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
土司是元明清时期,在西南、西北地区设置的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的官职。
1、土司释义
元明清时期,在西南、西北地区设置的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的官职。有文职和武职之分。按等级以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官隶吏部,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官隶兵部。明清时,曾在部分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废除世袭土司。解放后土司制度已被彻底废除。
2、土司和土官
土司是统治少数民族的官府衙门,有隶属于吏部验封司的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和隶属于兵部武选司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招讨司等文、武两个系统。不过两个系统的土司都拥有兵丁。土官本来指的是统治少数民族的当地首领,或者是统治少数民族的官职、官员的总称。宋代开始成为统治少数民族的官职、官员的称呼。故不仅只是土司的土官,非土司的土官等也是土官。
3、土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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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始于元代,经过明清两朝,一直持续到民国末年。它是中国的*王朝统治其他民族的地方行政制度。*王朝通过这种间接统治*实现了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直接统治。中国的疆域因此而扩大,中华文明、中华世界得以持续发展。可以说土司制度确实是在中国疆域扩大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土司制度的地方行政有民政系统的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和军政系统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招讨司等,它们都是土司。这些土司衙门里均配置有官员,这些官员由当地的原住民来担任,称作土官。土司里除土官外,还有辅佐土官的流官,特别是土司里的土官一般可以世袭,拥有许多特权。
土司的土官是世袭制,原则上土官的承袭必须得到朝廷的认可。土官的接替要向朝廷申请,得到认可后,可以作为正式的官职承袭,同时要提交宗族图本。
土官的承袭多数情况是父传子,也有兄弟承袭的。在没有子嗣的情况下,有时土官的妻子也会承袭。而且围绕着土官的承袭,经常出现血亲间的纷争。在当地统治集团内部也是纷争不断。为了解决纷争,*王朝经常派兵介入。
土司的土官原则上要向朝廷纳贡,但纳贡的同时也可以得到朝廷的赏赐。因此,从广义的角度来看,这也是一种交易,对土官来说并不只是负担。原则上朝廷不给被委任为各级官职的土司的土官发放俸禄,但是土官有权对辖区的百姓征收税金,而且无需上交朝廷。
土司的土官不仅要维持辖区的治安,而且在有战事时要为朝廷募集兵丁。特别是明代中期卫所制废除后朝廷频繁征兵,西南各土司的土官经长带兵出征。
因此,土司的土官由*王朝委以直接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权力,当地少数民族则受到双重统治。特别是土司的土官,因得到*王朝的册封而掌握着极大的权力,对辖区百姓实施直接统治,在当地拥有绝对权威。对当地百姓而言,土司是他们直接的统治者和压迫者。
4、土司制度的利弊
土司制度实现了施治地区社会关系的有效整合,使封建王朝的统治在蛮夷地区得以深入,并初步解决了封建王朝经营边疆高成本、低收益的问题。土司制度培养了土司及所辖夷民对王朝的忠诚,促进了边疆同内地间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一些人循规蹈矩,惧怕朝廷、官府与汉官;另一些人则擅长搪塞或欺骗官府,甚至凭借土职及土军割据自雄。
5、改土归流
土司衙门
随着时代的发展,土司制度本身的弊端与痼疾愈发明显。这与明清王朝秉持传统的“天下观”和“一统观”之治国理念的矛盾与冲突愈加突出,故改土归流成为明清王朝顺应历史潮流而实施的重大举措,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改土归流不仅为保持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推进中华民族的最终形成作出巨大贡献,而且为建设与完善各种制度、加强国家治理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效。改土归流既是明清时期一项重要的政治改革和社会转型,又是明清**有计划有步骤实施的大一统战略和国家治理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