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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与何xx等劳务受伤纠纷案(雇佣还是承揽)

科普小知识2022-03-23 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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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冯xx,男,19xx年x月xx日生,住信阳市xx区xx镇xx村xx湾组;

被答辩人:何xx,男,19xx年x月xx日生,住信阳市xx区xx办事处xx路;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何xx诉冯xx、河南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伤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何xx的受伤属于工伤,应享受工伤相关待遇。

第一.承建单位是承担工伤责任的责任的主体。建筑行业作为高风险的职业,工人出现伤亡的情况较多。承建单位河南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降低成本和规避风险,将xx 区xx建筑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冯xx,违反了《建筑法》等相关法规。因冯xx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以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河南xx工程集团有限公作为承担工伤责任的主体,有利于实现社会整体公平,减少不安全因素;有利于有效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可有效防止和避免建筑行业违法层层分包转包的现象。

第二.何xx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认定工伤。

河南xx公司是平桥xx工程的施工地位,答辩人冯xx与何xx、王xx、朱xx等工人既是同乡又是工友,都从事该工程的内外墙粉刷工作,何xx等施工工人与河南xx工程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一方已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之规定,何xx从事墙壁的粉刷工作,与河南xx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何xx是在粉墙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何xx的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条件,应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二、冯xx与何xx之间是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

第一、冯xx与何xx、王xx等人之间不存在具体分工,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关系;第二、在工资支付形式上冯xx以何xx等人每粉刷一层墙体300元为报酬依据,此劳务是以工作成果作为报酬的发放依据的承揽关系而不是以何xx等人提供劳务为计酬依据的雇佣关系;第三,冯xx要求何xx等人粉刷墙面,只讲究粉刷的结果,并不注重工作过程。以上三点使得冯xx与何xx之间不符合雇佣关系特征,应属承揽关系。

三、冯xx对何xx的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定作人冯xx将整个工程墙体粉刷的部分工程交给承揽人何xx,该承揽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冯xx对定作、指示及选任没有任何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何xx在粉刷时安全意识不强,保护措施不足,对楼梯易踏空处没有引起高度注意,以致失足受伤,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何xx受伤后,答辩人与其他工友一道及时将其及时送往信阳市xx人民医院救治,并垫付了大部分医疗费,作为老乡和工友,出于同情和帮助,为全力医治何xx使其尽快康复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上述答辩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信阳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冯xx

代理人:罗先安 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