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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科领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

科普小知识2021-11-17 14: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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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9号

原告佛山市科领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普澜二路25号A座首层。

法定代表人沈家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虹、纪建斌,均系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沿江东路42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彭盛滔,董事长。

原告佛山市科领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领公司)诉被告广州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原告科领公司于 200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4年3月8日受理后,于2004年3月9日依科领公司的申请作出(2004)佛中法立保字第52-1号和(2004)佛中法立保字第52-2号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虹、纪建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时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领公司诉称:2002年5月10日,新时代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科领公司借款350万元,并书面承诺于2002年5月25日前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同月13日,科领公司将合同约定的350万元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南海市支行全部出借给新时代公司。但是,借款到期后,新时代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在科领公司的多次追索之下,新时代公司于2004年2月16日出具中国工商银行支票一张,金额为400万元,用于偿还科领公司的本金和利息。但该支票因新时代公司帐内余额不足被中国工商银行南海市支行退票。请求判令:新时代公司向科领公司返还借款35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331432.50元(从2002 年5月26日起暂计至2004年2月26日止,起诉后至新时代公司全部履行完毕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息计算),新时代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科领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了科领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告新时代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借款承诺书、支票存根、进帐单、退票通知书等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

被告新时代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2002年5月10日,新时代公司向科领公司出具《借款承诺书》一份,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科领公司借款350万元,并承诺于2002年5月25日前全部归还。2002年5月13日,科领公司将350万元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南海市支行全部划给新时代公司。借款到期后,新时代公司没有支付借款本息。新时代公司于2004年2月16日出具中国工商银行支票一张,金额为400万元,用于偿还科领公司的本金和利息,但该支票因新时代公司帐户余额不足被中国工商银行南海市支行退票。

另查明:科领公司没有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

本院认为:科领公司没有金融业务资格,其与新时代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因违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而无效。新时代公司依无效行为取得的款项应返还给科领公司,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科领公司请求从2002年5月26日起计算利息损失,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科领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从 2002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67元,财产保全费19677元,合计48844元,由被告广州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由于上述费用已由原告佛山市科领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广州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将所需承担的费用一并迳付给原告佛山市科领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烈 生

代理审判员 周 珊

代理审判员 叶 仲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 剑 锋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