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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律思想史

科普小知识2022-04-13 14: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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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律思想史(HistoryofWesternLegalPhilosophy)法学是一门古老的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史学是一门重要的理论法学。它既包括法律理论,又包括法律制度史的内容,一般涵盖法律文化的内容。所谓外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主要研究除我国以外世界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阶级和社会阶层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法律学说、法律思想以及他们的法律观点。外国法律思想史,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缘故,它主要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它包括的时空颇广,内容甚丰。研究的范围包括自古至今的几个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的法律思想。

1、概述

在西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涌现出不少着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他们撰写了大量的体现本人和本阶级意志的世界名着。他们的理论和学说是人类的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许多思想理论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的结晶。有些理论观点主今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马列主义的观点,法律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列宁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列宁全集》第23卷。第40一41页)。因此也可以说,法律理论与国家理沦是统一的整体:这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中有明确的论述。他指出:“政治学研究政体也研究法律”(见该书第445页)。孙中山先生也指出,“政治是管理众人之事。所谓政就是众人之事,所谓治就是管理。”就其实质来说,他讲的政治就包含政治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所以,研究法律理论必须与研究政治理论结合起来。这既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阶级本质,又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实际效用,从而看出该理论的科学性。

2、研究范围和发展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从公元前8世纪至今2800年的西方各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法律理论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政治法律理论既包括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理论,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主张。而主要是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政治法律学说和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写道:“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当然,也不排除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分五个时期:

古希腊罗马时期希腊罗马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治法律思想的发源地。早在公元前6世纪,希腊着名的法学家梭伦就进行过法律改革。到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家从研究自然科学转而大力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国家和法律问题。希腊有3位着名的思想家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做出过重要贡献。他们是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公元前469一前399)作为奴隶主贵族思想家,在理论上的贡献一是伦理学,二是政治学。主张贤人政治。在法学上提倡理性论的法律观。柏拉图(公元前427一前347)是西方第一个对政治法律理论进行系统探讨的思想家。他认为,政治学和伦理学是不可分的,断定社会伦理学是政治学的重要部分。他提出了正义论的国家观和法律观。在他的代表作《理想国》一书中勾画的政治理想是: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哲学王统治、公有制和全民教育的主张。在《法律篇》中改人治为法治。他的法治理论和混合政体理论对后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一前322)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对国家与法的理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他着重自然论的国家观他对国家产生的原因、国家的目的、政体划分的标准以及政体变更的原因提出了完

整的学说。在法学方面提出了法治理论的含义和标准,强调“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他并且认为,法律的性质是由政体的性质所决定的。政体有正宗政体和非正宗政体之分。因而法律有良法和恶法之分。此外、他对应用法学有科学的论述。他着重分析了犯罪的社会原因及其纠正的方法。他是西方思想史上第一次把政治学和伦理学分开的伟大的思想家。从而使政治学成为独立的科学。他的思想影响极为深远。

古罗马时期最有影响的思想家是西塞罗(公元前106一前43)。他的主要贡献是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论介绍到罗马并加以发展从而适合罗马社会的需要。西塞罗认为,国家是由于人的本性(社会动物)自然形成的。他还认为,人为正义而生存,而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只有符合正义的法律才是真正的善。他还说,守法就是有理性有道德的表现,这种理性的法律是合乎自然的较高的法律,对“一切人”都起作用。它是永恒不变的,早在国家产生以前就存在了:正是由于这个自然法则的命令或禁令,人们才去尽自己的一切义务,才避免去干不正当的行为。此外,他还提倡人类的平等观,主张法律而前人人平等。西塞罗的政治法律思想不仅直接被罗马法学家们所接受。面且对中世纪的法律理论有着重要的影响。

中世纪的政治法律思想西欧中世纪社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这个时期,神学世界观占统治地位。中世纪影响最大的神学理沦家一是圣·奥古斯丁,二是圣·托马斯·阿奎那。奥古斯丁(354一430)的理论基础是柏拉图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和“圣经”的内容结合的产物。奥古斯丁又称基督教的教父,是基督教教义的理论权威。他把基督教的教义归纳为四

条,即:创世说、原罪说、三位一体说和末日审判说。他在《上帝之城》一书中提出两国并存的理论,即上帝之城和地上之城并存。这种理沦以《圣经》为基础,诵扬天国,诅咒世俗国家。他认为,法律产生于上帝,是正义的体现,是上帝统治人类的工具。奥古斯丁的政治法律思想以神学为基础为奴隶制辩护,为基督教的传播张目。他的思想在西方基督教文化的发展中起了重要的作用,无论对天主教还是对新教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托马斯·阿奎那(1225一1274)是中世纪最大的经院哲学家、神学政治法律思想家。他的主要着作有:《神学大会》、《论君主政治》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释释》,而《神学大全》是基督教神学的经典。阿奎那利用了亚里士多德哲学中的糟粕,并进一步发展了奥古斯丁的基督教教义,使之适应于封建社会的需要。阿奎那的主要理论贡献,一是恢复了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观,但对国家的目的加上了神学内容;二是对法律的定义和本质作了揭示,认为法是人们行为的标准和尺度,法并且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约束力。他说:“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准则和尺度。‘法’这个名词(在语源上)由‘拘束’一词而来,因为人们受法的拘束而不得不采取某种行径。”(《阿奎那政治着作选》,商务印书馆1982年中文版,第59页)阿奎那使古代自然法理论神学化,他在自然法理论方面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有重要影响。阿奎那的政治法律理论在中世纪统治了300年之久。

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理论古典自然法理论是由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1583-1645)创立的。他的主要理论贡献有两个方面:一是创立了自然法理论;二是创立了近代国际法理论,被称为国际法的鼻祖。格劳秀斯是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第一个较系统地论述了自然法的人。他恢复和发展了古希腊罗马思想家揭出的自然法理论,摆脱了中世纪宗教神学的侄桔,使自然

法理论成为世俗理论,他借助近代自然科学的成果赋予自然法以崭新的内容,使自然法原则更加神圣化和权威化。他认为,自然法就是人类理性和本性的体现,是永远不变的法则,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因为上帝也不能使2乘2不等于4。此外,他还提出了人类必须遵循的数条自然法原则。他扩大了自然法理论的范围,把自然法看做是国家与法律产生的理论基石。由格劳秀斯开创的古典自然法理论经过霍布斯的发展和补充,或为完整的科学体系。

托马斯·霍布斯(1588一1679)是英国着名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古典自然法的奠基人之一。他的主要埋论贡献有以下几个方而:第一,他经典地揭出了自然法理论的内容,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命题和界定;第二,霍布斯第一次批判了亚里士多德的社会不平等论,提出了人类平等的理论;第三,他认为,自然法原则在人们进人政治社会以后仍然有效。他把自然法原则归结为13条之多,是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原则;第四,他发展了博丹的国家主权理论,主张无限主权论;第五,他对实在法理论提出了不少科学的论断和完整的论述。可以说,霍布斯在近代自然法学派之中是一位学术最渊博,理论造诣最深的伟大思想家。他的代表作《利维坦》是关于哲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宗教诸学科的不朽之作。

约翰·洛克(1632-1704)是英国着名的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之一,是整个资产阶级*主义的鼻祖。洛克政治法律理论的主要贡献是:哲学上的经验主义认识论;政治学上的*论,自然权利论,议会至上论和分权理论;经济学上的劳动创造价值论;法学上的法治理论;思想上的*主义和宗教上的宽容主义。洛克的思想理论对法国的伏尔泰、孟德斯鸿、卢梭和美国的杰弗逊、潘恩、汉密尔顿的思想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孟德斯鸠(1689-1755)是法国着名的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文学家和比较法学的奠基人,他的理论贡献是:政治学上的政体理论、三权分立理论和对专制制度的揭露和批判;在法学上他破天荒地全面探讨和分析了法的精神,认为,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的好坏是同这个国家或民族的具体国情,包括该国的气候条件、地理条件、人们从事的职业等诸因素有密切的关系。他的这一论断具有唯物主义的成分;在社会学方面,他的地理条件决定论是亚里士多德、博丹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政治家们值得重视的问题之一。他的三权分立理论在多数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得以实施。分权制度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的标志之一。因此,孟德斯鸡的名字永垂青史。

让·卢梭(1712-1778)是法国最激进的小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然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他的主要理论贡献是:关于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及其发展阶段的论述、暴力革命的法则、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观、人*权理论以及法治理论。他通过对人*权原则的论述,继洛克之后,从理论上奠定资产阶级*制即多数人统治社会的内涵。卢梭的思想影响远远超出了国界,卢梭的名字作为伟大的思想家载人史册。

从以上对古典自然法理论的概括,可以看出,这一理论的价值,一方而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的革命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另一方面也为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3、法学流派

这就是19世纪功利主义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法律实证主义)和历史法学派这三派的共同特点是反对古典自然法理论,否定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法律思想。各派的代表人物如下:

边沁(1748——1832)是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他的理论基础是“避苦求乐”,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指出,法律的制定和形成都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结果,法学家应为社会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着想,分析法律和国家的内容,使它们不断地改进,不断进步,以求得人类的切实的利益。他着重指出,以功利主义原理作为衡量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好坏的标准。此外。他另一个重要贡献是创立了近代资产阶级的法理学,从而对深人研究法学理论开创了广阔的道路。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是奥斯汀(1790-1859)。他的分析法学思想是以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所以,又称为实证主义法学。他主要研究的范围有三个力面:第一,法律的本质问题。他认为,实在法都是一个拥有主权的少数人对独立政治社会成员订立的规则,并指出,法律制度就是由同一个主权者所发布的法律的总和。第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即命令,而命令与道德是有区别的。道德是一种劝导或忠告,人们可以接受或者不接受,而国家的命令,人们则一定要遵从。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其范围比较狭窄,而道德规范的范围则较宽广。第三,法理学的范围和本质。奥斯汀采用他老师边沁的术语,把立法学和法理学作了区分,他认为,一切成熟的法律体系都有着共同的基本特点和概念,而一般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对它进行整理和分析。奥斯汀的分析法学对现代以凯尔森为代表的规范法学派和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有重要的思想影响。

历史法学派新的代表人物:一是德国的萨维尼(1779-1861),二是英国的梅因(1827---1888)。前者认为,自古以来法律就是同语言、风俗、宗教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它和民族有着“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萨维尼把法律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习惯法,它存在于民族共同意识之中;第二阶段是学术法,具体体现在社会上已经出现的法学家阶层的意识之中;第三阶段是编纂法典,它使习惯法与学术法统一。萨维尼的法律史论在西方法学界影响甚大。后者认为,早期法律发达史经历了三个时期:由“地美士第”时期发展到习惯法时期,最终达到“法典时期”。梅因还指出,法典出现以后便开始了一个新纪元,这时,法律制度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使法律的规定与社会相协调以促进社会进步,而使法律与社会相协调的媒介主要有三,即:“法律拟制”,“衡平”和“立法”。此外,梅因在民法和刑法理论方面有不少光辉的论断。同时,他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有经典的说法,例如,他认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97页)

4、法学流派及趋势

西方社会发展到今天,各种社会科学层不出不穷,而法学流派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繁多,五花八门。从上世纪末至今,先后出现了社会法学派、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规范主义法学派、

*主义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实用主义法学派、经济法学、行为主义法学和综合法学等等,不一而足。这些派别反映着当代不同社会阶层、社会集团的利益和要求,起着调和社会矛盾及社会冲突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从不同侧面起到了促进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作用。在西方当代诸多法学流派当中,最主要的有三大流派,即新自然法学派、规范主义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

新自然法学派,包括神学和世俗两个分支。所谓神学自然法学派是指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它是以继承和发展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政治和法律思想为特征的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之一,它代表梵蒂冈天主教廷官方的政治法律思想,而否定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的内容,恢复中世纪神学自然法,为垄断资产阶级统治服务。其代表人物有:法国的马利旦(1882---1973)。

非神学自然法学派的代表有:朗·富勒(1902一1978)以及后来的约翰·罗尔斯(1921一)和罗纳德·德沃金[1931一),这一学派自称新自然法学派,他们认为,存在着一种判断实在法正义与否的标准,他们论述的新自然法与古典自然法有很大的不同。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主张正义和反抗暴政等;而新自然法学派则认为,自然法是可变的。主张阶级调和及阶级妥协,强调法律的道德性等等。

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凯尔森。他把规范法学也称为“纯粹法学”。所谓“纯粹法学”是指“从结构上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或经济上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凯尔森认为,纯粹法学研究的“实际上是这样的法”而正义理论所研究的是“应当是这样的法”。他把前者称为科学,而把后者称为政治学。凯尔森在法学理论上的贡献是,提出了法的规范体系理论及法律秩序论。此外,他还提出了法律与国家一元论、正义相对论和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谬论。

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着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1870-1964)。庞德的社会法学思想是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的。他主张,要在实际行动中研究法学,要把重心放在研究“活的法学”,并提倡“法官立法”。庞德社会法学思想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其一,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调整各种利益,它像社会监督“社会工程”那样来实现社会和平,解决不同阶级之间的冲突;其二,认为法律应包含三种成分:一是法律秩序,二是权威材料,三是司法和行政活动。其中,第二,权威性的材料,又包含命令、技术和理想三种要紊,而在命令中又包含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等四个方面;其三,认为各种法律制度重要的不在于它的形式如何而在于它的效果。立法者需要研究法律制度的社会效果以及控制有关的法律学说,这种法律学说就是法

律社会学;其四,认为法律不仅依靠法规来达到保护社会利益的目的,面且,要通过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作用、规则和机关的“*裁量”达到目的;其五,认为必须建立一种普遍的世界法律体系。庞德的法学理论在20世纪的美国起着主导的作用。他本人是蜚声全球的法律权威。

以上当代三大法学流派总的发展趋势是互相借鉴互相渗透趋于统一。无怪乎俄国法学家利夫什茨在他的《法律理论》一书中认为,法的概念应该包含三种要素,即:法律思想,法律规范和社会关系(参见:该书1994年俄文版。第65页)。在他看来,法的概念应包括自然法学的*、平等、正义的内容,纯粹法学的法律规范以及社会法学所主张的社会关系。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三大法学流派发展趋势的影响。最后。应当指出,从西*治法律思想发展的线索看,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前,多看重研究国家理论问题,而后,则着重研究法学理论间题,并出现了各种法学流派。

5、基本特点

纵观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的范围和基本内容,可以看出,西*治法律理论具有以下特点:①西*治法律理论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它同社会经济形态的特点相关联。众所周知,西方社会较东方社会,其奴隶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相对有较充分的发展,因此,反映这两个时期生产关系的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法律理论,就相当发达。例如,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出现了一大批着名的学者,思想家。如智者学派、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以

及罗马法学家等。同样,在西方近现代出现了一大批优秀的思想家和出版了一系列的世界名着。这些着作的作者往往是一个时代、一个民族、一个阶级的先驱者或代表人物。他们的着述蕴含的思想观念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时代感,并具有某种科学性,才能成为不朽之作。②西方的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均有完整的专门的有关国家与法的论着。而其他地区有些思想家则缺乏完整的国家与法的论着。因此,西方学者对政治学法学的理论贡献是极大的,是其他一些地区和国家的学者不可比拟的。③西*治法律理论的精华部分均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批判地吸收或借鉴。西*治法律理论中有价值的思想成为马克思思想的来源之一。

④西*治法律理论对社会变革和新的社会制度的确立有着直接的影响。这从西欧、北美近代经历的几次大的社会变革和资产阶级革命后所颁布和制定的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文献中得到了证实。⑤西*治法律理论和西方文化一样,深受基督教文化的影响;这在一系列的名着中字里行间屡见不鲜。⑥西*治法律理论对世界其他各地区思想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其意义是不可估量的。⑦西*治法律理论体现了意识形态的多元化。从而,也宣扬了政治的多元化。进一步促进了政治法律理论的深人发展。⑧当前,西*治法律的特点,强调*和*,并认为,人和他的权利与*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承认、遵循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是国家的义务。

6、方法和意义

为了达到事半功倍的学习目的,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方法。要采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为指导并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达到深人掌握西方法律思想的理论实质。

学习研究西方法律理论的意义在于: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提高理论修养,为我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的改革服务,尤其是为在我国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服务。我们深人学习和研究外国法律思想史。最终要达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目的。

最后,需要指出,外国法律思想史除西方的内容以外,还包含了近现代印度、日本及俄罗斯等国的思想家的政治法律理论。这一部分国内学术界研究的成果较少,需要学术界进一步地探讨和研究。使外国法律思想史这门学科内容更加深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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