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法律行为
表见法律行为,则是这样一种发生在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在外观上由于表见行为人的作用导致外表授权之假象,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外观表示行为,并依其表示行为行事;从而使行为者本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一个法律拟制的行为,这种外观上足以使人信赖的法律拟制的行为称为表见法律行为。
1、性质
“表见”一词并非本文独创,大陆法系的学者们对于它在私法制度巾的界定做出了大量的且富有重要意义的研究,并且得出了相天的结论,使得本文的研究有了基本的理论依据和文献参考。总体而言,对于“表见”的理论性质问题,国内外学者存在三种基本观点,分别认为“表见”是一种权利、责任或行为。
商法
1.权利说
从权利的角度对表见法律行为作了定位,认为表见法律行为不过是一种权利的表象。权利表象仅是一种幻象,是由于对事实的观察所导致的,它使人将某一法律状况和特定事实状况相联系。权利表象所表彰的权利称为表见权利。
概言之,表见权利存在以下规定性:
(1)表见权利是由权利表象所表彰的权利,是形式化的产物;
(2)表见权利缺少实体法的依据,或者说不考虑实体法的一般规定;
(3)表见权利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相对性:
(4)表见权利必然涉及三方当事人,即真实权利人、表见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它反映的主要是后二者之间的关系。
2.责任说
责任说的学者从责任的角度对表见法律行为的性质提出了看法。例如德国学者认为权利表见责任是法律行为责任的扩充,并且把它归结为信赖利益保护的范畴之中。指出对信赖的保护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常常发生表意人要受他的意思表示中并非他所愿望的内容所拘束的情形,这种情形的合理性在于“表意人应对可归责于己的意思表示意义负责”,只要表意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某种为受领人所理解的意义,他就应该对他的行为在意思表示的这种含义上负责,也应该在该意思表示的这种含义上负责,也应该在该意思表示在其接受人所理解的含义上对相对人(接受人)负责。在另外一种情形下,法律还保护这样一种信赖,“即对于那种在难常情况下由法律行为而发生的有效的拘束或授权(如意定代理)的发生或存续的信赖,这种信赖的根据并不是或不仅仅是某项可归责的意思表示,其所根据的只是由其他方式产生的、存在某种相应的权利状态的表象。”“对于这个应了_保护的人,有关的法律后果视为已经发生或者继续存在。因而他就‘处于与他所认为的情况相符的地位。’这足一种权利表见责任,是一种扩大了的责任,是对法律行为交往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所承担的责任,这不是法律行为理论范围内的信赖责任,而足把法律行为责任扩大了的范围内的信赖责任。”
3.行为说
行为说的涵义可以从法国学名的论证中得到答案,他们认为表见行为乃足当事人将其真实意志掩藏其后的表面行为,赋予行为表象以一定的效力,使“表见”(可见的)事实状况优于法律真实。如当事人双方在公丌地签订一项协议之后,又以另一秘密的协议将之解除、交更或转移其法律效果。当事人公开的行为即表见行为(或称假装行为)。
在法国,表见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虚构行为;(2)隐藏行为;(3)通过中介人使无订约资格的人获得利益的行为。
但是,法国学者所认为的“表见行为”除了包括多方法律行为外还包括双方法律行为,而本文中所论的“表见法律行为”则专指一类三方当。事人的行为,所以它不完全等同与本文的“表见法律行为”,其范围更为广泛。
2、制度特征
第一,法律选择性。表见法律行为制度得以适用的原因就在于立法者意志的体现。表见法律行为制度的效果可以从有效和无效两个方面进行选择,从传统的法律逻辑结果来看这种行为应该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是由于它的基础是权利外观理论,而适用外观主义并非是崮有法理论的合乎逻辑的演绎结果,恰恰相反,从固有理论只能够演绎出保护静的安全,因此外观主义所保护的动的安全,与法律本来应保护的静的安全之间的矛盾在一个和谐的法体系罩是不可调和的。而承认外观主义就只能通过固有理论之外的政策来解决。政策具有相当的不稳定性。决定这种政策的因素涉及一个时期的立法价值暇向。社会权利观念,社会成本的分析,甚至还包括法律文化传统等因素。因此外观主义适用与否以及在什么范围内适用,各国立法例表现得千差万别。即使同一国家的不J司法域或不同时期,也体现出外观主义政策的不稳定性。外观主义的政策性决定,只要有适用外观主义的必要和可能,无论固有理论的逻辑和体系怎样,均不影响附加外观主义。
第二,拟制性,即法律并不关注真实权利或意思的状况,而是立足于外观,当本人与因和相对人信赖具备时,法律根据通常情况(真实与外观相符的情况),拟制法律事实的存在。拟制性使表见法律行为与固有的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等理论衔接起来。
第三,等效性,是对于交易关系和相对人来说。基于上述的推定而发生的法律效果,与基于真实的权利或意思而发生的法律效果足等效的。这种推定是法律上的推定,因此任何情事不得将其推翻。在此需要指明,当相对人为悲意或有重大过失时,本人可以推翻外观,但这个推翻,与此处所说的推翻表见法律行为不同。
第四,代价性,是从“本人”(例如表见代理制度中的被代理人)角度而言。由于表见法律行为制度发生于法律保护静的安全与保护动的安全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因此势必牺牲静的安全主体的利益,正足从这个角度而言,表见法律行为制度具有代价性。但法律并未忽视这种代价,而足在表见行为制度以外的法域尽量弥补这一代价。所以,本人在承担了“表见”的不利后果以后,当“本人”与“处分人”不是同一主体时,法律关系并未完结,“本人”可以基于侵权等原因向“无权处分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第五,法定性,由于表见法律行为的效果是完全违背传统的法律逻辑演绎的思维方式,那么它的适用是与现行法律体系的基本规则存在一定冲突的。表见法律行为会发生何等效力,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在有些情形下,法律会将其所表彰的权利义务关系视为真实,而在另外的场合,法律会甭定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表见法律行为的立法效果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立法者正是在权衡利害双方的多少程度上做出选择而去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的。但足如果肆无忌惮地任意扩大它的适用范田和类型,表见法律行为有害的一面就相对地得到扩展,就会破坏法律的公平秩序。所以,立法上应该选择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表见法律行为的制度类型,换句话说,表见法律行为应该是法定行为,凡是立法没有规定的情形都不能类推适用。这既是在保护表见法律行为对交易安全之维护的立法效果,也是在保护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缺乏具体明文时,取决于一国法律理论的发展及司法创新法律和弥补漏洞的魄力。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