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被他人抵押贷款如何维权
李强14岁,爸爸去世留给他和母亲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房产证上户主的名字是“李超”。话说这李强一直对学习不感兴趣,父亲去世后他干脆就不上学了。李强的同学叫张平,也辍学在家,两人关系不错。由于整天没事干,俩人白天就在县城瞎转悠,晚上,张平就住在李强家。张平经常想:就这样一直瞎混也不是个事啊!要是能做个什么小生意就好了!可是,张平知道自己家经济困难,父母根本拿不出让他做生意的本钱!做生意的念头也随之打消了。
一天晚上,张平和李强在外面瞎逛了一天后又回到李强家,在帮助李强找东西的时候,张平无意间看到了以李强父亲李超的名字登记的房产证,房产证里面还夹着李超的身份证。一直都想做生意却苦于没有本钱的张平心想:“我可以借李强的房产证去贷款啊,这不就有做生意的本钱了吗?”,可是转念又一想:“李强肯定不会同意让他拿着自己家的房产证去贷款的。”但这个时候,一门心思就想着做生意的张平没能控制中自己,马上到银行和房管中心咨询了有关贷款和房产抵押手续的相关程序,并和银行签订了房屋抵押贷款协议。然后又回到李强家,趁李强不注意时,偷偷将李超的房产证和身份证一块拿了出来。随后张平又找了一个和李超年龄、相貌差不多的人,一块儿到房管中心去办理贷款抵押手续。房管中心的工作人员核对了李超的身份证和貌似李超“本人”的那个人之后,就给张平办理了抵押手续。经过一个多月的跑前跑后,张平终于从银行贷出了八万块钱。而张平所做的这一切,李强和他的母亲一点都不知晓。张平拿这笔钱开了一家小饭馆,他在心里暗下决心:等自己赚了钱,一定马上向李强如实坦白,求得好朋友的谅解,并偿还所有的钱款。
再说李强见张平开起了饭店,自己琢磨着也应当做点小生意。他和母亲王红商量之后,选中了一个项目,也打算用房产做抵押去贷款。这母子俩一阵翻箱倒柜的寻找,却惊恐的发现:房产证不见了!心急如焚的这母子俩在朋友们的提醒下,赶紧到房管中心去查询,结果,他们非常吃惊的发现,李超的房产已经被张平贷款抵押了!这下可把李强给气坏了,他非常气愤的找到张平,询问他为什么这样做?事情到了这一步,张平也只好如实坦白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并且表示:眼下因为进货已经把钱花光了,他一定好好做生意,尽快把钱全部还上。李强做梦也没有想到,张平是自己最好的朋友,让他天天住在自己家里,可是他却干出了这样不仁不义的事!他气愤的思考着:房产证被他人抵押贷款如何维权?究竟应该怎样做,才能最快捷、最有效的挽回自己的损失呢?
此时对于李强来说首要的问题就是怎样才能尽快挽回自己的损失,而向*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张平的刑事责任,只能使张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能直接挽回自己的损失,即使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平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则在诉讼过程中李强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及损失的数额,且在执行阶段张平有没有履行能力也是影响执行效果的重大因素,从本案情况看,张平的履行能力不是很好,所以走民事程序最终的效果不会很好;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管中心的抵押登记,若能实现撤销抵押登记,则抵押登记的效力等于自始不存在,没有进行过抵押登记,这样,李强的房产就有效避免了因抵押而被拍卖抵债的危险,抵押登记被撤消以后,房产证上的他项权消失,李强如果仍想贷款便可以用此房产证抵押贷款从而也就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李强认为县房管中心为张平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房管中心的抵押登记行为,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房地产抵押,需要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和房产证。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予以登记。在本案中,因房主李超已经去世三年,所以他不可能签订抵押合同,张平向房管中心提交的抵押合同肯定是伪造的。所以,客观上不具备抵押登记的法定条件。同样,已经去世的李超也不可能会亲自去房管中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也不可能会委托别人去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登记的程序是欠缺的,违法的。房管中心对抵押人李超身份的真实性及抵押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从而作出了错误的登记行为。所以,房管中心的抵押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之规定,应该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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