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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转售

科普小知识2022-04-24 13: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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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2018年4月28日,工信部发布通告,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

中文名:移动通信转售

外文名:Mobilecommunicationsresale

分类:通讯

类型:通讯

1、业务概述

所谓移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需建立业务管理平台,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3号)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93号),决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结合电信行业及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特点,制定本试点方案。

试点目标

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服务和业务创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探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的模式和监管政策,提升移动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为正式商用奠定基础。

2、审批条件

审批条件

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关于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中资民营公司。

2、关于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3、关于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申请者必须设有专门的客服部门和客服人员,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有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和市场退出善后处理方案。

4、关于有必要的场地及设施

申请者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与转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或营销渠道。必须建立客户服务系统,可依需建立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能够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5、关于具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申请者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责任人和联系人,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6、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

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以及符合本试点方案审批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试点时间

试点时间初定2年,自试点启动的1年内,拟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中资民营企业可向电信管理机构提出参与试点业务申请。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本方案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批程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对申请者的人员、场地、设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符合性实质审查。予以批准的,颁发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批文。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试点批文的转售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凭试点批文以及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的商业合同到相关试点地区电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3、试点保障

(一)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障在试点期间至少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开展合作。

(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转售企业提供的业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的接入质量。

(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转售企业的需求,结合码号资源情况,分配连续号码资源或整个号段供其使用。

(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

(五)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转售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六)转售企业应当遵守《*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

(七)转售企业应符合电信网码号资源、业务资费、服务质量、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等行业管理要求,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做好经营服务工作,接受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八)转售企业在出具长期服务保障措施证明的前提下,可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业务,最多只能向用户预收1年的服务费用。

(九)转售企业如提前终止试点经营的,其发展的用户原则上由为其提供基础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接。

(十)转售企业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服务质量问题,由试点地区电信管理机构所属申诉受理中心处理。

(十一)试点期间,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业务合作方面如有争议,由电信管理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十二)试点期间,电信管理机构将切实做好试点的审查批准工作,紧密跟踪试点进展情况,加强市场监管,保障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4、试点总结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和结果再行研究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正式商用事宜。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政策解读

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目的?

答: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是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服务和业务创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探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的模式和监管政策,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为正式商用奠定基础。

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情况?

答:《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自2013年1月7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期间,我部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48份,其中有22份来自与通信行业相关的民营企业,6份来自行业外的民营企业,2份来自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1份来自通信企业协会,1份来自美国*,16份来自实名或匿名网友。

我部在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试点方案》。同时,在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都希望在《试点方案》正式出台时能够对其中资质、地域、申请材料、商业合同、场地设施等内容进行细化。为切实做好试点业务的申请及审批工作,我部结合上述意见和建议,研究起草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申请材料及审查说明》,随文件一并向社会发布。

三、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可以做哪些业务?

答:获得试点批文的转售企业可以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服务内容,以自有品牌开展包括移动话音业务、短信/彩信业务、移动数据业务等在内的移动通信业务。

四、参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参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民营公司

本试点中的民营公司是指,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且单一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境内民营企业*上市的,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8年以上信息通信行业工作经验,并具有信息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企业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人应具有5年以上信息通信行业的工作经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信息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企业应具有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并应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相适应的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申请者必须设有专门的客服部门和客服人员,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有服务保证措施和市场退出善后处理方案。

4、有必要的场地及设施

申请者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与转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或营销渠道。必须建立客户服务系统,可依需建立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能够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5、具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申请者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责任人和联系人,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6、具备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

申请者应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用于转售的移动通信用户号码资源、双方服务质量保障责任划分、用户权益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内容。

五、对同等专业水平如何界定?

答:未取得职称的人员,可按照下列条件,提供国家认可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经核对原件),审查合格后,可视同达到同等专业水平相应职称:

1、初级职称:中专毕业7年;大专毕业3年;本科毕业1年;硕士以上学位毕业。

2、中级职称:大专毕业7年;本科毕业5年;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毕业3年;博士学位毕业。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中级职称。

3、高级职称:本科毕业12年;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毕业6年;博士学位毕业3年。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高级职称。

4、技术员按初级职称,技师及以上按中级职称考核。

六、相关专业如何界定

答:信息技术和通信相关专业包含《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专业。

管理相关专业包含《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经济学类、财政学类、金融学类、经济与贸易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电子商务类专业。

七、对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的商业合同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者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商业合同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1、合作范围:包括合作的业务种类、地域、期限等;

2、码号资源:包括基础运营商分配给申请者的码号资源及使用方式等;

3、批发价格:包括不同地区、不同业务的批发价格、计费关系、结算周期、付款方式等。

4、责任划分:包括双方网络或业务平台之间的逻辑关系、网络及用户服务质量保障责任划分、用户权益受损及投诉处理责任划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双方责任划分,以及申请者退出经营时的用户承接责任划分等。

八、如何看待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作竞争关系?

答: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是促进我国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重要举措。移动通信领域也是目前电信业发展最重要、最活跃的领域之一,该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在这里,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只是竞争的关系,更是合作的关系,希望双方在试点过程中逐步探索合作共赢的模式,共同将移动通信市场这块“蛋糕”做大。

九、试点申请受理和试点截止时间?

答:试点申请受理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7月1日,试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号段分配

工信部仅分配1700号段给中国电信、1705号段给中国移动、1709号段给中国联通。

5、首批试点

2013年12月26日,工信部颁发了首批11家参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企业的批文,这11家企业均为民营企业,分别是话机世界、分享在线、阿里巴巴旗下的万网、乐语通讯、华翔联信、紫萝卜信息、京东、北纬通信、浙江连连、迪信通、巴士在线。上述企业合作的基础运营商,均为中国联通或中国电信的达成合作,有6家企业与两家运营商均有合作。

这11家首批试点企业获得的批文,基本都涵盖合作对象、业务范围,以及发展业务区域等几项内容。首批试点企业的试点截止期为2015年12月31日。

翻查工信部公布的批文,11家首批试点企业中,除了话机世界的经营城市仅限于浙江省内,其他10家企业的均可多省“作业”,但具体城市有限定。比如,京东与中国电信的合作,可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50个城市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而与中国联通的合作,则可在北京、上海等33个城市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业务区域范围的划定,都是虚拟运营商结合自身资源分布与基础运营商谈下来的结果。未来试点城市能否扩大,还不得而知,这要取决于基础运营商与工信部的态度。虚拟运营商在试点期间能否开展更多业务,也是同理。

6、发展情况

中国联通已启动了面向移动转售合作企业的拨打测试。苏宁、京东、巴士在线、苏州蜗牛、中期、爱施德等转售企业均已启动拨测,其他企业也在开展之中。

据悉,为保障移动转售业务顺利开展,中国联通自主完成了整体业务设计与信息技术(IT)系统设计,打造了行业领先的移动转售IT支撑平台。中国联通采用“一点接入,统一服务”模式,转售合作企业在不同地域提供服务时,不需要分省进行系统对接,大幅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基于中国联通统一平台,转售企业可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整合、打包和二次开发,还可进行号码资源申请、故障申报等互联网化的自助服务。此外,中国联通还向转售合作企业提供了充值卡、现场写卡等扩展服务,并建立了专业技术服务团队,提供持续的IT技术支持。

中国联通表示,对于移动转售业务始终秉承积极合作、创新开放的态度。2013年12月26日,工信部正式颁发转售业务许可证当日,中国联通率先启动了与转售合作企业的IT对接,并率先打通行业内第一个170号码。

2018年4月28日,工信部发布通告,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

2018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向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首批签约的15家企业发放了经营许可证,批准其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15家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名单: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友互联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民生通讯(深圳)有限公司、天音通信有限公司、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迪信通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分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乐语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海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话机世界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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