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事件通常称为“恐怖事件”、“恐怖袭击”等。
1、定义
**部副部长杨焕宁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说明时介绍,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的含义作出规定,直接影响到对恐怖活动的打击和对涉恐资产的控制,也影响到反恐怖国际合作。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相关国际文件的规定,草案对恐怖活动及其组织、人员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首次对此作出明确界定。草案规定:
2010全国恐怖袭击示意图
恐怖活动是指*制造的一切危害社会稳定、危及平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一切形式的活动,通常表现为针对平民的爆炸、袭击和劫持人质(绑架)等形式,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事件通常称为“恐怖事件”、“恐怖袭击”等。
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
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2、9·11以来全球重大恐怖事件
2001年9月11日,美国4架民航飞机遭*劫持,其中两架撞击了纽约世界贸易中心,两座塔楼相继坍塌,一架飞机撞击了华盛顿附近的五角大楼,另一架坠毁在宾夕法尼亚州的匹兹堡附近。共造成3000多人死亡或失踪。
9·11事件
2002年10月12日,印度尼西亚旅游胜地巴厘岛发生针对外国人的系列爆炸事件,202人死亡,至少330人受伤。
2003年8月29日,伊拉克南部*什叶派圣地纳杰夫阿里*遭遇汽车炸弹爆炸,100多人死亡,200多人受伤。伊拉克什叶派宗教领袖*・哈基姆在爆炸中遇难。
2004年3月2日,伊拉克首都巴格达和南部城市卡尔巴拉的两座什叶派*遭遇系列爆炸,造成271人死亡,大约500人受伤。
2004年3月11日,西班牙首都马德里发生3列旅客列车连环爆炸事件,至少198人死亡,大约1800人受伤。
2005年2月28日,伊拉克首都巴格达以南大约100公里处的希拉市发生一起自杀式汽车炸弹袭击事件,125人死亡,200人受伤。
2005年7月7日和21日,英国首都伦敦地铁和公交汽车相继发生多起爆炸,造成56人死亡,700多人受伤。
2005年9月14日,伊拉克首都巴格达遭遇4起自杀式汽车爆炸袭击,至少114人死亡,156人受伤。
巴格达发生汽车爆炸
2006年7月11日,印度孟买西线城铁接连发生7起爆炸,造成187人死亡,844人受伤。
2006年11月23日,伊拉克首都巴格达以东萨德尔城遭连环汽车炸弹袭击,至少200人死亡,大约250人受伤。
2007年8月14日,伊拉克北部尼尼微省“雅兹迪”教派聚居地遭遇连环爆炸袭击,至少500人死亡。
2007年10月19日,巴基斯坦南部城市卡拉奇发生针对前总理、人民党主席贝・布托的爆炸袭击,造成140多人死亡、500多人受伤,贝・布托本人安然无恙。
2008年11月26日,印度孟买10处著名建筑和重要设施发生连环恐怖袭击事件,造成至少195人死亡,包括孟买反恐特种部队司令赫曼特・卡卡尔,另有295人受伤。一个自称为“德干圣战者”的组织宣称制造这起连环袭击。
2009年10月25日,伊拉克首都巴格达市中心遭两起自杀汽车炸弹袭击,伊拉克司法部和巴格达省*建筑严重受损,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至少132人死亡,超过500人受伤。
3、中国近年恐怖事件
2008年3月14日,一群不法分子在*拉萨市区打砸抢烧,追打过路群众。事后查明,拉萨908户商铺、7所学校、120间民房、5座医院受损,砸毁金融网点10个,至少20处建筑物被烧成废墟,84辆汽车被毁。有18名无辜群众被烧死或砍死,受伤群众达382人,其中重伤58人。拉萨市直接财产损失达24468.789万元。
*拉萨市区打砸抢烧
2009年7月5日晚,*“东突”组织“世维会”在*乌鲁木齐引发暴力犯罪。此次暴力犯罪事件中,暴徒在220处纵火烧房、砸车、烧车、杀人。造成192人死亡,1721人受伤。事件中,627辆车辆被砸烧,其中184辆被严重烧毁。事件共导致633户房屋受损,总面积达21353平方米,其中受损店面291家,被烧毁的房屋29户、13769平方米。
2011年7月18日,*和田市1个派出所遭袭击,暴徒劫持人质并纵火。*和田市一*派出所遭一伙暴徒袭击。暴徒冲进派出所袭击民警,劫持人质并实施纵火。*武警当场击毙14名暴徒,成功解救6名人质。
2011年7月30日,2名*在喀什市劫持杀害卡车司机后砍杀路边群众,现场造成6名无辜群众死亡,28名群众受伤。周围群众奋力抓捕,搏斗中1名犯罪嫌疑人死亡,1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2011年12月28日,在*皮山县南部山区,一暴力恐怖团伙劫持两名人质。*机关处置过程中,暴徒拒捕行凶,杀害一名*干警,致一名干警受伤。*干警当场击毙暴徒7人,击伤4人,抓捕4人。
2012年2月28日18时许,*喀什叶城县发生特大暴力事件,官方定性为恐怖袭击案,9名*持刀滥杀无辜,造成13名平民死亡20人受伤。*当场击毙7名*,抓获两人。
2013年4月23日,*喀什巴楚县色力布亚镇发生暴力恐怖案件,共造成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15人死亡、3人受伤及财产重大损失。
2013年10月28日,一辆越野车撞向*金水桥护栏后起火,造成车上3人及2名路人死亡,40人受伤。2013年11月24日,“东伊运”认领此次恐袭事件。
*鄯善县暴力恐怖案件
2013年12月30日,9名暴徒持砍刀袭击*喀什地区莎车县*局,投掷爆炸装置,纵火焚烧警车。*民警击毙8人,抓获1人。
2013年6月26日,*鄯善县鲁克沁镇,艾力·艾合买提尼亚孜等人先后袭击鲁克沁镇派出所、鄯善县*局特警大队山南中队、鲁克沁镇*、“富民安居”工程工地等地,疯狂砍杀*民警、*、群众,致*民警、*、群众共24人死亡,23人受伤,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213.6万元。
2014年3月1日21时许,10余名统一着装的暴徒蒙面持刀在云南昆明火车站广场、售票厅等处砍杀无辜群众,这是一起由*分裂*一手策划组织的严重暴力恐怖事件。事件造成29人死亡,143人受伤。
4、重大危害
在国际*给国际社会带来的危害问题上,各国几乎都认同以下几点:
(1)它漠视国家主权和基本*,无视联合国在国际安全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造成一种国际范围内的无*状态,漠视国际人道主义基本原则,滥用暴力或极端手段,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对国际安全造成威胁。
(2)它通过各种非法渠道敛取钱财,破坏社会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损坏社会公共设施,造成财产直接损失,损毁多年积累的人类历史文明成果,毁灭性的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环境,对世界经济形成直接或间接危害。
(3)它践踏国际法基本原则,违背世界和平与发展两大主题,对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尤其是对国际法律新秩序构成极大威胁。
5、恐怖活动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中,将五种恐怖相关活动列入刑事追责范围,加大了对*、*犯罪的惩治力度。
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修改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将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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