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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

科普小知识2021-11-09 13: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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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2013年12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市住建委联合下发相关通知,坚决遏制违法建售小产权房行为。

1、基本简介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或村*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2012年2月,国土部发言人表示将于2012年试点清理小产权房。中国实行二元制土地所有权结构,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2、性质分类

小产权房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

3、热卖原因

1、乡产权房是在商品房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热起来的,相对于普通商品房价格更便宜。

2、购买小产权房的目的以自住为主,因此只要住着舒服,人们不大会考虑出售的风险。

3、遵照建设部的警告,实际上没有什么乡产权、小产权”与“大产权之分的,这所谓的乡产权实际上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但现在各方面的消息没有人实际上否认“乡产权”的存在,特别是把其归类到小产权之列就给未来的大产权化埋下了伏笔。

4、很多人认为:乡产权房对当前平抑房价、改善房屋市场的供求关系是有一定作用的,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了又一条解决住房困难的新通道,从历史上看其作用还是积极的、有效的,*不可能忘记这一点。

5、乡产权除了热销之外,还没有发生过因为违法被拆除的先例,虽然城市人口购买集体土地房屋属非法行为,但“乡产权”房已经热销多年,*方面并没有出台制止小产权房销售的条例,也没有追究过乡*、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4、相关政策

2008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008年7月15日,国土部下发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但明确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

2009年9月1日,国土部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重申,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

2010年1月31日,国土资源部表示将重点清理“小产权房”和高尔夫球场。

2012年2月21日,国土部在“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等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2年起各地土地市场流标、流拍类现象须及时上报。同时将限期处理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类案件,包括试点处理小产权房问题。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决定》提出的是改革的方向,包括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并没有谈及如何解决小产权房”这样具体的问题。

2013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措施,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5、改革试点

深圳将在土地权益的确认和明晰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积累经验。酝酿两年的《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3月底已获得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的联合批复。2012年5月25日,深圳将召开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和改革试点启动仪式。

此次土地改革亮点是产权制度创新,包括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机制创新,调控手段围绕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改革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两大重点。

据《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深圳将以产权明晰、市场配置、节约集约、科学调控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原则,先行先试,建立高度城市化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新模式,推动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土地利用高效化和土地管理的法制化。

此次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将分两步推进,2011年~2015年的近期计划和2016年~2020年的远期计划。

综合开发研究院旅游和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宋丁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已经酝酿了很久,此次改革的核心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土地国有化并不完善,大量国有土地被小产权房、旧城村和地面物业所占据。*处理每一块土地都面临着具体的协调工作。土地改革政策既要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保证整体城市发展的需要,也要兼顾历史遗留的现实问题,关键是找到两者的平衡点。

而此次深圳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有望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破题。

据媒体报道,截至2011年底,深圳小产权房违法建筑达到37.94万栋,建筑面积达4.05亿平方米,是深圳市总建筑面积的49.27%。

针对这些建立在宅基地上的集体产权房,如何实现权益,保证土地资源市场化,深圳拟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推进原农村土地确权试点实践工作,加强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如,原农村土地“依现状、依改造”进行确权;在“房地合一”体系内,探索房地权利分离条件下的管理制度,探索土地权益书、作价入股等补偿模式等,破解确权难题。

在市中心区房价动辄两三万元/平方米的背景下,小产权房以每平方米4000~6000元的价格成为很多城市夹心层的购房选择之一。房地产业内人士认为,确权标准如何设定非常关键,标准太窄容易引发小产权房所有者的不满,标准宽泛则会鼓励违建,甚至推高小产权房房价。

对此,《改革方案》中提到将“依现状、依改造”等路径确权。

此外,深圳将研究和探索限房价竞地价、不设定条件的挂牌出让等多种方式。健全土地供应体系,探索租赁、作价入股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未来深圳将创新土地金融工具,展开土地金融政策研究;在土地收购回购上,将引入市场机制,创新土地收购模式和多元化补偿方式,探索实行*部门对土地的优先购买权。

处置方案编辑2014年3月10日下午,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接受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不动产登记条例将于今年6月份出台,并表示将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对于小产权房问题,姜大明表示将采取拆除一批,教育一片,处理一批,震慑一片,问责一批,警示一片的治理方式,把小产权房的违法势头控制住。这个事情正在做,同时也对小产权房在各地的情况,进行清理统计,在这个基础上,再研究提出分类处理的意见。

增设不动产登记局,统一前原证件有效,姜大明表示,将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扎实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落实物权法,把分散在有关部门的登记,以土地为核心,统一登记。

据悉,新组建的不动产登记局将隶属于国土部地籍司,行政级别为正处级。。6月出台登记条例,不担心引发卖房潮,姜大明说,今年6月将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为全面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法规依据。届时,国土部及有关部门将建立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登记簿证。

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开始,会不会意味着高房价观点的来临?对此,姜大明表示,不担心不动产登记会引发卖房潮,因为不动产登记制范围很广,房地产只是其中的一个项目。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则认为,只有完成不动产登记、住房信息联网等长效机制的基础工作,才能真正形成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同时,对于此前有关“大环保部”的消息。拆除、处理、问责控制小产权房违法。

6、购买风险

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介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介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介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房产转让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小产权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

政策风险

在购买的是在建乡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监管缺位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对购房者而言,资金的安全,开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能够按质按时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而且,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易出现问题。

7、最新政策

小产权政策出台

领导在会上透露,自2011年5月6日国土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来,在目前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遭遇了一部分政策问题,确权登记发证进展较为缓慢,为推动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近日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禁止发证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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