过错。
三、 被告接诊和护理处置存有明显错误
从患儿病历看,查体过于简单,没有动态观察病情的医嘱和记录;从省立医院2012年6月12日CT报告显示和结论看,患儿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正确处理应是特级护理、动态CT扫描观察患儿硬膜下及硬膜外血肿和中线结构移位情况;而被告的处置只是二级护理,存在明显错误。
综上,被告对患儿李X的诊疗过程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原告之子不治身亡;被告的过错行为与患儿李洪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北京XX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也对因果关系给予充分肯定;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此致
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律师:许XX
2013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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