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andFuturesCommission,SFC)是香港*授权的法定监管部门,履行的是法定监管职责。职责是统一监督管理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文名:香港证监会
外文名:SFC
机构性质:监管部门
职能:监督、维护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秩序
1、简介
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是独立于*公务员架构外的法定组织,负责监管香港的证券期货市场的运作。该组织成立目的是为了通过有效的监管和指引,促进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朝向公平、高效率及有秩序的方向发展。
在1970年代中以前,香港的证券及商品市场大致上是不受监管的。1973年~1974年的股灾爆发后,*首先作出干预,继而制定了规管证券及期货业的核心法例。
当时执行有关法例的,是两个非全职的监察委员会(分别负责证券及商品交易事宜)及其行政要员(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由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掌管的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办事处,则属*部门。
上述的监管架构维持了超过10年,期间大致上并无任何改变。然而,在这段期间,不论是国际或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都出现了急剧的变化。当时的监管架构无可避免地与时代脱节。1987年10月的股灾,不但导致香港股市及股票指数期货市场停市4日,而且明显地暴露出当时的监管架构的弊端。
股灾之后,当局成立了以戴维森(IanHayDavison)为主席的6人证券业检讨委员会,研究香港的金融监管架构及机制、探讨有关的改善措施,以及如何避免重现1987年10月股灾时的混乱情况。
1988年5月,该委员会发表报告书,指出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办事处资源不足,以致未能妥善地监管迅速发展及急剧转变的香港市场。该委员会发现,有关当局耗费太多资源在效用不大的例行审查工作之上,而没有主动地监察及监督市场及中介人。该两个监察委员会由于缺乏明确的工作方针,以致未能有效地进行监管,不单没有采取积极主动和防患未然的监管措施,而且显得被动和后知后觉。
该委员会建议在公务员架构以外,成立一个法定机构以取代当时的监管制度。该机构的主席及职员由全职的专业监管人员担任,而经费则主要由市场承担。委员会认为,该机构应拥有广泛的调查及实施纪律处分的权力,从而有效地履行其监管职能。
1989年5月,随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的制定,证监会即告成立。
2、历史沿革
香港证监会
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以后,其职权范围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步扩展。1993年11月,国务院决定将期货市场的试点工作交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具体执行。
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
1997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管;同时,在上海和深圳两市设立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公室;11月,*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进行改革,理顺证券监管*,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并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
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经过这些改革,中国证监会职能明显加强,集中统一的全国证券监管*基本形成。
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
3、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
4、监管目标
香港证监会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是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监会条例》)成立的独立法定组织。《证监会条例》及另外九条涉及证券期货的条例已合并成为《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生效。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负责执行监管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的法例,同时亦有责任促进及协助这些市场的发展。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法定规管目标是:
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
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运作及功能的了解;
向投资于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
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罪行为及失当行为;
减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风险;
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
在实践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使命时,旨在确保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能够继续取得成功并向前迈进。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架构上划分成企业融资部、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法规执行部及市场监察部这四个营运部门。法律服务部及机构事务部则为证监会提供支援服务。
5、监管方式
监管对象 |
监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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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以下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及个人: ·证券交易 ·期货合约交易 ·杠杆式外汇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提供资产管理 |
·制定发牌准则,确保所有从业员都是获准发牌的适当人选 ·审批牌照及备存持牌人公众纪录册 ·发表守则及指引,使业界知悉证监会所要求的操守水平 ·监察持牌人的财政稳健性及遵守所有相关法例、守则、指引、规则及规例的情况 ·处理针对持牌人的失当行为而提出的投诉 ·就失当行为进行调查及采取行动 |
向公众发售的投资产品 |
·为认可及监管投资产品制定准则 ·认可向公众发售的投资产品及其推销活动(包括广告及推广资料) |
上市公司 | ·审批《上市规则》的修订 ·在双重存档制度下监察上市公司所发出的公布及审批上市申请的材料·执行《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对要求就《公司条例》下有关招股章程的规定批给豁免的申请作出考虑·就上市公司涉嫌进行损害股东利益或有欺诈成分的交易或向公众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的行为进行查讯 |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 | ·监察香港交易所作为上市事宜的前线监管机构的表现·审批新市场的成立及新产品的推出,以及审批香港交易所的规则与规例的修订 ·监察香港交易所本身在遵守《上市规则》方面的表现 ·监察在香港交易所市场进行的股份、期权及期货交易 ·监督香港交易所的系统及科技运作 |
认可股份登记机构 | ·认可证券登记公司总会作为行业组织,其成员必须为认可股份登记机构 ·规定认可股份登记机构必须遵守《股份登记机构操守准则》的规定 |
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 | ·认可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赔偿公司 ·核准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的规则及有关规则的任何修订 ·规定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必须拟备并定期向证监会呈交财务报表、核数师报告及其他文件 |
交易活动的所有参与者 | ·监察不寻常的市场活动,并就有关的股份发出暂停交易指示,以维持信息灵通及秩序井然的市场 ·调查市场失当行为及其他违法事项并采取相应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