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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科普小知识2021-07-17 12: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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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电视台联合评选的“2015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揭晓。经过各级人民法院和*电视台选送、众多网民投票、知名专家评审等程序,刘汉、刘维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杀人案,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常隆农化等6家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无罪释放案等10个案件入选。

1、评选活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在规范引领*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生动展示人民法院在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工作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与*电视台合作开展评选“2015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此次活动参选的案例为社会关注度高、推动我国法治进程或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推动有积极意义的重大案件,案件类型包括刑事、民事、商事、知产、海事、行政、审判监督、国家赔偿、执行等有影响力的案件。活动在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室、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所报送的案件以及*电视台本年度所报道的重大案件中进行初评,筛选出23个参评案例。

为了保证评选活动的公正性和影响力,中国网络电视(央视网)、中国法院网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5日对参评案件进行网络公示,并充分听取网民意见。

2、重大意义

2016年2月23日,最高法院和*电视台联合评选的“2015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揭晓。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十大案件,既有影响巨大的、推进我国法治进程的刑事案件,也有影响深远、产生积极作用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等方面案件。这些案件在促进国家立法、司法、行政以及促进公民守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大意义,必将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产生深远影响。

3、具体案件

“2015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依次是:

刘汉、刘维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杀人案。在刘汉、刘维组织、领导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5起故意杀人犯罪行为,致6人死亡,1人轻伤;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致2人死亡、1人轻伤。还实施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等数十起犯罪及串通拍卖等11起违法事实。刘汉系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通过他人代为持股等方式实际掌控汉龙集团。该公司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共计人民币4.52亿元、美元1.24亿元,情节特别严重。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刘汉、刘维等5人死刑。同年2月9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汉、刘维等5人执行死刑。该案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该案是十八大以来全国打黑第一案,刘汉兄弟作为拥有亿万家财,富甲一方并且鼎鼎有名的亿万富翁受到依法严惩,表明任何人,无论贫富,触犯刑律一律依法严惩,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依法促进公民、法人守法具有重要意义。

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蒋洁敏利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组书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职务调整、职级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403.9073万元;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于差额部分中的1476.617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在*指使或授意下,违反规定,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对蒋洁敏案的依法审判,彰显了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法治进程,昭示了我们*依法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充分说明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任何人无论权力多大、职务多高,影响多大,只要违反法律,必然受到法律惩处。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与辽宁特莱维置业、谢涛企业借贷纠纷案。欧宝公司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特莱维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贷本金及利息获一审法院支持。后因其他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并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提起上诉后被认定为虚假诉讼。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虚假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庭前依职权调取了大量证据,经开庭审理后明确认定两公司制造虚假诉讼,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决定对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各罚款50万元。该案的公正判决和罚款决定,表明了最高法院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诚信的决心,成为审理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标志性案例。

朱武进、郑毅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该案被告人朱武进、郑毅预谋通过批量获取电信用户手机号码及登陆密码,筛选开通支付宝账户的号码,设置短信拦截功能,利用拦截短信对支付宝账户密码进行篡改,直接将支付宝账户和关联的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入银行账户或买卖游戏点卡实施盗窃,后伙同他人共盗取人民币238228.71元。该案系全国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网络盗窃案。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除了具有身份识别、相互交往的价值外,更被作为重要资源赋予了经济利益,并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价值不断攀升。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不法分子通过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推销产品、非法牟利和违法犯罪。本案的公开审理,对推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起到积极作用。

连恩青故意杀人案。该案被告人连恩青因对医院的治疗效果和投诉处理事宜不满,手持榔头、尖刀的连恩青直奔医院持械行凶,致1人死亡、2人受伤,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严惩“温岭杀医案”暴力伤医犯罪,对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该案的判决在中国医患关系史上有着重要的标杆意义,不仅依法对行凶者作出了判决,也为相关“医闹”和暴力伤医者敲响了警钟。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2015年7月,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机预装应用软件引发侵权责任纠纷问题,分别对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11月13日,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消保委诉广东欧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对上海市消保委撤回对欧珀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审查,并当庭作出裁决,准予上海市消保委对三星、欧珀公司的撤诉申请。这两起公益诉讼是全国首次进入诉讼程序的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发起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手机用户对手机预装应用软件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这两起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的意义不仅限于个案的定分止争,更在于着眼对行业的引导和规制。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常隆农化等6家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以每吨20~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江中公司偷排于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以污染环境为由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江苏高院二审判决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多元。该案件是由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仅参与主体特殊、诉讼程序完整,而且涉案被告最多、判赔金额巨大,展示了人民法院鲜明的环境司法政策,对推进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2013年,邵某因强奸、猥亵未满十周岁的亲生女儿小玲,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后铜山区民政局就撤销小玲监护人的资格事宜提起诉讼。铜山区法院做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铜山区民政局与临时照料人张某某签订了《临时照料协议》,采用家庭寄养方式让小玲暂时生活在张某某家中,由民政局按月为小玲提供生活及学习费用。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后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对那些拒不履行监护责任、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一种强力震慑,尤其会对“打骂孩子是自已家事”等错误观念产生强烈冲击,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意义。

“北雁云依”落户登记案。本案原告“北雁云依”,女,2009年1月25日出生。其父母欲为其起名“北雁云依”,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性。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名办理落户手续。“北雁云依”法定代理人便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公民选取“第三姓”应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极易造成社会管理混乱,无利于社会和他人,有违公序。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承载了对血缘的传承、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重视和尊崇姓氏的传承是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像。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会冲击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有违良俗。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未上诉。本案系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件。本案的审理,直接推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关问题进行立法解释,意义重大。法院支持依法行政,通过司法审判保护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对维护*核心价值观,促进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的传承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无罪释放案。1996年4月,因福建福清发生一起绑架杀人案,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被认定为嫌疑人,此后被法院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福建高院两次发回,2006年,福建高院第三次作出判决,维持福建中院的判决,判定黄兴、林立峰死缓,陈夏影无期。19年后,2015年2月,福建高院再审。同年5月29日,黄兴、林立峰、陈夏影被宣告无罪。本案系被告人被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后,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无罪释放的案件。本案的最终判决体现了重庭审,不轻信口供的法律原则,昭示国家的司法改革逐步走向庭审中心主义。本案的判决,对法院依法保护保障公民的人身权、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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