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小敏
邹小敏,中*员,1966年1月出生,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湖南衡南县委副书记、*县长。2016年9月,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1、人物简历
1986.07—1988.07 衡阳市郊区职业中学教师
1988.07—1991.02 *衡阳市郊区区委党校*
1991.02—1994.10 *衡阳市郊区区委组织部办公室、组织组组长、*组组长
1994.10—1996.06 *衡阳市郊区区委组织部副科级组织员、老干办主任
1996.06—1996.07 *衡阳市郊区区委组织部正科级组织员、老干办主任
1996.07—1997.04 *衡阳市郊区区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办主任(兼)
1997.04—2000.08 *衡阳市郊区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党校校长
(1998.01—2000.08 在衡阳市郊区松木乡挂职任党委书记)
2000.08—2001.06 *衡阳市郊区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岳屏乡党委书记(兼)
2001.06—2001.07 *衡阳市蒸湘区委组织部副部长、雁峰区岳屏镇党委书记
2001.07—2002.09 *衡阳市雁峰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岳屏镇党委书记
2002.09—2011.07 *常宁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2011.07—2013.07 *衡阳市南岳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13.07—2014.01 *衡阳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调研员
2014.01—2016.07 *衡南县委副书记、*县长
2、违纪被查
2016年7月19日,据湖南省纪委网站消息,衡南县县长邹小敏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3、免去职务
2016年7月30日,衡南县召开领导*会议,宣布省、市委关于衡南县党委、*班子主要领导同志职务变动的决定:提名免去邹小敏同志衡南县人民*县长职务。
4、依法双开
2016年9月8日,据湖南省纪委网站消息,经湖南省纪委立案审查并报经湖南省委批准,决定对邹小敏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经查,邹小敏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配置、使用办公用房;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为谋取个人职务晋升送给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纵容、默许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收受礼品、礼金,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反生活纪律,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并搞权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涉嫌违法犯罪。
邹小敏身为党员领导*,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邹小敏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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