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答辩状
申请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B(代理人)。
被申请人:C,男,汉族,
被答辩人C诉答辩人A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以下答辩意见:
1、被答辩人的月平均工资为1317元,而非被答辩人主张的1600元。
C2010年5月22日入职A公司担任普工,至2011年1月6日事故之日,C在A公司工作了9个月,9个月的工资分别为485元、1243元、1323元、1337元、1549元、1399元、1480元、1907元、1126元,因此C的月平均工资应当为1317元。上述事实有C签名确认的工资单证明。
2、被答辩人主张伤残津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依据上述法规可知发放伤残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工伤;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3、在“难以安排工作的”的情况下才“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中第2和第3个条件是递进的关系,必须要先满足第2个条件才能适用第3个条件。针对本案,C发生法工伤后已经单方面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在A公司多次挽留的情况下依然拒绝到公司上班,因此C的主张明显没有事实的依据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3、被答辩人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7724元没有依据。
如上第2点所述,C在发生事故以后就已经单方面宣布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此在发生事故以后A公司与C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C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没有事实依据。
4、被答辩人主张的护理费没有事实依据。
C并未举证证明其发生了护理服务的事实,亦没有举证证明2120元护理费产生的依据,而事实上C的病历中亦没有医生需要护理的建议,因此C的此项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综上请求仲裁庭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答辩人:A公司
2011年X月2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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